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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全发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80-86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主要考察对象,结合传世文献,剖析了汉初盗罪的构成。与秦代盗罪比较,汉代关于盗罪的制度设计,与秦律既有沿袭关系,也有变革,并非“汉承秦制”四字所能囊括其意。 相似文献
2.
汉武帝治盗背景为过多徭役征发超出百姓承受极限,进而引发社会动乱。光武帝治盗背景为国家对依附关系进行强力干预而遭到部分豪强地主反抗。汉武帝派专员以严刑峻法治盗,但收效甚微。光武帝以“柔道”治盗,用计谋瓦解盗贼,收到良好效果。二帝治盗措施的指导思想皆是汉家治政理念在治盗方面的体现,经历了由西汉汉武昭宣时期的“霸王道杂之”到东汉初光武时期“柔道治国”的演变。 相似文献
3.
李树春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23,(3):94-100
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所见“寒盗”是“寒、良、詃、盗等色”的省略形式,是用来表示交易存在瑕疵的常用语。“寒”指人畜生症,“盗”指盗窃而来的牲畜、物品、奴婢等,“良”指逼迫良人为奴,“詃”指诱骗、欺骗,这些都是指在与别人的交易中存在诈骗行为。契约文书中的“寒盗”规避现象与当时的市场准入和关津过所制度有关,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 相似文献
4.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5-16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录秦始皇出行有博浪沙"为盗所惊"的经历,又有"微行""逢盗兰池,见窘"的故事。二者均因"盗"遇险,但情形有所不同。秦史所见"盗"与"群盗"颠覆秦政的暴动,对秦王朝来说,与博浪沙事性质相同,也应当是政治犯罪。然而对照秦律中"盗"的身份,似乎只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者,不涉及政治层面。社会下层的政治犯罪是专门罪名后出的情形,也许值得我们重视。关于以"盗"指称反秦政治运动,当与秦王朝执政者的盲目自信及舆论控制的"忌讳之禁"有关。 相似文献
5.
冯勇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2)
为了揭示出<盗律>对于<二年律令>研究及对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研究的重要价值,运用比较、例证、文献诠释等方法,将<盗律>和汉朝以后朝代的律典进行比较研究,认为<盗律>具有严惩"盗"、严惩官吏职务犯罪和赏罚并用的思想,采用总分则的立法结构体例、参照性条款和明确规范的语言,确立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罚金刑等刑罚等级体系,都体现了它在<二年律令>中的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6.
曾加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4(4):114-118,137
《二年律令》的《盗律》篇,对汉代的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作了一些规定,内容涉及国家官员、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财产及人身等等,并证明了史料记载的多种罪名和刑罚名的存在,反映和包含有丰富的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有法家繁法严刑的浓重痕迹,对我们研究《二年律令》以及汉代的法律思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饶明奇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6):81-84
清代盗决河防罪的立法继承了唐、宋、明以来的有关规定,又有不少创新之处,如对毁坏官修河防的不同地段,第一次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关于盗决运河补给水源地湖岸的规定更为详细,根据盗决情节和损失大小详细规定了量刑标准;不仅对盗决河防当事人实施严厉的处罚,而且对相关官员也有严厉的处罚等等。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真执行,一是按律严惩当事人,二是对于行政不作为或防守不严导致河防漫溢、决口的官员以行政、经济或刑事处罚,三是在特殊情况下上下级就案情和量刑反复辩驳,下令重审,四是盗决河防罪有时也作为其他罪行处罚的参照。清代盗决河防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承前启后,在水利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汉代继承关系的法律,传世古籍未有具体记载,张家山汉简之《二年律令》所见汉代继承关系的法律却多达20款。汉代家系继承法主要体现在爵位继承和户主继承上。张家山汉简律对家系继承关系的规定,展现出汉代家系继承制度之宗法伦理特色:一是家系继承以血缘亲等为中心,体现出家庭成员的身份等差;二是兼顾婚姻关系,规定了妻子的继承权;三是宗法血缘关系之入律是从立法方面开始的,也体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家系继承法律规定与家系继承实践存在差异;四是父系血统关系是逐渐增强的。汉代家系继承法既以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宗法伦理关系,也以立法的形式肯定并加强了家庭内部的不平等关系。 相似文献
9.
焦冶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9(5)
中国古代多以严法治盗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不同的历史时期,治盗的效果也不相同.西周早期出现了"成康之际"、四十余年"刑错不用"的社会安宁状态.殷末则是"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农业经济发展较西周为快.却呈现出"王者之道莫急于盗贼"的社会混乱局面.秦代以坚实的经济基础,扫平六国一统天下,大力推行秦法,收到了"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效果,却导致了"一夫作难而七庙坠,身死人手"的亡国下场.西周早期、西汉文景之治、唐贞观盛世、明朝初年等时代的社会安定,均采取了对庶民施行仁政德治、减轻负担的措施,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庶民的生活、劳动以及参与政事的权利.但考察发现盗窃的发生与社会生产力、社会经济的盛衰不成比例关系.统治者在大力培养和提高社会道德素质的同时,严格公正执法,打击盗窃犯罪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几千年封建社会以"私天下之利"为立法原则,从而出现"治盗之法尽而盗不止"的现象. 相似文献
10.
试析网络文学盗贴行为的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学盗贴侵犯版权、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对网络文学盗贴的现象及其危害进行描述后,文章从网络文学盗贴的特征、网络文学商品的差异性、维权难度、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等多个角度对网络文学盗贴猖獗的原因做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梁诸英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3):6-11
现有关于徽州林木的研究大多注意到徽州山林经营、林木保护及地方社会应对等问题,但难见对明清徽州林木盗砍现象及原因的系统考察,对文书资料利用也很少。系统梳理了契约文书资料后,揭示了徽州文书对林木盗砍现象及原因研究的独特价值。资料显示,在明清徽州的农村社会,林木盗砍对农家经济、生态环境有深远影响,其原因值得深思。明清徽州林木盗砍既有人口激增的背景,也与人口流动趋于频繁有关,并且,在明清时期徽州逐利民俗的大背景下,徽州人的贪图小利以及棍徒横行等因素也加重了徽州林木盗砍现象。这些问题在以往研究中并未得到关注。 相似文献
12.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97-103
盗赃物有无善意取得之适用,理论界一直存有分歧,加之相关立法零散且态度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决各异,亟待统一。结合"刑民分层"的简约化思想,应认为刑事追缴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刑事领域,不能作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已事实承认了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而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未予明确。于解释论,相关法律适用可参照《民法典》第312条之规定;为减少分歧,当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规则,同时设置法律适用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3.
任芬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1,(1)
战同时期,经济发达的魏国最先实行变法。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改革。李悝制定《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相当于《唐律》的《盗贼律》,《诈伪律》、《断狱律》、《捕广律》、《杂律》和《名例律》,其内容主要在于维护封建私有制。商鞅为秦孝公制定法律,基本上即因袭这部《法经》。然而,私有财产能否确保,除了靠防范和惩治“盗贼”之外,还得使继承能顺利实现,为此就得确保男子有血统纯正的继承人,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强对妇女的控制。 相似文献
14.
孙云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3(6)
<左传>中记述甚多并活跃于政治权力场领域内的"盗"、"贼"等,是春秋政治范围内凸显出的一群特殊人物,他们是任侠者的先驱.战国时期及其以降,任侠之风的盛行与此密不可分,后世所谓的任侠精神多肇始于此. 相似文献
15.
姜翰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2):173-181
清代 “ 收充警迹” 制度源自元、 明两朝, 出发点在于解决刺字刑碍人向善问题, 核心措施包括纳入册籍与以盗捕盗。 清初实践延续了明代警迹制度双轨制的做法, 贼犯可以通过改过或者获盗的方式除籍、 起字。 伴随相关条例的纂修, 至道光年间, 清廷确立了改过同时获盗的单轨制方案, 大大提高了盗贼“ 起除刺字” 的门槛。 但条例的确立未能杜绝实践中双轨制的适用, 反映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的影响, 也展现了地方刑罚执行的多元面向。 收充警迹的缺陷与弊端, 伴随刺字刑的衰落愈加严重, 最终反而导致了 “ 自新无路” 的局面。 伴随旧有刑罚的失灵, 地方实用主义与治理导向进一步加剧了刑罚地方化与重刑化, 但单纯对旧有刑罚的强化策略不过是饮鸩止渴, 只有进行根本性变革, 重构旧有刑罚模式, 方能走出困局。 相似文献
16.
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奏谳书》,是汉高祖七年谳疑狱诏法律化的产物,其所汇集的诸案例,具备规范整理为判例的法律基础;它们在经过因案生例、定期修例、引例入律等程序后又同时具有与汉代律、令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比。竹简《奏谳书》是汉初一部宝贵的司法文献,其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17.
曾国富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30(1):103-108
五代是个多“盗贼”的时代。官府的压迫剥削、饥荒、军事活动、犯罪活动等,是引发“盗贼”的主要原因。“盗贼”虽有破坏社会秩序的一面,同时也有打击封建统治、保家卫国的一面。啸聚山林,借助宗教以发展力量并且向官军转化,是五代“盗贼”活动的显著特点。严刑峻法、残酷杀戮、以“盗”攻“盗”、利用地方力量防“盗”治“盗”及赦罪招抚,是五代时期封建统治者常用的治“盗贼”的对策,但收效甚微。 相似文献
18.
许光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4):39-42
“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要准确定罪,亟需考究犯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中基本概念之一,规范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行为模型。实行行为的实质与构成特征以及实行着手与终了是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模型的重要标准。“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貌似复杂,实则简单:其“盗”“骗”手段交织这种特殊的事实仅符合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行为模型,即其仅具有盗窃或者诈骗一个实行行为,所以,该类案件只能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相似文献
19.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录的秦、汉案例文书是宝贵的法律文献,具体反映了秦汉法律的实际应用状况和原则,经与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的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汉律对照研究发现:秦律规定的“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的治狱思想和原则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与治狱实际存在差距;秦律严厉且缺乏弹性,禁止治狱官吏“释法”;秦在对执法官吏进行个人道德及法律教育的同时还重视对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治狱官吏进行表彰;汉初统治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疑罪从重的倾向,疑罪从轻原则并非始于汉初;汉初严格执行“法时”原则,强调依犯罪时所施行的法律判罪。《奏谳书》直接架起了出土秦律与汉律二者之间关系的桥梁,反映了秦汉法律的继承与发展,为秦末汉初司法制度的演变提供了依据,在秦汉法律关系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2)
“法律”两字的造字本义,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基础知识。关于这一问题,自来考释“法”字者多,而探究“律”字者少。当前举国重视法制,学习法律之风甚盛,兹不揣谫陋,在前人成果基础上,对“律”字古义作一新释。(一) 自来释“律”义者,经常引用的训诂,最早的即《尔雅·释诂》:“律,常也,法也”;同上《释言》“律,铨也”,郭注:律“所以铨量轻重”。但是律字为什么会有这些涵义呢?长期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律本指律管,截竹而成,十二个长短不同的律管可以吹出不同音高以定调,因而律字引申也指音律,后来便演化成法律之律。此说缺乏根据,很难令人相信。因为吹律定音说出现颇晚,大约在战国时期。在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