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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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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2.
现行刑法总则部分并没有专门规定身份,理论界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共识,而身份与共犯交织,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文章首先在论述共犯与身份基本内涵基础上,探讨身份犯的本质。在处理共犯与身份的定罪问题上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在处理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采用实行行为说并以法益衡量原则为补充;在有身份者帮助和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必须重视我国将身份作为特殊主体构成要件的实际情况,应对有身份者按间接正犯处理,对无身份者作无罪处理,重点打击有身份之人。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4.
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定罪的观点;共同受贿犯罪在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上有不同与单独受贿犯罪之处;亲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受贿犯罪中片面共犯是可能存在的.笔者拟就上述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5.
学界关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如何定罪尚未形成共识,有分别定罪说及实行犯决定说、主犯决定说、利用特定身份说、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身份犯修正构成说等统一定罪学说.从整体上考察,对有刑法身份者与无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罪应采用共同犯罪构成符合说,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意且他们之间有意思联络,其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纯正身份犯的犯罪构成,就应对各共同犯罪人均以纯正身份犯论处,否则以非身份犯论处.  相似文献   

6.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的异变,坚持传统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的共犯既能正确解读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又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间的特殊性,将最小从属性说作为基本法理更为妥当,即只要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即可成立,而并不以正犯具备违法性为必需。量刑环节中,应判断网络犯罪各参与人当属主犯或是从犯。通过以最小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的身份认定与以共犯双层区分制度为立论前提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难题的理性之举。  相似文献   

7.
共犯未遂,即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共同犯罪是单个人故意犯罪的有机结合,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尽相同,每个共犯者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不尽一致,在认定既遂犯还是未遂犯的问题上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复杂性。认定共犯未遂的理论根据要解决什么是共犯未遂,首先要解决什么是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各国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将客观障碍使犯罪结果没能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在对某些身份犯的犯罪构成以及刑事处罚的规定中,存在诸多问题,使身份犯理论的贯彻在我国刑法中很不彻底,甚至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故而,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对某些身份犯罪进行修正与完善,使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和司法更好地结合,同时也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成熟与理性.  相似文献   

9.
贾凌 《学术探索》2003,(9):53-56
本文对大陆法系共犯与刑事责任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各国刑法对共犯构成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定的社会适应性。不过,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借鉴国外的立法内容,对于完善中国刑法而言仍然是必要的。首先,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对身份问题以及共犯与身份的关系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其次,有必要对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涉及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的有关内容认真加以研究,从法理与实践两方面探究其利弊得失。  相似文献   

10.
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1.
本着遵循“预备犯原则上不处罚”和刑法之谦抑性的价值宗旨,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应作以下调整:(1)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对于预备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才处罚,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2)在刑法分则中,有选择地对需要处罚的具体犯罪的预备犯的规定区别于基本犯(既遂犯)的刑事责任。(3)继续保留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  相似文献   

12.
纯正身份犯如何定罪是纯正身份犯的核心问题,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观点纷呈.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深入分析论证纯正身份犯在单独犯罪及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定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方加亮 《中州学刊》2002,(2):188-190
本文以德、日刑法对组织犯此类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为切入点 ,分析其在共犯人分类问题上的利弊得失 ,以期对我国刑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吕颖洁 《江淮论坛》2005,3(6):48-52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刑法理论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比较起来,以“肯定说”更为可取,且应进一步肯定无身份犯能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在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认定时有必要承认成立受贿的片面帮助犯。关于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是否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有界限,理论界分别存在“区别说”和“同一说”,笔者认为两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应明确介绍贿赂实行行为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相独立,介绍贿赂罪有其存在价值,目前不宜取消,更应对通说提出的介绍贿赂实行行为做些补充以严密法网。  相似文献   

15.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许多过失犯罪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的单独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使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具备单个人过失犯罪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复杂情况,在定罪量刑上较单个人的过失犯罪要困难得多,故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加以深入探析。一、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考古代刑法,共犯的规定早已有之,其外延非常广泛。“不仅精神正常人可与老小废疾人成为共犯,两人以上的过失犯或结果犯也可成为共犯,……例如共举重物,力不能制,因而杀伤人,仍属过失共同实行犯”。清末《新刑律》第三五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可见,在古代,并不特别区分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然那些规定,不过是专制社会株连责任盛行的体现。综观国外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基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各  相似文献   

16.
"亲亲相隐"是中华法系固有的制度,将来修订刑法时增设相关规定不是"入关"而是"复关".在现行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应从解释论上解决问题.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前提下,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不作为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应视为不可罚的中立的帮助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因果共犯论中的修正惹起说、混合惹起说,处罚共犯的前提是正犯必须违法,本犯自己毁灭、伪造证据或逃匿、转移赃物不构成犯罪,亲属教唆本犯实施该行为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共犯制度选择"共同(犯罪)关系"作为参与犯处罚条件的核心范畴,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了"逻辑困境"和"刑事政策困境"两方面的难题。这种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方法论基础是"事实中心主义",它掩盖了对参与犯自身特点的充分考虑。同时,这种设定方案赖以为基础的经验常识观念忽视了共犯制度规范目的的满足。应然的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应采取"单方化"思维基础上的分列式模式。  相似文献   

18.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9.
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它可以分为自然人刑法身份和单位刑法身份.自然人刑法身份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单位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自然人身份犯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自然人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在解决不同种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纯正自然人身份犯的定罪问题时,应当综合评价各种学说,结合"犯罪构成符合说"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20.
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在对传统身份犯的概念进行评析后提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具有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根据身份犯的概念和特征,将身份犯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职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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