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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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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1951年旧金山和会召开期间,杜勒斯抛出了"剩余主权"论,这一主张的提出,并非杜勒斯心血来潮,更非杜勒斯首创。"剩余主权"论具有多样的内涵和外延。杜勒斯抛出"剩余主权"论,反映了美国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在琉球问题上的谋算与颉颃、杜勒斯个人对日本占领问题的思考、美日两国之间的外交折冲与妥协、日方力求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盘算等,这些因素构成了杜勒斯"剩余主权"论形成的立论前提及实际操作基础。透过史料考察,有助于揭示美国在琉球问题上抛出"剩余主权"论的深层次图谋,有助于廓清其不合理性的历史根源。  相似文献   

2.
1895年之前,钓鱼岛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根本不是无主地,也从来不属于琉球国。甲午战争时,日本通过征服、割让,从中国窃取了钓鱼岛。"二战"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律文件,恢复对钓鱼岛的主权。美国在对琉球群岛施政期间,擅自扩大范围,非法将中国领土钓鱼岛纳入其中,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美国将琉球群岛"施政权"归还日本时将中国钓鱼岛交给日本,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粗暴侵犯。日本不能从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施政而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相似文献   

3.
三次"琉球处分"不仅是冲绳人一再被"出卖"(处分)的历史,也反映了琉球、中国、日本以及域外力量美国两者及其三者之间的历史恩怨,因此也是探寻琉球主权归属问题的主导线索。在这三次处分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不断进行着"处分"与"反处分"的斗争,琉球岛内反"处分"的斗争最为激烈和持久,并一直延续到今天。三次"琉球处分"是东亚国际秩序演变的产物,其背后掩盖着近代日本国家发展道路的轨迹以及美国在东亚地区的安全战略。对于美日两大强国,或者说是某种程度上的宗主国,琉球重要的战略地位使其一直扮演着"棋子"的角色。本文以此为线索,通过回顾三次处分的历史过程并分析各方决定的深层次原因,从而探讨内置于东亚近代史的琉球主权归属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4.
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琉球托管问题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但常常为人忽视的地位.美国“二战”后托管琉球并于20世纪70年代将琉球“返还”日本,并将钓鱼岛非法划入“归还领土”之列,这成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重要一环.本文另辟蹊径,围绕琉球托管问题和钓鱼岛争端的关联,在挖掘中日间琉球交涉及此后美国托管琉球的历史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托管制度,论证美国托管琉球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非法性,为我国反驳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提供有力论据.  相似文献   

5.
国际法视域下钓鱼岛主权的历史沿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钓鱼岛虽只是弹丸小岛,却是两岸四地、海内外华人以致中、日政府纠缠难解的一个心结。史实证明,中国至迟于15世纪初,便取得了钓鱼岛的原始主权权利。19世纪末,清政府甲午战败,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实现了其侵吞中国钓鱼岛的目的。二战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三个条约完全恢复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日本对《旧金山合约》第三条包括钓鱼岛在内的谬解,与现代国际法理相背离,根据《冲绳归还协定》归还给日本的领土自然不包括中国的钓鱼岛。因此,中、日在钓鱼岛已不存在主权争议,钓鱼岛属于中国固有之领土。  相似文献   

6.
孙伶伶 《日本学刊》2004,(2):139-154
中国在 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 ,钓鱼群岛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 ,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 ,使对该群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日本 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 ,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寻求和平解决钓鱼群岛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主权问题彻底解决之前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是积极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7.
黄定天 《学术交流》2004,8(3):157-162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遭到帝国主义的封锁与武装干涉,成为孤悬于国际社会之外的国家。为摆脱孤立的困境,提高国际声望和地位,使新生的政权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在对西方列强交涉暂时无望的情况下,将注意力转向了东方的中国和日本。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在确保自身的主权和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于1924年前后签订了《中俄协定》、《奉俄协定》、《苏日协定》,与中国、日本建立了外交关系。《中俄协定》的签订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获得了最大邻国的承认,进一步打破了协约国的封锁,对中国而言,废除了以往两国间的不平等条约,并获得了苏联对外蒙是中国之一部分的承认,因而《中俄协定》对两国来说应当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日俄协定》的签订解决了两国关系中最大的障碍—库页岛问题,日俄间也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这本无可厚非,但该条约的某些内容却是以损害中国的主权和利益为代价,来换取自身在东北亚区域内的安全和利益。  相似文献   

8.
构成要素的多元性及其内在联系的整体性的特征决定了群岛是一种区别于一般陆地形态的特殊形态领土。群岛主权的确立适用一般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规则,同时,群岛的多元性和整体性等特征也赋予领土取得规则在群岛适用上的新发展。确定群岛领土主权归属必须以群岛的整体性为前提,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为单个岛礁而分别确定领土主权归属。这也是所谓的"南海仲裁裁决"存在的严重谬误之一。中国历来是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领土主权。无论是依据相关国际实践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群岛标准,南沙群岛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领土主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9.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   

10.
明清两代琉球册封使所撰写的出使报告是记载钓鱼岛主权属我的最丰富、最集中的文献。从明朝嘉靖十四年(1535)陈侃的《使琉球录》到清朝同治五年(1866)赵新的《续琉球国志略》,十三部官方正式出使奏报连续不断地记载了中琉航线上的钓鱼列岛是在我国的海疆之内,起"镇山""界山"作用的赤尾屿位于中琉自然疆域分界的"落漈""黑水沟"以西,属中国所有,而姑米山乃琉球王国西南极限,是进入其国境之门户,琉球所辖的三十六岛不包括钓鱼列屿。除递呈朝廷的出使报告外,在琉球册封使的饯别诗文、使团成员所著的文集甚至与使节相关的家谱、墓志铭等传世、出土文献中,都留有较多的钓鱼岛相关记载,它们再次有力地证明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确凿无疑。  相似文献   

11.
4月15日日本著名刊物《时事解说》刊登了时事社外信部记者名越健郎写的一篇题为《“南中国海问题”是东南亚最大的焦点》的文章,说“在南中国海,有南沙、西沙、东沙和中沙等4个群岛。不过,这些群岛的主权都还没有确定。”文章还特地强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原日本军队曾控制过这些岛屿,不过,战后这些岛屿的归属问题一直到今天仍不  相似文献   

12.
琉球名称的演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海滨 《日本学刊》2006,31(2):29-41
琉球曾经是中华朝贡属国体系中的重要成员之一,但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之后,将其划为冲绳县,从而改变了琉球原来的政治属性及地域范围。二战结束以后,美国基于冷战的需要,急于实现对日媾和。日本则趁此机会将琉球的名称及地域范围作了有利于自身的修改,并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中予以确认。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签署标志着冲绳问题的产生,而冲绳问题对战后中日关系、美日关系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日美地位协定》是规定美军在日特权的日美间协议。以地位协定为核心,由《日美安全条约》、地位协定、"密约"及日本国内特别法等构成的"安保法体系",在法理上确定了日本对美军事从属地位,并将该协定嵌入到国内统治结构中。"安保法体系"及其制度性支撑共同构成了规定日本对美军事从属的"法理框架"。日本将对美军事从属的压力传导至冲绳,导致冲绳基地问题的产生。基地的存在给冲绳带来了美军犯罪等问题,且在相关事件处置过程中司法不平等现象屡见不鲜,基于地位协定的"治外法权"导致冲绳民众被害心理的"再生产"。地位协定是冲绳基地问题的法理根源。  相似文献   

14.
论及日本在近代的领土扩张时,国内学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日本通过武力对领土的强取豪夺上。然而,标榜"文明开化"的日本为扩张自身领土手段频出,除了诉诸武力外,还通过外交谈判来满足其领土野心,小笠原群岛正是日本通过外交手段获得的领土。无论是幕末至明治初期,日本通过与英、美谈判确立了在小笠原群岛上的主权,还是"二战"结束后日本通过对美谈判实现了小笠原群岛的"复归",日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实现了疆域的扩张。深入探讨日本外交中的小笠原问题,将有助于对日本近代以领土扩张为目的外交手段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构建引出新时期主权理论的界定问题。若坚持绝对主权论,则该制度对国家主权形成侵害,这与战后国际法倡导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背道而驰;而主权过时论又有可能引起人权大于主权的"新干涉主义"弊端。所以,主权理论在新时期应作新的审视和解读,各国只有通过协商一致进行主权适当让渡才能使国际法有存留和发展之空间,从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行使亦受到国际权力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各国的国家权利。"晚期现代主权论"的核心理念则正好证成了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同时也进一步反证了在国际社会中倡导"晚期现代主权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两者逐步实现了理论上的自洽。  相似文献   

16.
经营者主权与股权结构--日美德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丽 《日本研究》2002,(4):13-18
早在70年前,美国的伯利与米恩斯(AA.Berle&GC.Means)就预言,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股权结构的日益分散,拥有统治地位的股东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拥有专业知识的企业经营者控制企业.这就是著名的"经营者主权"论.其后,股份出现了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而且这种集中并不是向个人大股东的集中,而是向机构投资者的集中,公司依然被经营者所控制.但其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在美国,表现为机构投资者控制下的经营者主权;在日本和德国表现为基于法人所有的经营者主权.本文以股份公司控制权的理论为依据,从分析股权结构入手,通过对日美德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概括出各国"经营者主权"的特征.  相似文献   

17.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文献、地理和地质构造,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评判,其领土主权皆属中国。在中国的历史文献中,最早出现钓鱼屿名字的文献是1403年前后成书的《顺风相送》。之后,钓鱼岛列屿便不断在中国文献中出现。例如1534年明朝出使琉球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以及随后的多部册封使录,1556年奉使日本的宣谕使郑舜功所著的《日本一鉴》,防倭抗倭的史地学家郑若曾的《郑开阳杂著》等史籍,都明确指出钓鱼岛列屿就在福建沿海海域。根据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出版的《筹海图编》,包括今之澎湖列岛(澎湖澳)、台湾岛(小琉球)、彭佳山、钓鱼屿、黄尾屿(黄毛山)、赤尾屿(赤屿)等,皆纳入福建沿海军事防卫区域,在中国政府有效控制的领土版图内。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中国的史实,载诸典籍,斑斑可考。  相似文献   

18.
主张群岛的领土主权与主张群岛的海洋权利均涉及群岛认定,但两者所适用的法律分属于国际法的不同法律范畴,造成了群岛认定规则的碎片化。比较陆海两个视域中群岛的认定理论与实践可知,国家对群岛确立起主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将地理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礁地物与水域作为整体进行管控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使一系列岛礁地物与水域成为一个政治、经济、历史的整体,陆海视域中的群岛认定规则实质性趋同。主张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应当明确树立起共用于主张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的群岛认定标准,并从新的角度认识南沙群岛地理上的整体性,重视南沙地块构成与南沙海槽在确定南沙群岛地位方面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9.
孙永 《学习与探索》2007,(4):172-174
韩国积极推进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并把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扩大贸易、扩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推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战略中,与美国缔结自贸协定是韩国的重点对象,通过艰难谈判,在两国政府的授权下已达成协定。与中国和日本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难以达成共识。与印度、欧盟等国将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协议。韩国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韩国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但有利于促进东北亚地区和中国经贸关系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0.
2012年以来,中日关系的"固有领土论"话语对抗演变为"安全保障论"威慑,但对俄罗斯,日本竟以"不固执于领土问题"的妥协姿态恢复了作为"最终战后处理"的和平条约谈判。研究对日战后处理的历史表明,盟国对日本的定义相当于其所谓"固有本土"的四个主岛以及邻接小岛,日本领土的基本概念是主权受限于"盟国决定权",在美国的冷战政治操纵下日本才主张"固有领土"而与邻国发生岛屿争端。从赫鲁晓夫到普京一贯坚持的战后处理规范是,把日本的"北方领土"要求与冲绳问题相关联,日俄关系得以回归缔结和约的国际法进程。如果缔约导致"冲绳返还"取得俄罗斯谅解,"钓鱼岛问题"可能被美俄日复合条约机制所定义而迷失于脱离战后处理外交的歧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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