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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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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保人可以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奇高的回报,是保险欺诈产生的内在基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管理上的缺陷,通过虚拟保险标的、谎报保险事故、编造保险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获得保险金,是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宽恕与怂恿以及司法机关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也是保险欺诈广泛存在、屡禁不止的社会原因。反保险欺诈是保险公司以及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我们应该借助于国外的经验,采用相应的对策同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  相似文献   

2.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投保人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投保方欺诈是社会中更为常见的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相似文献   

3.
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冲突,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在刑事上不可能是犯罪。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持了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具有赋予欺诈行为以合法性的法律效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仍有存在保险诈骗罪的余地。刑法和保险法从不同角度均对保险秩序予以保护,刑法是对保险法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4.
结合《韩国商法典》第682条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相关的韩国法院的判决,对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赔偿金、不足额保险、保险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给付、保险人现物给付以及再保险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深入论述。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擞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时,则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赔偿.  相似文献   

6.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共同危险行为、医疗侵权、物件侵权3种情形是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对象单一因果关系,属于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事由,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中不存在适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医疗侵权纠纷中,不能笼统地说《侵权责任法》第58条属于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但《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仍应适用。建筑物等设施倒塌、妨碍通行物、地下设施的物件侵权责任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7.
在实践中,保险诈骗罪往往通过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在司法中应注意以自伤、自杀或自毁财物的手段骗取保险金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因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其中的虚构保险理赔原因的欺诈行为,所以也可构成共同实行犯。刑法第198条第4款是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其中既包括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基于单方故意的片面共犯,也包括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谋的普通共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故意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予以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第一,及时报案保险索赔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第二,符合责任范围报案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只对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备齐所需单据保险公司为防止有人提出无根据的或夸大的索赔,一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损失证据并说明详细情节。第四,准备医疗分割单如果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  相似文献   

9.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0.
合同共同欺诈中的协助欺诈者相对于合同而言属于欺诈第三人。由于欺诈方与协助欺诈者的欺诈属于共同欺诈,故在该合同被撤销后理应由欺诈方与协助欺诈者共同向受欺诈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协助欺诈者并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致使责令其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成为不可能。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做法,将欺诈定性为侵权行为,从而将合同共同欺诈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协助欺诈者应当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与欺诈方一起向合同中的受欺诈方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至于承担侵权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欺诈行为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勿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12.
此件系争事故发生既出于被保险人之故意,则依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9条第2项但书规定,损害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然此件被保险人复主张,其接受捐肝手术之行为,乃为救助其夫,虽出于故意但属“履行道德上义务”,依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0条,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英美法上的“公众良心标准”,此件被保险人捐肝救夫之行为,其故意行为乃造成身体之伤害,而其欲成就之利益乃救助丈夫性命,两相权衡,其欲成就之利益显大于因故意行为而造成之损害,故保险人应负理赔之责。  相似文献   

13.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刑法有必要将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诈骗行为归入保险诈骗罪.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有些如故意杀人等犯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既包括编造完全不存在的标的,也包括编造与实际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标的.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和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等行为均可能归入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范围之中.对冒名骗赔行为应以诈骗罪定性,但需作具体分析.在投保人或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用自损方式骗保的行为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处理.故意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归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法定行为方式之中.保险诈骗罪中存在着片面共犯情况,对单方面有意帮助他人犯罪者可以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4.
格式保险条款中存在着大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类条款数量众多又晦涩难懂,没有专业保险人士的提醒和解释说明,作为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很难了解这些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因此,为了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专门规定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订入规则,并进一步规制其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梳理《保险法》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法律规定,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探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本文就09年《保险法》第55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超额保险退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文章论及了超额保险问题及其存在范围,指出承保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时间差、普通机动车辆价值的不断减少、保险人对此问题未予以重视是形成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关键原因。对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不同险种进行分析后,明确主要是车辆损失险与全车盗抢险涉及退费问题。随即,梳理了投保人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理解上存在的误区,明确了机动车辆保险性质上应属于不定值保险,并就保险人对承保车辆部分损失进行赔付存在的困难进行了分析。文章最后在投保方提出退费的情形以及关键性的前提进行了论述后,提出了应对超额保险退费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16.
保险损失补偿是保险人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对危险共同体成员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体现了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职能。在称谓与内涵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行为,在原理与制度上与民法的损害赔偿不同;在协同机制上,保险利益将实际损失限定在合法的利害关系内,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义务在法律与合同上的最大值;在规则体系上,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保险代位等均由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这些概念、原理、制度共同构筑了损失补偿原则的法理基础与规则体系,确保了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发挥奠基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欺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会导致新农合保险基金的流失,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有必要从根源上对新农合保险欺诈的成因进行探寻,提出相应对策来维系体系的正常运转,为农村提供稳健的保险服务。本文将就欺诈新农合保险基金的行为,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需求方、提供方、监管方出现欺诈的原因。  相似文献   

18.
关于欺诈的要件构成,在肯定"违法性"的要件意义的同时,应肯定"过失的欺诈"的可能;这样的观点能够得到我国裁判实务与比较法的支持。考虑到"错误一元论",欺诈应被视为处于错误制度的延长线上,从而改变"意思的欠缺"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传统区分。新兴的信息提供义务可以作为判断欺罔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要素,未必作为平行于欺诈或错误的另一种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进行规定。欺诈的"双效果"立法模式也不应延续,应仅规定欺诈导致"行为效力消灭",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加以解决;此时可以将欺诈制度看作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无论是当下的民法总则还是未来的民法典编纂,都应充分意识到有关欺诈的理论及实务动向在立法论层面的意味。  相似文献   

19.
因保险营销人员误导而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近年逐渐增多。一些保险营销人员利用市场或公众对保险产品缺少了解的状况,采取违规手段,打着储蓄保险的旗帜,向客户做虚假宣传,骗取客户保金,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营销活动中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在销售过程中的欺诈宣传、故意夸大收益等方面,对此,违规者应承担侵权与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立法上也应明确规定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形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保险法>第17条、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未规定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文章认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可致投保人撤销权之发生、保险人责任免除权之丧失和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成立,以及投保人所受损失、所失利益之赔偿和过失相抵等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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