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2.
3.
《中国劳动》2016,(2)
在劳动法视野下观察和界定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我们既应注意到分支机构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也应关注到分支机构与典型用人单位之间的异同。"用人单位资格"理论是研讨和厘清分支机构法律地位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分支机构具有雇主资格的共性,但又具有一定的要素差异性和人格独立的相对性,故实为一种"不完整用人主体",或可称为"二级用人单位"。相比于现有的"分支机构独立主体说""总公司主体说""人身性用人主体说"等其他学说,确立"不完整用人主体说"具有更为充足的法理和实践依据。在这一学说具体应用于我国劳动法律实务时,立法者和执法者应充分关注其一些特殊的适用思路和原则,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对分支机构给予有效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
《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6)
劳动部于今年4月中旬召开了全国劳动关系调整与监察工作会议。会议在总结"八五"时期劳动关系调整与监察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目前面临的劳动争议多,部分企业困难职工多和部分国有及集体企业富余人员多、分流难的"三多"形势,进一步明确了"九五"时期劳动关系调整与监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今年的几项重点工作。根据劳动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九五"时期劳动关系调整与监察工作的目标是: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初步建立起与劳动力市场运作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和监察的新型体制,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发展。实现这一目标,应采取措施完成以下6项任务:一是加快制定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与监察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是深化用人制度改革,积极培育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5.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中国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重要方面,而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关键环节。职业年金制度设计应处理好基本养老金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责任分担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和分步实施原则。职业年金基金筹集应由政府、事业单位和个人承担。职业年金的支付应以降低基础养老金比率为前提,使职业年金成为养老金的主体部分,不同年龄段的工作人员递进过渡。职业年金应设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托基金公司运营,国家成立基金监管机构,提高基金运营效率。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经常会遇刘这样的情形.单位甲(具有台法资质)承包一项工程.再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乙(自然人).乙又聘请民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民工丙受伤!谁应为丙的受伤埋单?换言之,谁应成为责任主体.承包方甲?还是转包人乙?亦或是其他? 相似文献
7.
8.
《中国劳动》2018,(4)
建筑领域灵活用工方式盛行,为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是劳资矛盾的高发地带,探究其间的因果关系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应予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不足,是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因其导致司法实务裁判各异,无法公正合理地保护建筑领域农民工权益,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解决建筑业农民工与用工主体的法律关系问题,应跳出标准用工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局限性,通过观察用工单位在这一劳动关系中所处作用的大小来判断从属性强弱,进而适度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化解纠纷。这一过程应严格把握以下几点:将符合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纳入劳动法保护中;适度配置双方或多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关照与建筑业农民工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正>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有4000多名在岗职工。近年来,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上具有一定水平的职工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经过了解,这部分职工主要是因为对薪酬、晋升通道单一等不满意而选择离开。笔者认为,应建立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价值体系,解决薪酬水平低、晋升通道单一、年轻优秀员工缺乏平台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14.
我是贵刊的一名读者,同时也是一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特致信咨询。农民工刘某是一名销售业务员,曾在机械厂(股份制)销售过机械设备,但从未与该厂签订过劳动合同,厂里也从未向刘某发放过工资。该厂销售工作实行大包干净得价制度,即:刘某为该厂销售机械设备,厂方让其享受出厂价(大包干、出厂价格在销售制度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厂价与实际销售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全部由业务员获得。2004年2月,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称在带客户回厂途中),在获得交通肇事赔偿后,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要求厂方按照《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鲁菜是我国八大菜系之一,作为一名高级鲁菜厨师,不仅要有高超的烹调技术,更应了解鲁菜的起源、发展历史、覆盖范围和独具的特色。 相似文献
19.
20.
用人单位变更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实施股权转让,变更法人代表。在这种情形下,谁是本案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谁是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主体与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不一致且工商注册地分属不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时案件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作者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