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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  相似文献   

2.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在社会生活中,许多过失犯罪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的单独过失行为造成的,而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使然。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具备单个人过失犯罪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复杂情况,在定罪量刑上较单个人的过失犯罪要困难得多,故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加以深入探析。一、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考古代刑法,共犯的规定早已有之,其外延非常广泛。“不仅精神正常人可与老小废疾人成为共犯,两人以上的过失犯或结果犯也可成为共犯,……例如共举重物,力不能制,因而杀伤人,仍属过失共同实行犯”。清末《新刑律》第三五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可见,在古代,并不特别区分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然那些规定,不过是专制社会株连责任盛行的体现。综观国外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基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各  相似文献   

3.
对正当防卫的研究,我国法学界论述颇多,但对共同犯罪的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由于司法实践中关于对共同犯罪的正当防卫现象多有发生,因此,对之做些必要的探讨对我国司法实践是有益的。 一、对共同犯罪的正当防卫的对象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一概念出发,共同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是:(1)犯罪主体方面,在共同犯罪中必须是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2)犯罪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故意的内容应该是统一的;(3)犯罪行为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与同一的犯罪目的相联系,就是说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的犯罪活动,另  相似文献   

4.
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总的来说是比较明确和容易确定的。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故意,犯罪分子都意识到并不是他单个人在实施犯罪,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单独犯罪意图联结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互相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5.
刑法理论中对正犯概念的理解有限制正犯概念和扩张正反概念的争论。具体到共同犯罪的立法上,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区分制和单一制。区分制由于理论基础的缺陷导致其在认定正犯和共犯上存在混乱;单一制则不区分正犯与共犯,认为只存在一种犯罪参与形态,即正犯,单一制虽然避免了认定正犯和共犯的麻烦,但是其面临着量刑标准不确定的困境,并且可能扩大处罚范围。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共同犯罪人做区分,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共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侯刚 《理论界》2010,(9):58-60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基础,是由数个单独的犯罪意思倾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的独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结构是一种复合型的独立故意,而不是数个犯罪故意的简单叠加。数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相互影响、交换协调、统一结合意思联络过程对于共同故意的最终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催化和推动作用,同时对共同犯罪意志倾向的变动、调整始终发挥着媒介和协调的功能,以图顺合犯罪行为事态发展过程中不确定客观情况产生的无法预期的实际需要,保障共同犯罪顺利实施达到共犯目的。共犯意思联络在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功能,应当着重研究。  相似文献   

7.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针对当前理论界有关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及其刑事责任等三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析,明确提出了单位犯罪主体的一元化;与之相对应,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亦为一元化的整体责任,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所受的刑事处罚不具有独立性;论证了单位故意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与区别,阐述了单位犯罪的认定、处罚等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指出了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之间不是共同犯罪关系。  相似文献   

8.
谢雄伟  张平 《学术界》2006,(3):163-166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其他共犯人仍然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承认共犯关系的脱离,不仅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也有利于弥补我国中止犯理论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应对文物犯罪中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等问题作细致的认定并予以有效的打击。  相似文献   

10.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管辖权、虚拟财产、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等诸多问题都带来了冲击。为此,应当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确立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原则,增加多边合作;加强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承认片面共犯和继承的共犯;增设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完善刑罚种类,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1.
甲得知乙将要到丙家抢劫后,事先将被害人丙捆住,而乙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轻松取得财物。对此,应按照片面共犯原理解决甲、乙刑事责任。不能囿于《刑法》第25条"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就否认这种客观存在的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犯罪的社会现象,而应从解释论角度,寻求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契合点,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卞宏波 《理论界》2007,(9):65-67
我国《刑法》将教唆犯置于总则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中加以规制,按照共犯理论教唆人只有与被教唆人之间具有共犯关系时教唆人才能成其为教唆犯,否则若不是共同犯罪就不能成为教唆犯。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却出现了非共犯的处罚情况,使刑事立法处于尴尬境地。教唆犯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非共犯教唆行为能否成为刑法所调整的对象,共犯体系又该如何架构,笔者用共犯理论对我国教唆犯刑事立法予以审视,重新定位并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中国大陆刑法和澳门刑法都有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但却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总体上说,大陆刑法只是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澳门刑法则采取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仅就两地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的构成条件与处…  相似文献   

14.
任何行为都有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任何犯罪都有既遂形态,而不限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与精神性危害结果,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危害结果是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既遂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概念,犯罪未遂同样可以被规定为犯罪,危险犯就是被刑法规定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结果犯.  相似文献   

15.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的异变,坚持传统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的共犯既能正确解读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又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间的特殊性,将最小从属性说作为基本法理更为妥当,即只要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即可成立,而并不以正犯具备违法性为必需。量刑环节中,应判断网络犯罪各参与人当属主犯或是从犯。通过以最小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的身份认定与以共犯双层区分制度为立论前提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难题的理性之举。  相似文献   

16.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阶段性是有着明确划分的,即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这几个阶段既互相有密切联系,又各自在刑法中有其独立的意义。刑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我们正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过失犯罪有没有阶段性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张锦毅 《理论界》2006,(12):95-96
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对各共同犯罪人研究刑事责任时,应区别对待,才能实现刑罚制度要求的罚刑相称、罪当其罪。本文从共同犯罪个别共犯的归责原则、分类及实行过限等几个基本问题来阐述共同犯罪个别共犯的归责制度。  相似文献   

19.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它们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当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不相同,法律对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惩处亦不相同。因此,只有正确区分犯罪的未遂与中止,才能准确地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正确地对罪犯进行惩处,一方面打击了对社会造成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宽容地对待对社会危害已减轻或消除的犯罪分子,减轻或免除对他们的刑事处罚。这对于鼓励犯罪人中止已开始的犯罪活动,减轻犯罪危害后果,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和预防犯罪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复杂案例。尤其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有时牵连的人较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复杂,往往很难区分。为了维护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这类复杂案例必须以共同犯罪的理论为指导,运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加以准确地认定。否则,就容易在认定上发生某些错误。下面仅就共同犯罪的分类和构成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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