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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近年来的刑事再审司法实践表明,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比如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设计不合理,提起再审程序的事由与程序要求不具体,提起再审程序的时效及次数未做限制,等等。基于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原理以及利益衡量原则,结合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之问题和不足,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设计应坚持以下价值取向: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合理衡平,突出程序公正前提下兼顾实体公正,优先满足诉讼公正的同时不可偏废诉讼效率,坚持以法律事实支持司法裁判。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完善过程中,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申诉权的同时,取消法院刑事再审提起权;明确和具体界定刑事再审提起事由;限制刑事再审提起期间及次数;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排除"疑罪从轻"裁判。  相似文献   

2.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终审法院的院长、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对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的权力进行改革,即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收归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要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是这一程序启动的方式之一 ,这种启动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不符合诉讼规律 ,使审判监督程序的公正性蒙上阴影。只有改变这种不科学的启动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相似文献   

4.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构造,控辩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一审、二审中的法律规定同样体现控辩双方地位及相关权利的平等.然而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环节,检察院在再审启动程序中的地位则打破了基本的控辩平衡.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及刑事再审制度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二审终审形同虚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进而影响终审裁判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6.
与世界各国刑事错案的成因相比较,我国刑事错案与其有相当多的共性,但与其它国家刑事错案的纠正相比,我国刑事错案的纠正显得是那么慢、那么难,"再审难、有错不纠"与"无限再审、有错乱纠"现象突出,作为我国刑事错案特殊司法救济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立法之初所预想的纠错功能。以联系的观点,运用法社会学的知识,分析我国现行刑事错案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天性根本缺陷,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现行制度设计忽略了利益机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明确规定再审的理由,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的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因自身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文章从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弊端入手 ,分析指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必须做到观念更新 ,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9.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有的法条过于原则,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化,有的法律条文在表述上含糊不清,个别规定未必能够完全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很多传统的问题并没有随着一部法律的修改而有本质的改变,所以新旧诉讼理念的冲突,以及制度不配套的诸多问题,短期内给再审启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的主要问题,对其价值进行判断,并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理由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对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程序和手续的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再审制度是为纠正司法错误以及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而对终审裁判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世界各国对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可以使人们清楚地看到各个国家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理念和法律设计的偏重。掌握和探讨不同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可以为有效的、更好的设计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我国立法仅在审判阶段确立了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而实践中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却普遍执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和公权力机关调解模式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而第三方机构调解模式才是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应然选择;将我国的刑事和解的调解主体暂且命名是“刑事和解小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而刑事和解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为刑事和解小组唯一的法理基础;应在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下,从法律性质、成员组成、经费保障以及启动与监督等方面构建刑事和解小组.  相似文献   

12.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立法规定的欠缺和实务中的不规范,使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难以落实,刑事个案的立案监督流于形式。进一步厘清和准确认识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健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存在监督法律体系不周全、程序性违法监督缺乏制裁手段和制裁机制、监督程序粗疏等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应立足于法律监督权的程序性特征,从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出发,完善程序性处分手段,健全多种诉讼监督手段相协调的监督体系,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使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发挥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15.
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是考察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真正法理基础。国家与被告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故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 ,只是发动、支持公法性诉讼的公民追诉人。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立 ,本质上是国家将自身作为自己的对象 ,并在自己(裁判者 )与作为对象的自身 (当事人 )之间建立绝对区分 ,体现了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的自我反思节制。其他刑事诉讼主体均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意志关系或者是国家的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帮助人 ,或者是不从属于任何一方的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16.
非法取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说明我国现行的侦查程序存在缺陷:侦查目的发生偏倚,强调起诉、审判准备忽视独立价值;侦查价值发生倾斜,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侦查权力也失衡,权力缺乏权力(权利)的监督制约。我国当前应当树立相对独立的侦查目的,形成有中立第三方介入的特殊三角结构,建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机制。  相似文献   

17.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立足我国现存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对审判中心的内涵及其延伸功能进行重新诠释,再从审判中心出发,认真审视检察权的定位与运行。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规范行使公诉权、扩张不起诉裁量权、强化侦查监督职能,以实现刑事裁判主体地位回归法院、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以及发挥诉讼流程终端控制机能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同时应以犯罪分层为标准,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相似文献   

18.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非监禁刑罚制度亟待完善。一方面,在管制刑中可引入社区监管的内容;缓刑的形式町更丰富,放宽其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后果,以促进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通过假释观念的转变、适用条件的放宽、假释权的重新配置以及假释程序的完善等措施的同步推进,充分发挥假释在实现刑罚目的上的特殊功用。另一方面,还可增新的非监禁刑罚制度,如社区劳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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