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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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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国家主权原则谈台湾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与,也不可共享。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国家与政府继承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继承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行使的全部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省的主权在内,台湾没有资格成为“主权国家”。  相似文献   

2.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关系中最重要问题之一,日本主张依据国际法"无主之地、先行为主"原则,拥有钓鱼岛主权,实际上日本是通过甲午战争手段获得钓鱼岛。日本在发动甲午战争前就已经知道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日本是在甲午战争期间实现对钓鱼岛所谓"所有权"。通过战争手段获得领土,在国际法上属于非法获得。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真实目的就是一方面限制中国发展,另一方面就是要窃取以钓鱼岛为核心的巨大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3.
<正> 所谓《与台湾关系法》是中美两国正式恢复关系正常化后,美国国务院提交国会两院讨论通过并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由卡特总统签署公布的一项法律。它在一系列问题上违背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和国际法,把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对待,对中美关系的顺利发展起着干扰和破坏的作用。本文着重从《与台湾关系法》违背国际法准则方面作些具体的分析,帮助大家认清它的本质。按照国际法,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现代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一致接受的原则。这项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完整性,构成国家主  相似文献   

4.
马小军在《国际展望》2010年第5期撰文指出,领土是国家主权赖以体现的最基本物质空间,国家主权因为其以领土为物质基础才具有现实性。在全球化背景下,传统的国家领土主权空间不断受到挤压和限制,但建立在领土主权之上的国家主权,仍旧是国际关系的基石,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仍是现代国际法的最重要原则。就此而言,今天中国国家安全的首要目标,仍然是维护中国领土主权的统一、完整与安全。  相似文献   

5.
钓鱼岛在历史上一直是中国的领土,1895年后被日本强行侵占。二战后,日本被迫遵守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归还了从中国攫取的台湾、澎湖列岛及东北地区。而本因一并交还的钓鱼岛却因为美国敌视新中国的原因没有实现,美国擅自非法地将二战中临时占领的钓鱼岛“交还”给了日本,从而为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埋下了种子。尽管钓鱼岛目前仍被日本侵占,但这改变不了它归属中国的法律性质。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钓鱼岛的领土归属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并对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的观点一一剖析。作为学术文章,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才是根本。因而,本文力图以历史事实为根据,以国际法为准绳,客观地评析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相似文献   

6.
领海是十七世纪以来西方海洋国家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法中重要的概念.当领海观念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之时,中国对于海洋领土的认识非常淡薄.十九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国际法的传输,中国才逐步接受领海主权观念.但这段时期内,中国的领海主权观念始终停留在萌芽阶段.20世纪初年,中国领海主权观念取得突破性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判断和证明一个国家对一片领土是否拥有主权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历史依据,二是法理依据,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涉及领土主权的国际法规有许多,这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运用要以历史事实作为证据,而历史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需要以这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为标准来判断和衡量。  相似文献   

8.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理,包括中国先占取得钓鱼岛领土主权、“条约必须信守”捍卫着中国的领土主权、割让和时效理由不能支撑日本的主权主张、“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拒绝日本的领土声索等.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也清晰地表明:日本的“无主地先占”主张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其“实际控制”没有达到“有效控制”的国际法要求.中国应积极运用《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及其蕴含的国际法理,驳斥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与领土声索,让国际社会认清中日钓鱼岛问题争端的真谛,促进争端的外交解决;同时,中国应继续强化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为日后时机成熟时争端的法律解决进一步充实国际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9.
资讯ABC     
《老友》2012,(10):27
我国强力反制日本"购岛"针对日本非法"购岛"的行径,中国强烈回应,密集出招,展开一系列反制措施,捍卫钓鱼岛领土主权。中国政府9月10日发表严正声明,称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  相似文献   

10.
与传统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确认和维护国家主权,包括确认和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治经济文化主权、主权管辖和主权豁免等。现代国际法也约束和限制国家主权,否定绝对主权,国家主权必须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和限制。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将互相制约、长期共存,国际社会必须在妥为顾及国家主权的情形下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11.
根据条约法解释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属于习惯国际法。时际法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解决国家领土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在维护南海主权的有效法理支撑。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南海权益,需要从更高的国际海洋法层次乃至国际法的视野来看待和审视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需要从发现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岛屿争端的其他法律解决机制寻求到支持。  相似文献   

12.
钓鱼群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近些年来,由于日本右翼团体多次登上钓鱼岛,修建非法设施和标记,再次挑起两国间这一争端。文章从历史及国际法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13.
在领土主权的争端中,国家的统治行为在国际法及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有效控制原则就是在国际法院难以判定领土主权的合法归属时应用的一项规则,此规则将主权赋予统治相对更为有力的一方。有效控制原则与国际法其他有关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有着不同的内涵,同时也有一定的联系。认识有效控制原则对认识我国与邻国无人岛屿的领土争端有重要的帮助。  相似文献   

14.
一个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有多种,不过从今天的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对有争议的领土主权获得,主要从四个方面确立:一是谁最先发现;二是谁最先进行有效的开发;三是谁最先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四是谁的主权最先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中国是最早发现南海诸岛并对其及周边的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国家,中国也是最早对南海诸岛及周边海域宣示...  相似文献   

15.
晚清政府的海权意识与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维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晚清之际,东西方列强不时非法勘测、侵扰中国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严重威胁中国海权。在与列强斗争的过程中,晚清政府的地方政府官员运用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列强交涉,最终收复了被日本占领的东沙岛主权,并向国际社会宣示对西沙群岛的所有权。与此同时,晚清政府根据国际公法和各国的海上实践,提出了"水界"区、渔业区等海域主张,以捍卫中国南海权益。晚清政府维护东沙、西沙群岛的一切措施,都符合近代国际法的"自护之权"以及"条约"确定的领土界限和领土所有权等准则。晚清政府维护海权之举,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在目前中国的外交斗争中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之争陈世英1943年12月1日、美、英、中三国政府共同签署的《开罗宣言》公布于世,宣言明确规定;“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①那么香港呢?中英《南京条约》和中日《马关...  相似文献   

17.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经常使用的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全部国际法问题的基础,文章立足于对国家主要本质的认识,力图说明主权的存在及运行状况,从而阐明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石,是国际社会良好运转的前提和归宿。  相似文献   

18.
对主权概念在国际法上地位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权是一个古典的范畴。有关主权的概念不仅是国际法理论架构中的基石,而且是民族国家共同体得以存续的价值基础和秩序保证。几百年来,有关主权的争论从未间断和停止过。但是对主权的国际法体系外批评意见不足以证伪主权的国际法地位。因此,现时检视主权的国际法地位极有必要,这将有助于明晰主权概念的重要价值,确立主权在国际法上无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  相似文献   

19.
钓鱼岛虽只是弹丸小岛,却是两岸四地、海内外华人以致中、日政府纠缠难解的一个心结.自19世纪中叶,日本觊觎我国钓鱼岛主权以来,其侵吞之心始终未泯.总结日本染指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主要有三,一是据先占原则取得;二是据《旧金山合约》以及《冲绳归还协定》重新获得了钓鱼岛主权;三是据时效取得.用现代国际法有关理论对日本以上三项依据予以剖析,一方面可以论证以上三者均背离了现代国际法之精神;另一方面亦可反证钓鱼岛自始至今即为中国之领土.  相似文献   

20.
国际法的自决与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不会产生冲突,而分离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不可调和的对抗性,自决不包括分离。分离权实质上是属于主权国家对其治下的一部分领土和居民的处置权;国内分离实体的分离企图和行为,因为严重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国际法不可能发展出一种所谓由分离实体所享有的分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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