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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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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掀起了风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人工智能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变革并树立智慧教育观、智慧教学观和智慧学习观。人工智能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空间一体化、大规模个性化成为可能,在增强实效性、提升获得感、实现“三全”育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人工智能冲击思想政治教育者地位、大学生主体性缺失、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困难和引发法律与伦理危机等挑战。为实现人工智能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智慧发展,应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构建智慧校园、树立数据思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精准构建学生数字画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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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天府新论》2023,(5):52-62
人们想象人工智能技术超常发展语境下的“人-机”关系,通常是从日常经验出发,以“设身处地”的、类比的方法进行问题思考,这无疑会使思想的洞察力、技术的突破困于人类的自我认知局限。同时,基于逻辑-数学框图所研发的人工智能机器技术亟待突破人类对情感乃至情能认知的黑洞与盲区,以实现人之情感和人之情能,从而真正成长为“类人类”。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原则与方法则有待人类建立一种突破当前逻辑-数学主义思想的思维方式,从想象人类的末世境况出发,再返身思考人-机关系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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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要建立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精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与动物不同 ,人的本性是自为本性 ,人的生存危机是人自己造成的。因此 ,人类发展到今天 ,我们应当反省 ,应当有所收敛 ,应当醒悟 ,应当发挥人的反思能力 ,主动校正自己的行为 ,重新安排自己的生活。而人的自主性既需要发挥实践活动的作用 ,也需要发挥理性活动的作用。只有将人的理性与心性二者结合 ,才能使价值导向体现人的真正“本性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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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遇到了"瓶颈问题",即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智能。人工智能要具有像人类那样的智能,就必须获得真正的意向性。卡明斯的解释语义学为此提供了一条可能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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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主体?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在区分实在论-非单纯资格说-群集论等有关法律主体概念的基本立场之后,力图发展出一套基于霍菲尔德权利义务类型理论的法律主体概念,将法律主体资格大致划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义务能力三类要素。其中权利能力的资格不以具备意志为前提,但要以法律的独立尊重为前提;行为能力与义务能力要以具备意志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动物、自然环境等新兴主体如果获得了法律的独立尊重,即便缺乏完整的意志,也不会因此丧失获得权利能力的机会,尽管它们很难具备行为能力和义务能力。人工智能具有明显工具属性,缺乏被法律独立尊重的理由,因此无法成为类似生物人那样真正的法律主体。拟制主体是被虚构出来简化语言表达的人造术语,并非权利义务最终意义上的承担者;基于表达和思维便利的考虑,不排除人工智能可以像法人、神灵、死者那样成为拟制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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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经由算法产生的互联网诱导行为已成普遍现象,其负外部性效应愈发显现,具有法律规制的迫切性。这种负外部性效应的本质是纯粹算法中立,即不加限制的算法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由于算法的应用,促使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诱导行为产生关联,并因其公共属性,使得该风险具有公法风险的特点。因此,算法规制的法正当性,主要是对纯粹算法中立的修正,包含公益优先和文化引导两方面。在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存在权利保障疑虑的情况下,基于国家担保责任的兜底,元规制理论下的自我规制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规制的绩效;并通过算法技术计算公共利益的限度,保障规制活动始终受到法律的拘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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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娟 《江淮论坛》2010,(1):71-74,112
康德在其批判哲学,特别是实践哲学中,有一组意义非常相似,又容易混淆的概念,这就是“知性存在”与“理性存在”。这两个概念都是主要用来表述人类主体的。本文试图对这两个概念作一细致的梳理和区分,并阐发康德的这种复杂概念的深刻用意及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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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与否,是解决人工智能兴起的信息技术革命与人类身份认同焦虑的关键问题.现阶段,智能机器人不具备人类的生化系统、自主意识和理性,因此无法独立担责,不可赋予其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又因为智能机器人难以拥有独立的财产,亦无法像法人一样被拟制为法律主体.所以,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与“人类中心主义”“智能机器工具论”的伦理共识相矛盾,应在法律上将智能机器人界定为“客体”“工具”来进行准确定位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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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主义思潮的众多理念都是建立在对人性的设想之上,这种设想就是理性主体的观念.理性主体的形象是一个拥有独立人格的公民,其行为和思想出于他(她)的自主性且由他(她)本人承担责任.然而这种主体形象并不符合现实,传统意义上的理性与非理性可能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同时,工业社会的运作方式使得法律主体的真实人格显示出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和最终的秩序化,另一方面又拒绝同一化的秩序对个人自我的消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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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创作所取得的成果,正逐步凿破“人机界限”,这不仅为文坛带来了空前的危机感,也引发了诸多以人工智能创作合法性为中心的论战。但细究之下,这些争论多数却成为一种立场的偏执与抉择,反而遮蔽了不同技术朝向下人工智能与人类文学关系这一真正根源性的问题。当人类迈入与信息技术关联更为密切的“后疫情时代”,人工智能创作的存在与应用既成广泛现实,则人文知识界理应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人工智能“类人化”发展的单一标准,也应摆脱“弗兰肯斯坦式”的盲目惊惶,转而充分利用其技术力量,对当下文学状态进行清理与革新,促成人类创作的优势巩固和有效转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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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应用,不仅给新闻传播格局带来巨大变化,也对新闻伦理道德提出新的挑战。传统的新闻伦理价值在新技术的渗透中不断被解构。应该构建何种内涵的新闻伦理观来适应这一变化?对这一问题应尽快展开学术研究和讨论。根据“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概念进行考察,“人机协同”概念强调了未来技术发展对新闻业的更高要求,其伦理学内涵也为突破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伦理的困境提供了一种哲学路径:构建人机之间平衡和谐的关系,以人类的智慧让人工智能在新闻实践中“物尽其用”,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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