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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非同质化通证(NFT)有望成为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最有价值的经济流通连接器。NFT在虚拟现实世界的转移并生成对应财产称为映射行为,亟须构建数字法制促进NFT映射合法合规。债权履行、物权变动、知识产权转移、数据可携带权无法规制NFT映射行为,鉴于此,探索信息产权视阈下依照新型网络虚拟财产权说构建“新兴”权利——NFT映射权。映射权构建路径应明确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保护等,任何人均可成为映射权主体;参与映射及映射完成的NFT属于映射权客体;映射权规制元宇宙内NFT区块链间跨链映射、NFT从元宇宙映射到现实世界、实体资产从现实世界映射成元宇宙内NFT,并规范生成、读取、保有、存储、处分、修改、备份NFT财产转移的数据和信息记录等行为;映射权的保护可通过民事、刑事及行政法律途径实现。  相似文献   

2.
NFT因其存于网络数字空间,具虚拟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属性,应被认定为一种新形态的网络虚拟财产。基于学理视角下的主观权利论与现实环境下的租值耗散因素等考虑,理应适用虚拟财产理论中的权利范式,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财产规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且权利范式存在客体依赖等困境,故对于NFT虚拟财产保护的研究应放弃路径依赖,以功能主义范式弥合形式主义范式带来的固有困境。通过目的分析与价值衡量等手段,可将NFT财产权利转化为法定财产权利边界的解释问题,以回应对NFT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相似文献   

4.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藏品有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但仍有一系列法律与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数字藏品包括非同质化通证(NFT)及其指向的底层数字资产。若底层资产为数字艺术品,则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于NFT基于区块链并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具有唯一性、可验证性、可追踪性与不可篡改性,故数字藏品应视为物权法上的“物”,而智能合约则为区块链上自动执行的电子合同。为保证数字藏品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建议加强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准入与资质监管;逐步放开发行市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条件地逐步开放二级市场,同时加强风险监管;以及在法律层面为数字藏品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区块链数字代币全网分布,去中心化,取代传统系统信任;透明公开,不可篡改;可加密验证,被直接控制。在区块链财产机制中,不同类型代币的结构、内容存在差异。同质代币能互换,非同质代币不可通约;原生代币仅存于链上,与现实财产无关,非原生代币与链外财产密切关联。就基本属性界定而言,应区分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针对前者一体展开。在本体层面,数字代币发挥着权利确认、价值储存、交易记录、财产流通等功用,具有显著的财产性。具体定性时,应立足物权客体持续扩张之趋势,考量数字代币可被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特定独立并能对外公示等特质,加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适宜纳入物权客体;且因可在不同的区块链钱包或账户间移转,无损价值,应视为动产。  相似文献   

6.
世界范围内形成热潮的非同质化通证(NFT)以及加密数字藏品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资产确权方面的最新尝试。通过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应用,使得非同质化通证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物权特征,但与其底层数字藏品之间的关联却很难仅通过技术手段得以保障。分析加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与内生风险的结果,建议可对以非同质化通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进行针对性立法,以保护其上承载的财产性权利;同时,对于非同质化通证与其底层数字藏品可能发生的在技术上、合法性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疏离,有必要引入部分中心化和实名制的链外机制,如此才能化解加密数字藏品的内生风险,构建稳定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7.
信息作为一种事实上的财产已经存在,通过对历史上存在着的财产观如农耕社会的财产观、工业社会的财产观、信息社会的财产观进行梳理,试图找出财产观嬗变的历史轨迹,也即财产权客体的扩张是沿着从自然之物到法律拟制之物、从财产有形包容无形的路径发展的。以此为视角对信息财产权建构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现阶段有可能也有必要建构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数字货币,是一种具有财产性价值属性的电磁记录型数据。数字货币在其依存的区块链体系中所彰显的与不特定者之间的支付对价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互换性、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的在线转移性等特点,得以从数据说的角度,将其作为一种数据性财产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私法性质进行讨论。有鉴于我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保护客体的范畴,数字货币作为数据之一种,理应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客体,在得到法律理论支撑的基础上获得保护。  相似文献   

9.
经由哲学思辩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应有科学的逻辑起点,民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财产权,而不是财产,财产仅是财产权的载体。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为保护财产权而设定的法律权利。物权是法律赋予特定财产权之上的排他性权利,旨在强化财产权之归属。应将财产权和物权严格区分开。  相似文献   

10.
元宇宙是一种起始于游戏平台、奠基于数字货币、并由一系列集合式数字技术和硬件技术同步涌现所支持的、人类生活深度介入其中的虚拟世界及生存愿景,其核心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新型数字经济的发展。元宇宙经济的兴起缘于数字技术生态和区块链对互联网底层协议的系统性变革的技术创生机理、数字孪生和数字原生开启人类叙事新可能的生存创生机理,以及数字经济在经历PC互联网经济、移动互联网经济发展之后新的范式转型的经济创生机理。元宇宙经济区隔为一种与之前的数字经济不同的新型数字经济,主要逻辑来自于数字货币的诞生与数字法币的发展,以及围绕着数字资产而展开的一系列新的经济生产和商业模式。支撑这种新型数字经济逻辑的重要架构是数字货币成为从争议性的加密货币到多国央行发行数字法币的共识。依托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新型数字资产在元宇宙中以NFT或NFR形态存在,它将带来一系列商业模式变革和经济生产、流通、消费模式的重组。数字身份为数字资产的创造和消费提供了新经济模式,数字资产与现实资产的双向流通创造新经济体系。在以"认同"决定价值的元宇宙经济体系中,精神价值、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复数价值的"资产化"兑现拥有了技术基础...  相似文献   

11.
关于财产和财产权的问题,一直以来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思考。Barnes在《财产权与自然资源》的“财产的私人功能”一章中对财产为什么会存在、财产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什么以及法律应当赋予财产怎样的地位等问题给予了回应,并从法律上的排他性和财产的合理性两个角度出发,全面论证了财产的私有正当性,呈现出关于财产权的独特理论架构以及清晰严谨的逻辑脉络。  相似文献   

12.
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以人格标识要素为客体,但又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己任,导致在其性质及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上,一直存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之争。然而,以人格权制度保护此种权利面临着许多立法难以解决的障碍,究其原因,人格权保护模式以权利客体为标准划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做法并不足取。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在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权,只有在财产权体系中建立统一的商品化权保护制度,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相关利益,同时维护私权体系的完整。  相似文献   

13.
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传统理论认为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但随着以物的所有为中心转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传统一物一权主义的基础开始动摇,在物权制度中的地位下降,并且,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是物权内在效力的体现,所以一物一权主义在实质上不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各国物权制度基本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可知,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具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适格性,可取代一物一权主义。  相似文献   

14.
论所有权的运动及其保护张家勇一、问题的提出所有权(ownership)是所有人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体现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①。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物权形式,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恒久性三大特征,三大特征皆围绕物对所有人的...  相似文献   

15.
区块链技术在迅猛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电子垃圾增长、能源消耗过度和温室效应加剧等环境风险。区块链在法律关系层面普遍呈现出主体难以确定、内容权责复杂、客体配置失序等特性,缘由主要是存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失灵、能源监管制度功能失位、碳排放管理制度有短板等规制困境。为保障区块链行业的有序成长和绿色发展,应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对区块链参与主体的监管;通过共识协议转型、环境税收和电力政策法规完善,缓解过度竞争关系;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边界,破解资源相对稀缺问题。  相似文献   

16.
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数据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是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商业数据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回应,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极其类似的特点,可以知识产权的权利演进历程为参照,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和宪法财产权理论为基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具有正当性。在具体的法律定位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归入无形财产权体系中,其权利主体应为对海量商业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企业,权利客体应为具有合法性、公开性、价值性的商业数据,权利内容包括控制、利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应当根据商业数据控制者所属领域的不同,在1至5年内规定不同的权利存续期限。最后,应当建立数据财产权单行法律,并实现其与公共利益、人格权及其他权益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7.
现代经济是知识的经济,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一经使用便会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财产利益,因此,应将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权加以对待,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侵犯商业秘密权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权。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形式主要有禁止令救济和赔偿金救济两种。  相似文献   

18.
两大法系关于“财产”有多种不同观点,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均指涉“非人身利益”。权利的本质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财产”的实质就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客体。由于有形物具备普通人易于理解的直观性以及罗马法上对“物”的不适当分类,“财产”与“物”存在着混淆,应当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19.
农民土地财产权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利益的自由和资格。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以宪法为基本依据的民事财产权。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农民"应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权利主体具有多维性的特质。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客体的不动产财产权,农村集体土地具有资源性、资产性、空间性和层次性的特征。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应当拥有各种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以土地归属为财产利益的权利、以土地利用为财产利益的权利、以土地流转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和以预期利益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的具体路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遗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有着明显不同于其他遗产的特征。数字遗产所具有的物的属性、财产属性以及遗产的属性要求数字遗产继承的实现。但是数字遗产的继承面临着法律和现实的双重困境:在法律层面,物权法对数字财产的认定缺位,继承法无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在现实层面,存在继承所涉主体多元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继承客体多样保护范围难以准确界定、行业利益冲突难以有效协调等问题。因此,通过修改继承立法,或者发布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的方式等是实现数字遗产继承的有效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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