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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在诉讼时效的援用上,应摒弃职权主义而采用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上,应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并重新调整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在诉讼时效的客体上,应规定为请求权,并明确列举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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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内含的剥夺权利性格,本质上需要对其施加一定的约束,也即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要求。目前立法与学界常以诉讼时效的公益性为基准看待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其态度主要有绝对禁止主义、相对禁止主义与允许变动主义。在我国的特别法律环境下,相对禁止主义具有可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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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 ,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基础 ,因此 ,凡是与诉讼时效基础相反的事实 ,均可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或事由。通常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都由法律加以直接规定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商定。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三种 ,即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的规定并未穷尽所有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事实上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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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91-95
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原因在于长期时效缺失,"短期时效"的功能成了诉讼时效整体制度的功能;它旨在尽快了结民事关系、稳定经济秩序,却背离了诉讼时效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的功能本质。我国诉讼时效的功能应定位为:既保护权利又维护事实秩序,通过对权利保护和事实状态维护的调整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安定。诉讼时效功能的科学定位为诉讼时效的期间等具体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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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潜在损害的诉讼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潜在损害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损害种类,它与现代性迅猛发展引发的“风险社会”紧密相关。传统欧陆民法的时效制度几乎没有关注这一问题,导致潜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因罹于时效而得不到任何救济。近年来,一些国家努力突破传统时效制度的限制,扩大对潜在损害的救济。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潜在损害是经济发展的代价之一,受害者多为消费者和劳动者。从利益衡平角度考虑,我国立法应规定潜在损害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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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昊晗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5):32-44
抵销溯及力的正当性存疑,在逻辑上也并不必然要求允许已过时效债权主动抵销,已过时效债权人对于时效届满之前产生的抵销适状亦并无值得保护的合理信赖.在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之时依然允许已过时效债权主动抵销,可能系受到"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不当影响的结果.如果允许已过时效债权人以主动抵销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仅违背抵销制度之功能,而且势必架空诉讼时效制度,亦可能导致对同一生活事实的矛盾评价.毕竟抵销仅关涉个人利益,加之时效抗辩权属于需要主张的抗辩权,基于私法自治精神,如果对方不提出时效抗辩,自无必要禁止已过时效债权主动抵销.一旦对方于合理期间内提出时效抗辩,已过时效债权人的抵销主张则不产生抵销之效力.即便抵销适状在主动债权时效届满前已经产生,结论亦无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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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规则适用性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仲裁规则的重大问题。临时仲裁应选择适用诸如UNCITRAL仲裁规则等成熟而规范的既存仲裁规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应视为原则上同意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但当事人对机构仲裁规则具有适当修改权;在仲裁机构没有作相反规定的前提下,临时仲裁规则亦可适用于机构仲裁中;仲裁规则的适用本来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并无关系,但因我国将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之一,因而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并不意味着仲裁协议有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推定当事人同意仲裁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从而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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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为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权利的消灭和义务人抗辩权的产生,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的消灭与抗辩权的产生在法律关系中是统一体。债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以及排除妨碍请求权和预防妨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应适用诉讼时效;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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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丹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3)
关于对外连带保证案件的法律适用,我国审判实践尚无统一的做法。本文以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为例,认为如果涉案保证经过审批的,其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未经审批的,则应以直接适用法为由适用我国内地法处理,而且,此种区分将导致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法律适用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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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之于物权请求权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之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的评价之不利影响,维护现时的交易安全和社会之整体秩序。物权请求权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之适用基础作为考察路径。依此,物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不动产和依法应为登记并已登记之动产之"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此之外的物权请求权均得适用诉讼时效。我国物权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在适用上应如此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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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这一重要民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包括诉讼时效期间过短 ,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过于苛刻 ,时效延长的规定过于模糊 ,法官主动援用时效规定等弊病 ,民法典的制定应改进这些不足和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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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冲突规范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领域扩展适用于侵权领域,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不同的方式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我国的侵权冲突法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废除双重可诉规则的基础上,有限引入意思自治规则,应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作准据法,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不同国家时,应允许受害人从中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作准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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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限制,它不符合民事诉讼对事实的确认规则,也与时效制度价值取向相去甚远,在实践操作中也将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我国《民法典》应当抛弃传统理论,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受到较长期限的除斥期间及权利失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无效后债权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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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结果,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社会交易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间选择了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司法解释时,在制度选择上建立了确认法学理论通说、搁置法学理论争议和侧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了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强行性的特点,非经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与适用,对于理论争议较大的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司法解释在各个方面都体现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和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情形方面,表现得更为充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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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维护不特定第三人与义务人财产状况有关的信赖利益,惟有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此种信赖利益的必要时,方有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基于此种认识,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特定类型请求权是否会产生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为依据,对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