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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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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我国立法中未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是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适用。司法实践先行对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与目的缺乏准确定位;二是未能妥善处理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对此,需要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独立性,将其功能与目的定位于填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利益损失,以便厘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金的标准与用途。同时考虑到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亦能够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法律责任而得到直接或间接地填补,从而协调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合理认定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2.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三个基本方面构成:民事主体、自然资源资产权益、不利益影响,决定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构建的基本法律逻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同质化”假象的客观存在,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构建面临根本性挑战。事实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请求权基础、索赔主体定位、赔偿侧重点等方面存在系统性本质差异,充分体现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的独立定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实际展开,应以基于委托代理而实际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作为损害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自身承载的财产价值损失和资产增值收益损失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资产化管理是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必须慎重对待的命题。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家公园起初是形式上相对独立的两个制度。在价值理念上,资产化管理注重自然资源经济效益的实现,国家公园制度则强调生态价值的保护。在管理手段上,资产化管理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也存在偏离。在国家公园中直接适用资产化管理手段,容易陷入传统法制强调自然资源经济价值优先的窠臼,割裂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关系,不利于实现国家公园“严格保护、整体保护、系统保护”的要求。在构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时,应当明确“生态价值优先”的价值理念,围绕国家公园建设总体目标统筹和调适资产化管理手段的设计和运行。  相似文献   

4.
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传统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难以实现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损害的全面救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相较于民法上的传统所有权而言具有诸多特殊性,应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救济定位为一种特殊的私权救济,在特殊所有权视阈下对损害赔偿进行适度的公益性扩张。以全民所有权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权利基础,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损害救济之上附带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救济的可能性,规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救济类型,明确索赔主体,厘清损害赔偿范围,完善公益性的救济程序并妥善处理好其与关联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基于2014年试点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企业环保投资及环境责任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环保投资的增加与环境责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对东中部地区和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保投资和环境责任水平有显著的正向促进效果。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违反合同的主要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的责任形式。当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根据损害赔偿的类别不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采取与违约金责任不同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7.
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存在具有正当性,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基本要求,主权责任理论是国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马航MH17航班空难中,国际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在国家责任要件中是不容争议和辨驳的。国际空难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可包括一国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一国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的相撞行为、一国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一国机关或个人的错误或失误行为、武装叛乱行为等,其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也具有一定条件下的可归责性。过错要件对于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有重要影响。在不承认武装叛乱组织的国际法地位的前提下,乌克兰这个主权国家对马航MH17航班被导弹击落至少存在过失责任。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虽有实现障碍,但依然有政治解决、国际诉讼和协商谈判的路径可寻。  相似文献   

8.
贾红梅 《南都学坛》2003,23(2):90-94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应该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强化国内产品责任,促使国内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预防出口产品高额赔偿引发的危机,提高企业产品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相似文献   

9.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各自然资源单行法及其相关配套中,立法分散、规则繁乱,导致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识别上的困难。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包括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权源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机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非行政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由出让行为设立而非行政许可。基于此,应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进行规范重构。应调整“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方式为“出让+登记”的用益物权取得方式。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应以转让为原则,不允许转让为例外。切割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与行政登记,回归其物权登记属性,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管理。  相似文献   

10.
在分析有关国际公约和英国判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商法>和国内其他法律,对有关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并认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救助人应对救助作业中因过失导致的损害享有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1.
在分析有关国际公约和英国判例法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海商法》和国内其他法律 ,对有关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 ,并认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 ,救助人应对救助作业中因过失导致的损害享有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2.
在分析有关国际公约和英国判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lt;海商法&gt;和国内其他法律,对有关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并认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救助人应对救助作业中因过失导致的损害享有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3.
14.
人们往往把邮电业的服务与一般企业的服务相提并论,并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自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依据。但邮电业是一种公用企业,它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般企业性质不同,它受到国家法律与政策的特别保护,它的责任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它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例外,这是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我国现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规制对象。生态监管机构改革之后,由新设的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统一监管,对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在国家公园体制建设中探索所有权分级代表的模式。目前管理体制中所有者权利与义务尚未完全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社会经济属性没有明确界定,市场运营与资产监管亦未分离。为此,实现分级管理之下的综合管理、统一管理之下的分类管理、协同资产管理的省部级关系,以及协调管理主体与市场的关系,是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6.
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功能与特征出发,分析了现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所有者虚置、职权重叠、难以实现整体高效管理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目标与路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应在保持其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与监管者的有效分离,明晰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界限;各级政府也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应地区发展的改革路径。作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试点,福建省通过一系列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产权治理的困境,但仍需通过建立健全独立运作的监管机制与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夯实改革基础,从而实现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17.
针对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有效的约束机制引导开发利用者遵循科学规律,防止无序地、过度地开发利用,并保证自然资源之上所负载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并不代表任何自然资源都宜设定为国有,设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是公共性、稀缺性和利用过程中外部性影响很大或明显感知。黑龙江省相关立法规定的气候资源不具备稀缺性,同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可以通过环境自身容量解决,无需设定国有,属于共用物。  相似文献   

18.
气候变化问题正在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一部分国家已经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害,这些损害应当由谁来赔偿并且如何赔偿成了困扰受害国的主要问题。从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入手,研究该责任的法律依据,确定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全人类,通过政府间合作组织成立专项基金会的方式来分担全人类的共同责任,试图为受害国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所致国际损害赔偿基金,以此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并为进一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加强全球合作提供一个契机。  相似文献   

19.
我国机场噪音损害赔偿立法对责任主体制度的建构存在严重缺漏,法规体系多重“防治”而疏忽“补偿”。机场噪音损害责任主体是机场噪音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构的核心问题。从机场噪音产生的原因上探讨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是较为现实可行之道。航空公司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通过其向机场缴纳的起降费中增加噪音防治费予以落实。机场应基于“过错推定原则”承担噪音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目前机场权属与管理的多样复杂性,具体的责任承担可具体分析。作为机场和周边建筑的规划方、建设方、环评方和审批方等相关部门单位,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对机场噪音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从理论与实务考察,分析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异同;对中美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就我国引入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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