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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虽然我国立法中未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但是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适用。司法实践先行对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与目的缺乏准确定位;二是未能妥善处理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对此,需要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独立性,将其功能与目的定位于填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利益损失,以便厘清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金的标准与用途。同时考虑到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亦能够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法律责任而得到直接或间接地填补,从而协调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合理认定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4.
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损害,而非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对于生态修复问题,“公法责任,私法操作”引发诸多问题,“公法责任,公法操作”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之原则及域外经验。“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监督”的路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时,对于重大案件可采取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定位为行政执法诉讼。  相似文献   

5.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其“民事或行政”属性的不同理解,在其纠纷的救济适用上产生了私法或公法模式的冲突问题,而消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其合同属性作出恰当解析。结合“双阶理论”的分析及本土化的适用,出让合同具有双阶段的混合属性,即以合同的签订为界分,第一阶段为归于公法属性的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阶段,第二阶段为本质属私法属性的出让合同签订履行阶段。基于此,经过可行性分析与案例检验,“行政救济+民事救济”的阶段性混合救济模式即得到初步构建,避免了单种救济模式在权益保护上的失衡。此外,对于“第二阶段完全纳入民事救济”,还应有“识别其公法要素”的修正,即将“对合同履行监管的行政制裁”剥离,纳入行政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7.
PPP项目合同公法、私法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合同争议包括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特殊的民行交叉争议。面对如此复杂的争议,需要的不是民事、行政救济的分立,而是合作,思路上应变“取舍”为“综合”。如果合同产生的是民事/行政争议,则采用对应的民事/行政救济。如果产生的是民行交叉争议,考虑到一元救济既无法解决全部争议,又产生争讼、避讼风险,而分别审理本身难度较大且可能导致缠讼,因此应综合民行争议之关联、权益救济之需求与司法体制之现状,采用合并审理的办法,允许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8.
算法运用导致的算法歧视正危害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同国家(地区)分别从事前预防或事后问责两个维度展开对算法歧视的治理;目前我国在事前主要通过公法进行数据规制与个人赋权,同时在事后采用行政问责来应对算法歧视。在事前预防模式下存在新型权利行使障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事后问责机制则忽略了民事主体的私法救济路径,存在效率低下等弊端。鉴此,需要明确算法歧视作出方的民事义务,在行政问责机制基础上完善以私法救济为核心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丰富事后问责体系,与事前规制共同治理算法歧视。在路径上可通过厘清算法歧视归因、公法规制困境以及侵权责任救济的适配性,将公法中对算法歧视治理的理念纳入侵权救济体系,对算法歧视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丰富与扩展,达到国家干预与调控算法歧视相济的正当性目的与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9.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问题,应当基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模式,明确公法规范在私法上的效力,承认社会权损害的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的兼容性、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用人单位侵权之债的包容性。依效率和公平原则界定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义务、依过错责任及激励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给付义务并调适两者之间的给付边界,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规则。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11.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规范在损害认定和损害责任适用两方面未能实现有序、高效的协作。其原因在于缺少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化分析,忽视了不同类型损害在规制的经济学原理及法律制度需求上的重要区别。通过梳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污染控制的环境经济学解释,可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市场实现有效控制的原因在于其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降低交易成本所需的经济学方法和法律制度供给并不相同。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可以通过明确和激励求偿权利人的私法路径得到有效救济,而行政命令救济制度仅能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有限范围内,为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提供更及时、迅速的救济。因而局地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需要并存、互补、协调的公私法协作模式。区域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主要方法是命令控制型管制和经济激励方法,因而区域型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只应以公法规范为主导。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3.
法治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既具有普适性,又具有地方性。对源自西方的法治概念作中国情势解读,它在组成形态上包含私法之治、私法的公法之治、公法之治三部分。法治视野下的行政体制改革的使命,实质上就是要在行政领域实现行政法治;作为互动的另一面,行政体制改革应当从观念变革和法律制度完善两个方面对法治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14.
一般而言弱势群体权利保障能力不足,缺乏足够的话语权,难以影响权利初始分配,享有的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欠缺必要的救济手段,从公法层面加强救济,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当前公法救济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缺乏专门法律落实宪法相关条文,无行政救济实体法救济程序繁琐,刑事立法未充分考虑救济的复杂性,公法救济模式相互独立缺乏衔接等。构建完善的公法救济体系,应着重从以下方面逐步优化:制定专门救济法律以实践宪法规定,完善行政立法简化行政救济程序,厘清救济的特殊性强化刑法救济,加快融合形成整全的公法救济体系等。唯有如此,才能共同铸造权利保护之网,改善弱势群体权利救济不足的现状。  相似文献   

15.
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传统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难以实现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损害的全面救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相较于民法上的传统所有权而言具有诸多特殊性,应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救济定位为一种特殊的私权救济,在特殊所有权视阈下对损害赔偿进行适度的公益性扩张。以全民所有权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权利基础,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损害救济之上附带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救济的可能性,规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救济类型,明确索赔主体,厘清损害赔偿范围,完善公益性的救济程序并妥善处理好其与关联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生态危害的紧迫性,自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此垫付的污染治理费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及“转化说”四种观点。由于“转化说”立足于环境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代履行费用征收法律关系,既认为代履行费用具有公法性质,也认为代履行费用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标的物”,不属于债权,相较于“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更具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追偿主要存在环境行政主体提起民事私益诉讼,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五种探索路径。由于前述四种追偿路径要么与代履行费用的公法性质不符,要么有违现行法律规定,要么存在多种实施障碍,因此删繁就简,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追偿通过“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方式更符...  相似文献   

17.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限制性条件,其法理依据主要为尊重责任国的属地优越权,它是追究国家责任的程序性条件。用尽当地救济不适用于国家遭受直接损害的情况,在国家损害与国民损害的混合请求中,我们应当考虑哪一种请求属于主要要素。当地救济应当是有效和受害者可以寻求的,受害者应当用尽所在国的一切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以及程序上的便利。国内求偿与国际求偿在内容上应当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8.
正确理解法学意义上的损害,是对自然资源损害法学内涵进行解读的基本前提。自然资源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的自然资源权益遭受到的不利益影响。对自然资源损害法学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应立足于三个基本要素:民事主体、自然资源权益、不利益影响。在法学领域针对自然条件和自然因素受到破坏的同类研究中,以权利为前提理性解读自然资源损害的法学内涵,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同类研究既有思维定势的影响,有助于构建"权利-损害-救济"的法律逻辑,并有利于丰富损害责任的理论构成及推进损害救济机制多元化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污染事件频发使得世界范围内都聚焦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相关问题的研究。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各国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予以规制,大体分为两种模式:以私法或私法为主模式、以公法或公法为主模式。目前,我国在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上选取了一种以私法为主的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瑕疵。本文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选取因素的分析,以期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认识各国制度模式选取的本土性,从而对我国现有模式的优化提供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20.
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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