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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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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国家强制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阐述国家强制在我国公司法领域中的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分析所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相应解决的策略:一是公司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配置应坚持效率与安全为标准;二是实现公司有限自治和国家适度强制两者的动态平衡;三是明晰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界限;四是建立并完善市场化和科学化的强制机制。  相似文献   

2.
“公司自治”与“司法强制”的关系问题位列公司法裁判疑难问题之首。从静态概念视角看,两者上位概念为法哲学领域“自由”与“强制”,以及私法领域“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这两对范畴,狭义“公司自治”包括股东自治、章程自治及内设机构决议自治。从动态政策视角看,“公司自治”与“国家管制”经历了漫长、反复的转变过程,其中不乏信义义务与经营判断等规则在公司治理领域的角力。从内部程序视角看,法院不得以争议系公司内部纠纷而拒绝裁判,公司应当参照“熟人社会”范畴,建构起“由内而外”“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公司内部制度对国家法既对接又自治,具有从属和自主双重属性。公司治理制度和各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影响,并根据管辖事项对市场和社会基本秩序的关联度,大致可分为紧密型、适度型和松散型三种衔接模式。作为商事自治规则的公司内部制度与正式规则的法律之间的这种勾联性,突破了传统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形成了社会规则大系统中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动的纵向一体化新范式,折射出法律与社会互相作用的双向效果。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第16条为公司提供担保规定了“限制性”要求。当前主流裁判认为,该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对抗或约束第三人”的效力,据此得出了违反该条并不导致担保无效的结论。这种法律适用的思路是错误的。只有斩断《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联结,才能纠正公司担保效力认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错误。现有理论试图构建新的解释路径,以求摆脱适用困境。然而,新的路径,要么拘泥旧有框架,要么需付出更大的理论代价,均不足取。《公司法》第16条具有积极强制与消极强制两个方面。积极一面,以公司自治行为——章程和决议——为对象;消极一面,以排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担保为目的。两者均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  相似文献   

5.
2018年《公司法》修改第142条有限地引进库存股制度,其适用范围限于股权激励、可转债、企业价值提升等情形,并且要求库存3年之后应当转让或注销股份,由此,库存股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得以规范。此次《公司法》修改在资本三大原则下,基于政策性立法将股份回购区分为资本决策事项与经营决策事项,界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2021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虽然沿用了2018年修改条文的内容,但是移植了分配规制之财务资助、发行规制之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制度、重组制度之简易合并、简易减资制度。因而,在立法层面应根据股份回购的目的、财源以及包括再发行在内的库存股的转让等具体功能,进一步梳理库存股组织法层面的法律构造与资本制度的体系性衔接,明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   

7.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论述了“公司僵局”的定义,破解了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及各国的相关立法与制度,着重探讨了我国实践中公司僵局的类型、新《公司法》中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安排,立法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解决公司僵局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公司僵局”是一个描述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的形象词汇。为保护股东利益,有效破解公司僵局状态,欧美国家都在有关立法与司法制度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并未直接提出“公司僵局”的概念,但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股份回购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实际上确立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8.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做出了较大范围的修改。通过对新旧公司法内容的比较,从几个方面分析了公司法修改的目的和作用。修改后的公司法集中体现出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和利益平衡等立法理念,必将对完善我国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繁荣,适应现代经济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系统性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但是,就实践的需求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功效仍受到相当的约束,这是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系统性缺陷直接相关的,并集中表现于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约束了立法提供标准合同的可能、国家本位的强势与强制代替了对投资者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  相似文献   

10.
在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实践中,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导致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原则,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公司人格消灭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时,致使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解决,不仅要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具体制度层面着眼,更要从价值哲学的层面对其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进行深入分析,只有在充分了解该法律制度的设立目的与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1.
在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实践中,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导致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原则,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公司人格消灭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时,致使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解决,不仅要从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具体制度层面着眼,更要从价值哲学的层面对其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进行深入分析,只有在充分了解该法律制度的设立目的与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2.
西方现代企业理论对现代公司法理论构建和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对现代企业理论中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观点的梳理,探究公司法理论和制度对于现代企业理论的回应,以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法理论—公司法制度为路径展开研究。研究表明不完全契约理论直接导致了公司契约理论的产生,在公司法制度方面体现为缺省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大量存在以及在公司治理中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市场机制。而公司法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制度构建也受到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中破解"公司僵局"制度安排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论述了“公司僵局”的定义,破解了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及各国的相关立法与制度,着重探讨了我国实践中公司僵局的类型、新《公司法》中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安排,立法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解决公司僵局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公司僵局”是一个描述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的形象词汇。为保护股东利益,有效破解公司僵局状态,欧美国家都在有关立法与司法制度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并未直接提出“公司僵局”的概念,但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股份回购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实际上确立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5.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自治主要关注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公司社会责任这种社会利益代言机制的兴起, 衍生出了公司自治的第三种维度——公司相对于社会的自治。公司社会责任之具体化法律条款, 若落实于公司法中, 则会以泛道德渗透的形式多重限制公司之自治空间, 而侵损商业社会之根基。将公司社会责任之具体化法律条款剥离于公司法之外, 在保障公司自治的前提之下, 以外在约束而非内在制衡, 实现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价值关怀, 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进化的应然性选择。  相似文献   

16.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各国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之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许多缺陷,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所应起的作用受到影响和削弱.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文章通过对新《公司法》改革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这一内容进行解读,分析改革背后的原因,并对为保证改革后新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完善哪些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新《公司法》在三个方面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鼓励设立公司;二是落实公司自治理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三是健全公司股东和公司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9.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结构性互动说”为村民自治改革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方向。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视野下,村民自治改革不仅在现实层面上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而且也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化重构。但村民自治改革作为一种内生的政治发展过程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要推行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自治,建构市民社会的广泛社会基础;同时对以村民自治权为基础的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分,并为社会自治权提供侵权法律救济,从而在组织形态和权力形态上实现社会与国家的良性结构性互动。  相似文献   

20.
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资本还是资产,一直是公司法学界关注的重心所在.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信用的基础,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法定资本制受到冲击,公司资本不再作为公司信用的基础.公司的信用取决于公司的净资产,以资产作为信用基础.从资本信用演进到资产信用,不仅仅是资本制度在最低限额和认缴登记制度上的改革,作为公司法的核心,整个公司制度的架构都会受到冲击.由此,与资本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制度都面临着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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