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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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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意在加强执政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并且保持国家稳定。我国宪法传统和历史说明,合宪性审查不是“对准立法机关的一门大炮”,与削弱和制约民主有着本质区别。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决定合宪性审查属于政治审查,是民主立宪主义的产物,与自由立宪主义的法院审查模式具有差别,故而应在符合我国宪法法理的前提下思考这一宪法设计,阐明谁审查、为什么审查、如何审查、审查什么和审查效力。  相似文献   

2.
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保障的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但过于宽泛的理解宪法监督缺乏现实意义,狭义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概念不谋而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应完全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避免国家权力的重新洗牌。在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基础上,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合宪性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赋予最高法院强制力较高的"审查要求权",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中法律条款的合宪性争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对审查权的外部制约。  相似文献   

3.
宪法是争夺、分配和行使政治权力的规则。建构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政治的民主化、经济的市场化、人民的公民观、宪法的法律化等条件。民主化水平不高、市场经济不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缺失和宪法自我防护机制的内在不足导致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位。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优化政治结构、设立专门机构、推动多元力量的发展、培育公民精神、完善宪法和配套的法律、推动宪政转轨。  相似文献   

4.
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有其自身的组织基础与制度背景。国外违宪审查的制度发展趋势只是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侧面借鉴。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效果发挥还取决于合宪性审查对象的宽泛定位、相应审查结果反馈的真实有效、相关国家机构在审查线索方面的权力协作以及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审查协同。  相似文献   

5.
合宪性解释规则包括单纯解释规则、冲突规则和保全规则。单纯解释规则与冲突规则在司法裁判中混淆适用的问题需要阐明“宪法何时出场”,而两者的界定也明确了合宪性解释作为独立解释方法的基本立场。合宪性解释保全规则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异质性,违宪疑虑作为宪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保全规则出现在司法裁判中的必然性。合宪性解释在不同涉宪情形下适用路径不同,其能够为推动宪法实施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提供具体司法路径,与具体审查的程序衔接则赖于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请求权的启动。  相似文献   

6.
现行中国宪法存在着审查,它表现为多种主体和多种形式,但并不令人满意。因此,一方面必须借鉴西方宪法审查模式的经验,另一方面必须洞悉中国现有宪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中国宪法才会在宪法审查的角色、体制和实施等方面寻找到出路。但是,我们不可过分迷信宪法审查,它不过是要告诉人民:当宪法正确的时候,我们应该维护和尊重它;当宪法出错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崇拜和捍卫它。宪法必须成为共和国的“国王”。   相似文献   

7.
8.
刑罚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应当受到合理规范和有效制约,否则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在刑事法领域,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刑罚权的控制上,这是在刑事法领域内贯彻法治原则、实现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刑罚权不仅体现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权,更重要地表现为国家的刑事立法权.因此,刑事立法活动是国家有效行使刑罚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对刑事立法的规范和制约是其中应有之义,尤其在当前我国不断推进和实现刑事法治宪政进程的时代背景之下,必然会合乎逻辑地提出对我国的刑事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相似文献   

10.
宪法诉讼是我国宪法监督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宪法要想真正得以实施 ,起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那么就必须要让宪法进入诉讼 ,而宪法进入诉讼必然包括两个问题 ,一是宪法规范的直接法律效力 ,即宪法能成为人民法院裁决案件的直接依据 ,二是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相似文献   

11.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设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承法律委员会原有职权的同时,增加开展宪法解释、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职权。这对促进以往宪法监督制度中的合法性审查向合宪性审查转变具有积极作用,对宪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中的宪法解释工作、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行为违宪监督纠正处罚机制具有推动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亦启发完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要素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96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相似文献   

13.
自"齐玉苓案"以来,学界掀起一股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热潮。有学者否认中国宪法司法化,但是宪法司法化存在三种形式——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直接援用以及宪法的间接性援引,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力架构和规范逻辑并不排斥宪法的间接性援引作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形式。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运用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一般都伴随着宪法的间接性援引。  相似文献   

14.
回顾我国1982年现行宪法生效以后过去36年中宪法实施监督机构和合宪性审查机制建立的过程、学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实践中有代表和影响性的案例,可以看到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立在法理上和实践中经历了“机构优先”“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每一个阶段在学理和实践中都形成了主流性的观点和做法.笔者认为,只有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责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重要实践才真正具有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功能.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是在总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过去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正是我国合完性审查机制建立和健全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会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仅仅给予基本权利以立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印度宪法第32条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及相关违宪审查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应先易后难,可以分为6个步骤.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当未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普通法院给予直接救济;第三步至第六步是使普通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宪法法院分享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应该是美国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模式与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结合.  相似文献   

16.
宪法的发展大致呈现为文本变迁、观念更新和实践发展三个维度的互动、互构。我国的宪法文本几经修改,反映了党的治理理念和法治观念不断更新深化,也折射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十八大以来,依宪治国的共识已然凝聚,符合国情和制度结构的宪法实施及合宪性审查模式正在探索中,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了理论思考与实践积累。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具有很高的立宪成就。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同五四宪法一脉相承,甚至某些条文都保持和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原貌。这体现了五四宪法在我国宪政建设中的价值所在。五四宪法从其立宪目的、立宪主体、立宪程序、立宪实质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宪政精神。  相似文献   

18.
立法保留的问题核心是其范围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存在文义模糊与解释困难。形式上,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是第九条的"但书",但若将立法作为义务确立为立法保留的核心意义,则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就不仅是第九条的"但书",还包括第八条。《立法法》规定立法保留的事项范围,旨在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通过规范解释显示出《立法法》对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为义务的"谨慎"态度。依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法理分析,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法》时,对"专属立法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第八条中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区分两类立法作为义务,并对第九条的"但书"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9.
“法典化”时代,编纂教育法典对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典的编纂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依宪立法,同我国宪法条文所体现出的教育强国的国家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国家任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等规范内涵相契合。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宜将教育法典定位为领域法以及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契合宪法精神,有必要对教育法典编纂过程进行合宪性控制。在法典编纂准备期,需要对已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进行梳理与整合,促动相关条款依宪入典;在教育法典草案形成阶段,有必要通过在文本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进行合宪性宣示,并经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相关问题作出合宪性确认。  相似文献   

20.
中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早已确立,但迄今为止,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并未在司法程序中得以实现,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也未予确立,这与法治和宪政的要求相去甚远。针对此,文章通过揭示宪法实施中的现存障碍,提出了实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及违宪审查的合理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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