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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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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行不悖,共同确保实现法治和反腐的最终目标。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应贯彻审判中心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树立监察调查服务于法庭审判、监察证据接受诉审机关审查、监察和司法配合与制约并重的理念。在程序衔接方面,应当强化“监诉协作”,使公诉部门“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制度化;监察案件原则上应直接适用逮捕措施,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退回补充调查是原则,自行补充侦查是例外;在调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幅度应当不同。在证据衔接方面,刑诉法应规定监察证据可以直接使用;监察案件受《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双重约束”;监察调查的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证据能力,诉审机关有权调取。在诉权保障方面,应当充分保障辩方现有权利,时机成熟时应通过修法允许辩护律师介入监察调查;健全缺席审判中的强制辩护制度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被告人的重新审理申请权。  相似文献   

2.
董坤 《江海学刊》2022,(1):178-187
职务犯罪案件缺席审判本质上是一项司法活动,但在案件办理的前端会经历监察调查环节。该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衔接的理论基础在于案件的同一性、反腐败目标的一致性等共识性认识,以及不同程序间的差异化价值理念所形成的必要制衡。前述理论决定了在缺席审判程序的整体运行中,要做好监察与司法的有效衔接,首先,要就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作出标准一致、口径同一的规范性解释;其次,要通过构建体系化的制度机制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缺席审判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中的配合协作和沟通协调;最后,要将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的理念不断注入程序衔接的各个环节,通过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辩护权、知情权的特殊保障,修正和规制监察办案中可能彰显的强职权倾向,保障国家监察权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公正优先、优化司法资源和人权保障等宪法意义。但是,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有损害“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之嫌、抑制被追诉人救济性权利、削弱被追诉人防御性权利、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缺位以及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探析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将宪法原则融入完善措施中,如以公权力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协调公权力的分配机制、以公民对公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完善上诉权的救济机制、以实事求是的宪法精神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制度、以人权保障原则促进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和以法治原则增强自愿性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4.
监察专员制度,是一种非司法的权利保障机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方面,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监察专员制度的独特的内部构造,即便捷的程序、综合的审查标准、人权法的适用、以及公开的报告程序,使得它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与合法、国内与国际、自律与监督,从而克服了司法在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困难和不足.  相似文献   

5.
监察立案与党纪审查因“党政合署”而存在线索处置上的程序重合,党纪审查部门对应的违纪线索处置权限,可作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前置。在纪法衔接过程中,以党内法规为指引的党纪审查与以《监察法》为依据的监察调查在线索的取得方式、移送和管理上应作必要界分,明晰不同案件在党纪审查与监察调查阶段的内部分工差异。以比例原则为考量,违纪线索的处置权限与规制效果应符合程序相称性原理。从线索来源的信息评估层面出发,违纪线索的评估应建构科学合理的量化体系。对于违纪线索的处置应依照情报要素界分线索来源可靠性的不同类型,明确党内监督保障法规的执行依据。对于违法犯罪线索的处置,党纪部门在参考线索评估量化结果的同时应辨明“移送处置”与“暂存待查”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   

6.
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是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最终结果。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政协依法履行职能。那些认为政治协商制度不能法治化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不当造成的。近年来在有关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问题的讨论与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以软法理论来解决和实现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观点。这种观点的立论的基础是对的,但由于研究路径的错误,无法回答和解决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实质问题。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核心,在于依法规范政治协商制度运作,包括依法规定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依法明确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依法规范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程序、依法保障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等。我们今天所关注的,应该不仅仅是政治协商制度要不要法治化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政治协商制度法治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是融合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兼顾了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具有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价值.对该制度的概括性规定是立法技术的有意为之,却给制度适用造成阻滞.从宽处罚建议具有影响后续量刑建议和司法判决的能力,但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全面审查和诉讼支持.监察机关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取决于对案件整体情况的综合考量,可以采取从宽处罚建议书或者在起诉意见书中专列项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该制度设置的两个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弥补律师不能介入的缺憾.应当建立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激励机制和阶梯式量刑减让机制.  相似文献   

8.
地方性产业政策对河北省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但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也存在着程序不当、违背公平原则等风险,其背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律控制的缺失。经济新常态下地方性产业政策也需向法治化转型,通过法治河北建设推进良法与善治的有效结合。建议以地方性产业政策立法加强规范程序建设、完善监督救济制度,将法治精神融入地方性产业政策,促进政府干预市场法治化,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相似文献   

9.
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应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加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当前,外国知识产权管辖问题面临着理论困局:“司法经济说”与“诉讼正义说”无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相衔接,而“域外效力说”则陷入自相矛盾的怪圈。借由领域概念对该问题展开的跨学科解读可以提供新的审视维度。从静态视角解构,知识产权的司法管辖权统一于国家领域性,证明领域概念可以被援用。从动态视角出发,“领域化—去领域化—再领域化”的领域争夺指明了外国知识产权管辖问题“拒绝管辖—部分接纳—自我超越”的变迁过程,其中体现出国家利益趋向性与领域演进客观性互为因果的辩证统一。我国也应因势利导,一方面适度维持注册(登记)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利益;另一方面则应正确把握“去领域化”与“再领域化”趋势,构建开放、科学的知识产权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11.
劳动法中的实体权利应当有配套的救济程序作为保障。在劳动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处理好劳动程序与劳动实体权利的关系,并确立以保护劳动者实体权利为基点,依照程序公正、程序刚性、程序内在协调性的原则建立对应和配套的法律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为此,一方面,应当对现行刑事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引入司法令状原则,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通过权力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对法庭审判进行实质化改革,确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要求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相似文献   

13.
在影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效能发挥的因素中,级别管辖的制约不可忽视。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的制度设置,使得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主体以基层法院为主,实践中暴露出工作负担较重导致审查实效难以保障、后果考量掣制太多导致查否动能普遍不足、审查主体过散导致法律适用分歧更易发生等困境。应兼顾行政诉讼的主观性与文件审查的客观性,弥补司法监督的局限性与立法监督的滞后性,正视裁判结果对个案的羁束力与对类案的影响力,强化贯彻提级的精准性与管辖法院合理负担原则,以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为路径,确定以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为基础、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不合法可能性判断为双重提级依据,并从提请主体、启动条件、转移程序、权利保障、强制代理、判后处理等方面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4.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设置磋商程序,既有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效率、尊重行政权优先行使、体现检察谦抑性等法理基础,也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等现实需要.借鉴国际法、WTO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磋商制度,应当将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磋商程序设置为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醒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事实与整改结果核实、协同各方力量保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率的必经程序.磋商程序的具体内容设置,应当包括磋商的主导机关、告知、磋商形式、磋商义务、磋商善意原则的适用等,还应体现磋商的完成性、充分性、关联性等内容.设置磋商程序,需要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其他制度如调查、检察建议、案件终结等程序衔接,以增强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程序设置后运转的流畅和高效,通过这一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15.
冀祥德  苏宁雪 《东岳论丛》2003,24(6):117-121
再审是民事诉讼机制中一个救济程序制度,设立本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它与一审、二审程序衔接,共同促进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随着诉讼理念更新以及诉讼法治化的要求的不断提高,再审程序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进入再审,发回后又进行再一轮的诉讼,有的多达十几审,不仅有违诉讼经济原则,而且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预期,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16.
吴小英 《学术论坛》2007,30(6):151-154
过去,我们对实体制度的重视大大超过程序制度,致使我国法制建设中程序制度与实体制度失衡。文章通过对手段与目的关系、法律活动的自我规范、制度约束力的来源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阐明了程序是制度的生命,以及在法制建设中确立“程序优先原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当前政府与公立高校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失衡现象,出现行政权力不到位、对行政权力约束不足、高校自主权利的确立与保障弱化等问题。根据法治化与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以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对政府与公立高校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适,实现权力授予与监督的科学化、法治化,是公立高校实现自主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化不断推进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中国学术界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究竟谁应为优先者之争似乎已经陷入了二律背反。一方面 ,主张实体正义优先的学者不得不面对众多深具远见的学者对“看得见的正义”的迫切呼吁以及现实中恣意的“人治”给司法公正性带来严重损害的尴尬 ;另一方面 ,主张程序正义优先的学者也难以回避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宁粗勿细、宁疏勿密的原则给法律适用带来的难题。在刑事法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博弈中 ,如何能够使得两者不会由于陷入“纳什均衡”而导致法律功利目标的削弱 ,就成为我国能否真正走向法治化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构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实践根基和制度根基。构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的原则性要求包括:"一套机构"是组织原则,"纪法贯通"是程序要求,"衔接配套"是制度规定。今后,应规范纪委监委组织机构的职责配备,建立纪委执纪与监委执法衔接机制,完善以《监察法》为中心的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  相似文献   

20.
屠琳舒 《理论界》2024,(1):45-52
在协议管辖制度中,实际联系原则对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建立约束,这一原则实现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与能力、便利法院审理、平衡法院间审理案件量等功能。而随着在线诉讼的发展与普及,案件事实、当事人与受理法院之间的物理联系被弱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逐渐失去适用空间,其作用逐渐减小。通过解构在线诉讼背景下的实际联系原则,在摒弃实际联系原则的基础上,利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协议管辖制度,能够为构建在线诉讼背景下的管辖制度提供一种新的参考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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