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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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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责任原则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者认为,产品责任立法的基本宗旨是促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将其强加于用户和消费者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对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原则和对销售者的契约原则及过失原则,从而为用户和消费者的选择适用提供了交易便利和自由。  相似文献   

2.
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大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范围 ,但是 ,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存在不足 ,特别是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与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仍存在差距 ,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亦不利于有效地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和不负责任行为 ,最终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1993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立法错误,2000年没有改正;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几乎是复制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对其中的立法错误失察未见。《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责任以及二者对被侵权人的产品责任,分别称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由于存在立法错误导致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有问题。对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存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也是立法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4.
产品责任中,基于危险分配以及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利益的需要,应对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令能够控制产品缺陷风险,且能够通过保险机制和产品价值机制分散风险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令善意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如此才能在保护被侵权者利益的同时,也能维护销售者利益,从而促进商品流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西方国家近期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我国产品质量法接受了严格责任原则,并对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从而体现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由于实行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如要抗辨免责,就负有自己提供证据的责任,这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反,故称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由受害者转化为生产者,这既有利于维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力.强生产者的责任感.  相似文献   

6.
产品责任,一般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供应者对其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产品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其肇始于19世纪中叶英美等国的判例之中,当时,它是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系来对待的,受到“无责任原则”或“直接合同关系原则”的制约。所谓“无责任原则”,就是指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关系,他才能依合同担保责任,就瑕疵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的“温特博坦诉赖特”一案就是这方面最为著名的  相似文献   

7.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以形成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安全与稳定、增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虽责任和政府的产品监管职责的法律制度。美国等国家在此方面有过实践,我们怎样借鉴其先进经验并针对国内立法的不足进行补充与完善,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也就是医疗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仅适用于"产品—服务结合体"致患者损害的情形,医疗机构系以服务提供人身份承担严格责任;至于医疗机构充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场合,则适用第43条。第59条乃是第五章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理由,是出于法政策的考虑,而不是法解释学的成果。医疗机构于第59条构造中的地位,颇类第43条中的销售者,故第59条的未尽事宜得类推适用第五章有关销售者的规范。  相似文献   

9.
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使商标成为商品质量和信誉的象征。《商标法》规定了商标许可人对商标使用人的产品质量监督义务,目的在于维持商标信誉,最终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合法权益。基于商标的功能及侵权责任法上的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商标许可人应该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和生产者相同的直接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享有对产品最终生产者和有过错销售者的追偿权。我国法释[2002]22号规定存在概念模糊的缺陷,容易造成混淆与误解,未来立法应当进行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侵权因其侵权主体的拟人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机交互性、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导致其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存在责任主体不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归责原则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者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针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分别采用“风险—效用”、“对预期设计的偏离”、“合理充分”判断标准,对人工智能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完善人工智能侵权差别化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1.
航空产品的设计者、航空器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在不同环节以不同方式促成了航空器使用风险的传播与扩散,可能因各自附加到航空器上的瑕疵对其造成的航空事故承担产品责任,从而成为航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各类主体对于航空器缺陷的控制程度不同且在航空产业链中收益有别,根据国际司法实践、风险均衡及可期待性原则,各主体的归责原则应有所差别。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航空产品设计者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航空器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维修者应区别其对航空产品的一般性维修和改进性维修分别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2.
产品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述了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特征、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理论。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观点:对于“产品”的内涵及外延应作合理界定;应进一步完善缺陷的认定标准;应确定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严格责任的原则;应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3.
论产品致害案件中销售者的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多数国家均不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美国尽管对销售者产品责任持肯定态度,但施加了许多限制。我国目前似乎是不加限制地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中国特色销售者无过错产品责任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侵权责任法》错过了构建合理销售者责任的机会,期待《实施细则》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5.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 ,适当的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 ,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文章对世界各国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历史和现实的介绍 ,以期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6.
中外产品责任抗辩事由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美及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抗辩事由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从总体上说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保持一致,但也存在抗辩事由规定过于单一,内容不够全面、具体等缺陷,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是包含一定的必要劳动 ,具有一定的价值 ,并正在发生或已经流通的一切物。产品缺陷应包括两方面 ,即相对的质量缺陷和绝对的安全缺陷。我国产品责任法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此原则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产品责任法范畴内的抗辩包括一般抗辩、免责抗辩、减责抗辩。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比较狭窄 ,应依据我国的国情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豁免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保护受害人和促进核工业发展的考虑,豁免供应商对第三方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成为国际惯例。但在实践中,责任豁免的范围被扩大到因供应商过错造成的核事故对营运人的损害。笔者认为,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绝对豁免不仅造成供应商与营运人权利义务的绝对失衡,有违公平公正,而且不利于敦促供应商加强质量管理与监督,从源头上防范核事故的发生。文章进而对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从绝对豁免到相对豁免的重构,建议明确规定供应商对因其原因造成核事故引起的核设施本身及营运人其他现场财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细化责任的实现途径。同时,借鉴各国在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废除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做法,要求核材料、核产品供应商承担产品发展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畴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剖析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范畴界定的基础上,对美国、英国、德国、挪威、日本、法国、欧盟组织以及海牙公约的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畴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畴界定过窄,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产品责任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议我国产品质量法应修改产品的定义,将无形物品、智力产品、农产品、电力产品和赠品列为产品范畴,以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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