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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例:魏平与秦珊于1991年12月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98年5月,魏平夫妇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魏兰,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2.
孙文灿 《社会福利》2008,(10):54-54
案例一: 刘宇新(男、化名)与王萌(化名)于1985年结婚,1990年生育一子刘飞,2005年刘宇新夫妇在外出旅游时不幸遭遇车祸,均抢救无效死亡.刘宇新有一姐姐刘宇红(化名),已婚并有一女,刘宇红申请收养侄子刘飞.民政部门答复称:收养人已有子女,且被收养人刘飞已年满14周岁,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刘宇红随后提出行政复议,认为<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刘飞又是孤儿,自己也应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孙文灿 《社会福利》2007,(12):53-54
李某(女)与任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岁的孩子判由任某抚养。之后李某出门打工,通过书信与家中联系。在此期间李某听说任某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他人,还与对方订立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遂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遭到拒绝。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收养登记,并由她抚养孩子。  相似文献   

4.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协议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收养协议达成以后,当事人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  相似文献   

5.
2008年8月25日,民政部印发了《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3118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于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撤销收养和补领收养证件的要求以及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6.
《社会福利》2011,(1):2-F0002
1992年建立的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是由国家兴办的专门从事对智力残疾人进行收养、医疗、康复、教育的天津市二级福利院。 福利院建院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殷切关怀与大力支持,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智障收养人员的日常生活,天津市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与帮助,使福利院的智障收养人员生活幸福并有尊严。  相似文献   

7.
2006年,随着我国涉外收养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满足外国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迫切需求,民政部启动了寻根回访工作。三年来,这项工作历经探索启动、典型试点和逐步推开的发展路径,不仅增强了被收养儿童的感恩之情,赢得了收养家庭的普遍赞许,而且推动了福利机构的长远发展,尤其是在我国与外国收养人、  相似文献   

8.
2006年,随着我国涉外收养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满足外国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的迫切需求,民政部启动了寻根回访工作。三年来,这项工作历经探索启动、典型试点和逐步推开的发展路径,不仅增强了被收养儿童的感恩之情,赢得了收养家庭的普遍赞许,而且推动了福利机构的长远发展,尤其是在我国与外国收养人、被收养儿童之间延续了爱心,传递了真情,建立了友谊,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交口称赞。寻根回访工作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涉外收养工作的一个特色品牌。  相似文献   

9.
爱之桥服务社是1998年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专门为外国收养组织和收养人提供各种收养服务的机构。服务内容包括收养咨询服务、收养文件翻译服务、旅行接待服务和与涉外收养有关的其他服务。为了适应形势需要,加快发展步伐,2004年民政部对爱之桥服务社实行了资源整合,重新调整了领导班子。  相似文献   

10.
周心忠 《社会福利》2003,(10):60-60
所谓资助收养,是指因特殊原因,由收养家庭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但该孤残儿童的户口关系仍留在儿童福利机构,并约定由儿童福利机构定期资助被送养儿童的一种养育模式。在家庭寄养和集中供养实践中,湖北省宜昌市社会福利院对三名儿童实行了“资助收养”。 一、资助收养的缘起 1996年以前,宜昌市社会福利院为推动家庭寄养  相似文献   

11.
中国香港与内地收养立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两制”的方略,使香港与内地的收养制度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各具特色、各施其责。探寻两地的收养立法,既有利于两地收养制度的沟通与借鉴,又有助于日渐频繁的两地收养关系的协调与规范。一、立法渊源香港和内地具有现代理念的收养立法,均诞生于本世纪。早在SO年代,香港便着手进行收养立法。1956年Ic月颁发了《领养条例》(简称《条例》),共计25条。在1973年以前,香港的收养行为采双轨制,即华人收养子女,适用中国的传统习俗,订立书面契约或过继文书,上述契约或文书须报香港有关官署注册;英人收养子女,须依据《条例》进行…  相似文献   

12.
图片报道     
《社会福利》2013,(7):17-19
2013年7月2日,民政部在部多功能厅举行欢迎仪式,热烈欢迎来自美国华尔领养中心的中国被收养儿童及其收养家长来华寻根回访。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了本次活动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讲话深情表达了对收养家庭的美好祝愿和对孩子们的殷切希望。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出席并向被收养儿童代表赠送了礼物。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副司长徐建中以及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了本次活动。仪式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爱之桥服务社社长张世峰主持。李立国强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护,本着"儿童利益  相似文献   

13.
四万名中国孤儿 被美国家庭收养 根据美国联邦统计局发布的资料,1992年美国家庭收养了206名中国孩子;到2003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6859名。十几年里,美国家庭一共收养中国孩子40326名。1993年,美国收养中国儿童330名,在外籍收养排名中只占第八位。从1999年开始,收养的中国儿童的数量就一直占据第一位的位置。  相似文献   

14.
为探讨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拓展、机制创新及促进困境儿童实现永久性安置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于2011年12月6日至8日,在福建厦门召开了全国儿童福利和收养工作经验交流会,各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儿童福利和涉外收养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福利院院长共计240多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张世峰出席并讲话。  相似文献   

15.
跨国收养作为孤儿安置的一种积极且有效的方式是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并实践的。1993年5月,海牙公约订立,跨国收养被视为优于国内寄养和机构养育的模式,跨国收养的数量开始增加。  相似文献   

16.
圆心 《社会福利》2005,(2):55-55
根据美国联邦统计局发布的资料,1992年美国家庭收养了206名中国孩子;到2003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6859名。十几年里,美国家庭一共收养中国孩子40326名。1993年,美国收养中国儿童330名,在外籍收养排名中只占第八位。从1999年开始,收养的中国儿童的数量就一直占据第一位的位置。  相似文献   

17.
《社科纵横》2015,(8):95-100
现行国际法并未充分鼓励跨国收养,本文结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分析目前国际公约所主张的儿童安置序列存在的不足,论证跨国收养优于机构收养的原因,并提出通过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有效规范跨国收养行为,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图片报道     
《社会福利》2012,(7):17-20
1 旨在传递关爱、传承文化、传播友谊的2012年暑期大型寻根回访活动欢迎仪式于2012年7月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此次活动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办、爱之桥服务社承办,来自美国的130个收养家庭和他们从中国收养的近200名儿童相聚北京,开始了他们期盼已久的寻根之旅。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出席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每年有数万名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孤儿、弃婴通过合法收养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抚育,健康成长。但是,未经依法登记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也与日俱增。为妥善解决国内事实收养问题,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收养工作的健康开展,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于2006年5月1日~5日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收养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社会事务处、婚姻管理处)主管收养工作的处长以及设有收养中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养中心负责人。围绕国内收养工作中的“事实收养”政策以及涉外收养“寻根回访”等议题,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高星建瓴地认识国内收养工作,高度重视收养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解决收养工作存在问题的现实性和迫切性,在收养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体现民政为民的精神。  相似文献   

20.
一、结婚1979年人口普查时,全苏的已婚男女为12,260万,比1970年的10,720万和1959年的8,650万分别增长了14.4%和41.7%。1.结婚人数和结婚率的变化从1950—1983年,苏联的结婚总数为8,163.9万,年平均结婚率为10.4%。第一阶段(1950—1961年),是苏联结婚的高潮期。这一阶段的结婚总数为2,766万,平均每年结婚230.5万对,年平均结婚率为1.16%。与三十四年的平均值相比,这一阶段结婚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二次大战期间未能成婚的适婚人口,战后纷纷结婚,以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及时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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