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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2015,(2)
新《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使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本次民诉法修改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权能、权力实施的方式和范围等问题的规定过于保守和粗陋,使得该权力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受到阻碍。这种弊端导致了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行使的模糊及与外部权力关系的紧张,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鉴于此,本文将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目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历程,立足于新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以观念上更新、立法上丰富权能,体制上实现权力平衡和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架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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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解决了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有关规定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定位不明、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有待商榷等。因此,建议删除违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条款,取消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明确界定其与抗诉的效力和适用条件,并将适用条件予以规范表述,从而促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更好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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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唯一贯穿于我国刑事诉讼始终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最鲜活的体现。但长期以来,这项制度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上存在被虚置的问题,实践中也被严重弱化,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有些学者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职权。但是,从完善国家权力结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强化法律监督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角度来考察,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仅具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而且还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必要性,即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进行合理的重构。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合理重构应该以分权制衡、程序公正、权利救济、人权保障、法律监督这些基本理念为理论基础,坚持合宪性原则、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协调统一原则。同时,在这些理念与原则的基础上,调整刑事诉讼原则,全面确立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地位;改革检、警关系模式,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也进行必要的改造;并且按照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的自身特性,成立专门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部门,以实现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专业化和专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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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重要修改,特别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顺位问题,即规定当事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就确立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法检顺位”模式.但是,这一立法创新并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对当事人也构成了诉讼权利的强制行使,有违再审启动诉权化改造的初衷,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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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没必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能动地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不过,民事检察和解只是一种检察实践创新形式,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检察和解过程潜伏司法行政化倾向,和解协议的效力有限。因此,为避免民事检察和解陷入“内卷化”危机,应将和解与抗诉相结合,促进检法合作,建立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检察和解的具体程序,从而实现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整体化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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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本质从不道德转化为违法,而司法机关违法将直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沉重打击,必须予以有效防治。导致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原因极为复杂,有必要对检察实务中常见的非诚信监督进行梳理归类。在洞悉非诚信监督病因的基础上,除从宏观上采取培育诚信监督理念与氛围以外,亟需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及其周边制度,以避免监督与不监督的两难境遇、消除非诚信监督的动力、提高非诚信监督的代价、弱化外界对检察监督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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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是被司法工作者最早提出的问题之一。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层面上发展若干年以后,在实践中其作用难以发挥,检察院地位依然较为尴尬。本文主要从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所狱政部门的检察监督,对诉讼参加人权利保障的检察监督,对检察监督机关的检察监督,以及对检察监督制度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合理构建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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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本质从不道德转化为违法,而司法机关违法将直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沉重打击,必须予以有效防治。导致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原因极为复杂,有必要对检察实务中常见的非诚信监督进行梳理归类。在洞悉非诚信监督病因的基础上,除从宏观上采取培育诚信监督理念与氛围以外,亟需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及其周边制度,以避免监督与不监督的两难境遇、消除非诚信监督的动力、提高非诚信监督的代价、弱化外界对检察监督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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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破解公益治理难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制度设计。构建完善的理论体系既有利于实现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高质量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改革公共政策、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证成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政治基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意蕴。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频繁发生冲击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解决的需要,代表公共利益通过诉讼方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破解现代型纠纷“法化”不足的难题为新时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注入了诉讼法理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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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利用国家的公权力解决私人利益间的冲突,实现对私权利的合法救济,其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为了保障裁判公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都建立了上诉审程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我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已凸现出来.法律制度借鉴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民事上诉审指导思想,将公正与效率价值作为民事诉讼的内在基础价值,按照现代审级制度和司法独立的要求重新进行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构以两审终审制度为主,兼采三审终审制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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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力救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具有正当性基础,遵循了法治规律,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基于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目标的一致性,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互动成为必然趋势。本文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以及检察权与行政权二者的关系出发,结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探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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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老挝两国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中国作为老挝第一大投资国,加强对老挝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认识和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2年7月4日,老挝通过新的民诉法修正案,扩大了法院非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调解上升为民诉法的原则;细化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权行使的操作性;增强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加强了证据立法;增加了执行程序和非诉程序;加大了强制措施力度;完善了再审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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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构建了未成年人监护基本制度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一些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权利优先的原则。一定意义上讲,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定的体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规定突显出它的不足,如:现行立法依赖亲属监护;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监护监督制度几乎空白,等等。国外关于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较为完善,有可借鉴之处。基于此,考虑从建立对监护人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现行监护监督制度,包括设立监护监督人并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由民政部门作为行政监督机构,具体化监护监督措施,等等,以更好地维护未成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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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面临着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抑或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两诉”选择困境。然而,单纯地选择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均有缺陷和不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理念与实施机制等多方面的困惑和难题。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检察机关应当融合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和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内在制度优势,形成一种以一体化和整体性为特征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为此,我国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调整所形成的二元立法分离模式有必要加以修正,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或“检察公益诉讼法”以形成一体化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乃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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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体系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对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制基础、运行机制和自身建设情况,还存在法律法规制度缺失、审查监督工作乏力、支持保证条件不足等问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体系框架包括:具体制度安排,实施机制,制度环境,三者最终形成了政府预算“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制约,“四位一体”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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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民事审判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的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规定进行分析,从再审事由的放宽对既判力理论的冲突、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再审启动的主体等几方面论述了此次修改的优点和弊端.并从既判力、启动主体、再审次数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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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港、澳、台、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相比之下,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制度却规定的极为简略,制度设置上存在很多缺陷,尤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应该完善。在诉讼诈害时,应该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解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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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作为诉讼价值选择的结果,其积极作用倚赖于公正、效率与安定的三重保障才能得以发挥.所以,在再审程序设计时,应体现公正、效率与安定的合理平衡.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尽管进行了种种调整,但自始至终都充斥着对公正,尤其是实体公正价值的片面追求,效率和安定价值始终遭到忽视和贬损,以致在许多具体制度设置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促成了公权侵害私权、无限再审、秩序混乱、终审不终局面的形成,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牺牲了程序的安定与效率,也使公正价值的实现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再审程序有用性的正常发挥需要科学化的再审制度做保证.而再审制度的改革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再审程序功能定位的过程中,应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把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价值填补到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选择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严格再审事由,确立当事人的再审程序启动权,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以实现再审程序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