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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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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家口、承德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对张承地区生态补偿进展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张承地区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协调张承地区和京津地区的利益关系,促进张承地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张承地区具体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张承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确定了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建立了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模型等,为中国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提供理论借鉴和应用模型.  相似文献   

2.
以制度经济学和系统论的相关理论为指引,从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要素视角出发,沿着"状态-压力-响应"的分析范式,对生态补偿意识影响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作用效果及内在机理进行系统探讨。研究结果表明:生态补偿意识有利于统一人们对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思想认识,降低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推广成本,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的积累是上述促进作用过程得以发挥的中介,且该中介作用的大小在临界生态补偿意识要素配比结构两侧具有非对称性,当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相对过剩时,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的积累将增强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的竞争能力,提高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的积极性,降低市场化与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的结合难度,减少其结合成本,促进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形成,推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长。但当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相对过剩时,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积累将加剧特异性生态补偿意识要素对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的竞争,扰乱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要素与基础性生态补偿意识要素的结合秩序,加大市场化生态补偿意识的结合成本,抑制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培育绩效的增...  相似文献   

3.
建立一个长效、稳定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都是非常重要的。生态补偿在法律实质上反映为人对人的补偿;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是实现环境公平;生态补偿追求的法律价值是环境利益的分配正义。要深入理解生态补偿的法律实质,就必须明确生态补偿与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之间的不同之处。根据生态补偿的主体不同,可以构建国家生态补偿和社会生态补偿两类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4.
名称是对法的内容的高度概括,《生态补偿条例》和《生态效益补偿条例》都有其不周延之处,笔者建议命名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界定立法中的生态补偿专指狭义的正外部性即增益性的生态保护行为,既与国际接轨,又避免了歧义;第二,强调目前的生态补偿仅停留在经济利益的补偿上,我们的生态补偿还有更高的目标——生态效益补偿要实现。生态补偿立法在内容上要具有完全性、明确性和协调性,才更具可操作性,一是涵盖的生态补偿要素要广泛,区域生态补偿应纳入调整的范围;二是要确定生态补偿的具体标准;三是法的规范内容与立法目的应保持高度一致。  相似文献   

5.
我国拥有草原60亿亩,占国土面积的1/5。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20亿亩。草原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离不开生态补偿机制,本文阐述了我国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五点建议,希望能对草原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一、整合完善现有生态补偿相关政策 (一)努力提高生态补偿的政策水平,确保各项政策的正确性。从长远发展来看,需要从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的角度出发.整合现有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制定生态补偿的专项政策。在整合现有政策和建立专项生态补偿政策时,要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特殊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问题等给予特别的关注,要明确补偿的责任主体、被补偿的对象、补偿的资金渠道、补偿的方式等问题,以便指导国家和地方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7.
引发生态补偿中生态损害减轻行为的前置性环境保护义务有普遍环境保护义务与特殊环境保护义务两种类型。前置性义务的二元性导致生态补偿制度的二元性。生态补偿制度应被区分为普遍义务生态补偿和特殊义务生态补偿两种类型。二者在前置性环境保护义务属性、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是否包含经济补偿等若干法律属性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对二者法律属性差异的准确认知可以为生态补偿制度设计与实践提供有效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8.
生态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但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并不完善。文章分析了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所面临的困境,并结合西部地区生态的特殊性、独特的社会结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随着全国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划分,需要构建双重生态补偿机制,包括生态修复补偿和生态贡献补偿机制。生态修复补偿实行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分为自行补偿和委托补偿、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等方式;生态贡献补偿遵循共建共享原则,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补偿途径,需要合理确定补偿水平。  相似文献   

10.
河北省张承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对河北省张家口和承德地区生态补偿进展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张承地区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协调张承地区和周边地区的利益关系、促进张承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张承地区的具体状况.本文提出了张承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确定了张承地区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建立了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模型,探讨了张承地区生态补偿的途径,以期为区域间生态补偿提供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11.
从未来发展来看,背负更多政治使命和道义责任的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产生只是权宜之计,建立包含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在内的《国家补偿法》,并使之与《国家赔偿法》并行呼应,才是我们期冀的国家救济体系的理想模式。但是,就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而论,我国眼下并不存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无疑是时下中国最好的选择。在筹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时,应当首先厘清国家刑事赔偿与国家刑事补偿,以及国家刑事补偿中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与刑事被害人救助之间的关系,这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乃至相关立法体系的构建基点,也蕴涵着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未来走向。  相似文献   

12.
李长勇 《齐鲁学刊》2012,(1):106-110
竞业限制制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主体、最长期限、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但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并不是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的核心利益所在,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亦可以不具有对等性。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竞业限制制度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武翠丹 《学术探索》2014,(10):50-56
为解决涉司法拆迁的难题,立法上确立了公平补偿原则.但是法律原则在适用上的局限性,以及国内房屋拆迁的复杂性,都迫切需求一个明确的适用标准.本文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借以科斯定理分析拆迁模式,通过激励机制回应法律的规范性,利用市场法则对比域外补偿标准,以科学的计算方法得出补偿公式,最后结合实例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对公民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法规中,其法律规定不仅适用范围有局限性,而且没有明确统一的量化标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造成同类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差距悬殊,这有损于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所以,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当前立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模糊且索赔主体的范围狭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的冲突,不利于保护海洋生态损害案件的受害人,也不利于保护海洋环境。应当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将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环保非政府组织等主体都纳入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以充分地赔偿油污受害人的损失,进而保护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农民的社会保障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 ,失土农民的生存权和农民的社会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文章对目前我国失土农民安置和补偿过程中的一些做法进行了研究 ,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及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认为农民社会保障与土地问题并不是两个孤立的问题 ,政府必须通盘考虑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中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 ,在实务中将土地利用、土地征用补偿、失土农民安置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结合在一起来考虑 ,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激化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7.
杨惟钦 《学术探索》2014,(11):71-76
在违约责任中,“完全赔偿原则”支配下的损害赔偿是主要的救济规则,但“完全赔偿原则”并非意味着一切损失皆得赔偿。为此,比较法上主要存在“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规则”“直接性规则”等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我国应坚持“可预见性规则”作为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规则,并进一步确定该规则中的主体标准选择问题、主观过错性问题、预见内容问题。  相似文献   

18.
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将适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作为一项原则。但前者无法回避举证责任的困难性、赔偿能力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性、审执交织的不合逻辑性等明显缺陷;后者抹煞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违背了责任聚合的处理规则,违背了“举轻明重”的法律原理,在逻辑上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且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故附带民事诉讼限制赔偿范围缺乏合理性,应“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保持一致。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赔偿与量刑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民事赔偿执行与刑罚执行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监狱代偿制度、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等方式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9.
目前《监察法》与《监察法实施条例》只是初步规定了监察赔偿问题,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监察赔偿体系。为此,应在明确监察赔偿性质的基础上,借鉴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途径,专章规定监察赔偿,以期构建完善的监察赔偿体系,实现监察赔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相似文献   

20.
王小飞 《云梦学刊》2011,32(4):68-72
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给经济社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长株潭实验区应当积极作为,探索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制度模式,率先建立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长株潭实验区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建构,应在国内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损害赔偿制度,从基金筹集、基金申请、基金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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