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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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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不仅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领域不断扩大,而且其犯罪呈现团伙化、多元化和智能化的趋势,大学生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复杂,既有来自个体的原因,又有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原因。因此,防范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对策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其预防应包括加强学校教育,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强化家庭教育,同时注重社会预防的功效。  相似文献   

2.
大学生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广泛,犯罪类型多样;犯罪手段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动机复杂化;犯罪突发性趋高;犯罪时间呈一定的规律性。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大学生犯罪,应加强法制教育,重视心理辅导,完善家庭教育,加强校园管理,净化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3.
从高校视角论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与预防措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从某种程度上看,学校是比家庭和社会更能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因素.它是学校多方面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重点分析大学生犯罪的学校原因,探索学校对大学生犯罪的防范对策,对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4.
剖析大学生犯罪的深层原因,积极寻求预防对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显得十分迫切。认为社会转型期的负面效应、家庭环境不良及教育不当、高校教育管理的疏漏,以及学生自身法制观念淡薄、道德修养欠缺、思辨能力不足、心理调适能力弱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预防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努力。从大学生成长的具体环境看,应把预防重点放在学校和家庭。  相似文献   

5.
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已成为当前研究大学生犯罪的首要任务。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在特定环境下的有机结合,主要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不良社会环境导致价值观的沦丧、教育体制的负面影响、家庭培养制度的落后、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以及大学生个人因素等等。通过对大学生各种犯罪现象的剖析,对制定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大学生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现象,受到人们关注。大学生犯罪与他们所受到的学校教育、家庭因素及社会环境影响有关,大多数人身危险性较低,具有从宽处罚的理由。在大学生犯罪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严格依法掌握宽和严的界限,当宽则宽。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都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酌情从宽处理。需要关注大学生犯罪后的一些权益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7.
从文化的视角看,高校德育与大学生犯罪实质是两种不同的文化.高校德育对大学生犯罪的制约,其本质是高校德育先进主流文化对大学生犯罪这种腐朽亚文化的抗衡与引导.充分发挥高校德育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作用,应加强高校德育文化的建设,提升教师的文化素养,重视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形成高校联盟,构建大学生犯罪腐朽亚文化的研究机构.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渐呈高发趋势,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广泛关注。分析了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和犯罪成因,阐述了大学生犯罪与高校思想道德教育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此基础上,指出了目前高校思想道德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建议,以期能对高校预防大学生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给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和特点着手,较系统地分析了大学生犯罪的成因,从而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10.
女大学生性犯罪被害有其较为明显的特点,女大学生所具有的被害性即诱发性与易感性因素是性犯罪产生的重要条件。女大学生个体被害预防有较深层的理论基础。女大学生个体预防性犯罪被害可分为两个阶段,在犯罪被害前,通过消除被害性因素,避免犯罪人形成犯罪中立化心理,控制犯罪发生,在被害过程中,采取有效方法,避免犯罪的非人格化,控制犯罪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   

11.
累犯构成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8,28(5):76-80
行为人所实施的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能够构成累犯,但是,当行为人在犯前罪追诉时效完成后又犯新罪、前罪被外国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再犯罪、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与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等情形下,则都不能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中的"发现",应理解为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本人实施了新发现的漏罪里的犯罪行为。"发现"漏罪的时间范围,应以经庭审阶段法庭质证后确定的司法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的时间为起点,而漏罪"发现"的终点应截止到漏罪判决之前,但不包括漏罪判决本身。  相似文献   

13.
论衍生类型犯罪所得的没收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则一律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对于混合所得:如果是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把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则应当连同合法财产部分一并没收;反之,应当扣除其中的合法财产部分.由于原始或事后的原因导致犯罪所得的特定物没收不能时,应当替代没收犯罪人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  相似文献   

14.
包容犯是法定的一罪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罪数形态,在我国新刑法中存在多处包容犯立法例,其和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的形态存在差异,对包容犯应依法按照包容罪名的加重构成论处。包容犯立法例存在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依据,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但包容犯立法例也存在不少弊端。刑法学界应在对包容犯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来探讨这种立法例的存废。  相似文献   

15.
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宜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  相似文献   

16.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17.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定本罪的着手和既遂。  相似文献   

18.
引起广泛争议的是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主观构成和证明责任等问题,但是由于该类罪的特殊存在形态,致使其在罪数认定上表现出复杂性。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为了实施其他后续犯罪时,以后续犯罪的预备犯处理;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因为已经实施其他前继犯罪时,以前继犯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论。只有当司法机关难以证实前述情况时,才可以持有型犯罪一罪论处;当持有与任何前罪、后罪都不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关联时,可成立持有型犯罪与他罪的并罚数罪。  相似文献   

19.
数字人民币具备不同于私人数字货币、人民币现金和移动支付的诸多特性。我国货币犯罪案件的数量并未因移动支付的广泛运用而降低,相反近年来在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导致货币犯罪的罪名在整体上的立法和适用价值进一步增加。针对数字人民币,货币犯罪的变革可采用立法修改、刑法解释和理论更新相结合的方案,具体为:停止适用变造货币罪,并根据伪造货币罪来认定变造数字人民币行为;修改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并重新解释相关构成要件要素。适用该罪时应注意: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无须发生进入流通、完成支付等结果即可既遂,这适用于数字人民币。在数字人民币的场合,应在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保留而非删除流通的目的。应对伪造数字人民币的常业犯从重处罚;停止适用持有假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对持有和运输假数字人民币行为出罪;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可适用于数字人民币,但应注意:购买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要有流通的目的,而出售假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中无须有该目的。对使用假币罪而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使用时,必须紧紧围绕"进入流通"来判断。一切导致假币进入流通的行为方式,包括支付对价、偿还债务、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作为注册资本验资、交换、赠与、存入金融机构、兑换真币等均属于使用,但单纯出示、委托保管不属于使用。判断假数字人民币是否进入流通时,不应使用与有体物紧密相关的"占有"一词,而应使用抽象意义更强的"支配"一词,具体而言:当他人从行为人处以电子支付方式取得对该假币的支配或破解了该假币的加密数据,并能对其随意支配时,该假币则进入了流通。行为人使用假数字人民币的行为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时,二罪的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法定刑较重的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20.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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