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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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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彤 《北方论丛》2007,(4):150-152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是英国契约法领域内出现时间相对较晚的令状形式,但其产生后发展速度较快,逐步成为主导性的契约令状。不同法院组织之间就管辖权问题展开的争夺是促使该令状不断发展的强劲动力。突出的优点使其获得了凌驾于其他令状之上的优势地位。该令状的出现,在英国契约法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94条第2项以及第108条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文章在认可守约方具有承认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的选择权的基础上,提出对守约方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的选择权的限制;并重点对守约方承认预期违约的情形,提出两种具体救济方法:一是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二是视为终止守约方的履约及履约准备义务,提起将来给付之诉,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3.
由自由达致责任——关于契约自由的内在规定性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契约自由的内在规定性是从个人本位的理论视角出发,以契约自由系契约法之最高理念为前提预设。沿着契约形成的逻辑顺序,其内在理路表现为契约关系约束下双方当事人如何由个体自由演进至整体自由、由绝对不受强制达致自觉承担责任,其三大本质体现为"缔约不受强制"、"约定应当遵守"和"违约应负责任",以此构建契约法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4.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立星  隋国成 《理论界》2005,(3):104-104
本文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通说的四种观点进行论证,确定违约责任中应有精神损害赔偿,其后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与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5.
王娜 《东岳论丛》2006,27(4):178-180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长期引起争议的话题,对于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赔偿更是众说纷纭。通说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予以赔偿。但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从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开始,通过理论分析与比较法上的考察,才能论证由违约责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旅游合同纯粹以精神利益增益为目的,若发生违约,未实现的精神利益应当予以赔偿。《民法典》颁布后,其中增设的人格权编第996条成为支持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为旅游合同下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排除实体法障碍。但《民法典》第996条因规定“侵害人格权”等要件,无法完全救济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在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赔偿符合可预见性、补偿性原则,且损失计算可以通过衡平方式补偿。应当借鉴典型国家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的成功经验,以《民法典》第584条为基础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予以认可,从而构建我国更加完善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7.
刘金凌 《理论界》2014,(6):73-75
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违约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本文通过文献整理,结合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依据和建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严掌握,避免滥用。  相似文献   

8.
杨玲 《理论界》2013,(10):66-70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础在于民事实体法体系的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同时要明确标准,保障适格社会组织的消费者公益诉权,通过不作为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实现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包括合同领域,文章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进行了界定,对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及法律规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突破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人格精神利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漠视权利主体的精神损害而不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并非现代法治国家所应该提倡的。应该依托《合同法》中违约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借鉴侵权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违约损害赔偿的比较与探讨卢文道损害赔偿是救济违约的一种最主要、最普遍的途径。各国法律都规定,当事人一方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确定损害赔偿固然要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及损害赔偿作为合同责任形式所需的...  相似文献   

12.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13.
预借、倒签提单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本质在于掩盖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这是两个相互牵连却又彼此独立的违法行为。预借、倒签提单纠纷所产生的损害事实并非全部由承运人的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所致。为正确界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及各自的责任范围,有必要在预借、倒签提单纠纷中构建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合并诉讼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4.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15.
论利息之债     
利息之债从属于本金之债,但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利息的产生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要件;罚息、逾期利息则不然,故均非利息的范畴,而属于违约责任的系列。利息之债可由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产生,也可由法律规定产生。借款合同无效后,在若干场合成立资金占用费,它在本质上属于利息。中国法不径直禁止复利,但明文禁止高利贷,复利的累积构成高利贷的,无效。把本为高利贷而分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利率称之,不超出法定的利率上限,另外的部分以"顾问协议"之类的名义约定"顾问费"等费用,实为利息的一部分,总计起来就是高利贷。于此场合,应把"顾问协议"等协议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将隐藏的法律行为挖掘出来,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效力。常态的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分属不同的领域,不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故可并罚。但逾期利息、罚息实为违约金,其为赔偿性违约金属性的,不得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其为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  相似文献   

16.
违约行为致合同当事人精神遭受损害的情形客观存在,我国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中违约与侵权的二元救济体系的桎梏,排除对违约精神损害的救济。纵观域外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条约秉承时代法的精神,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进行扩大解释,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通过限制规则的适用将赔偿范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相似文献   

17.
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标的物的时价问题,因为时价可能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时价的确定是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关键问题之一.时价的确定需要明确价格的时间标准和地点标准,其中时间标准表现为缔约之日、违约之日、裁判之日以及违约和裁判之间的某一时间,而地点标准表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接受地和替代交易地.  相似文献   

18.
夏囡 《理论界》2005,(2):94-94
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至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受害方可基于违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9.
适格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限于环境公益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的场合,并非指特定多数人实际受到环境损害,而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可能受到环境损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应限于行为之诉,不包括环境损害赔偿之诉。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类型受到严格限制,应从制度层面处理好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尊重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进一步细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20.
违约救济方式适用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哲锋 《兰州学刊》2004,(5):156-159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 ,因对方违约而受损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 ,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违约救济的两种主要方式 ,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各体现了不同的功能。两大法系由于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 ,在对这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选择上有不同的侧重和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两大法系在对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选择上呈现出相似的发展态势。这些发展变化对于我们深入检讨进而完善我国的合同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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