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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两种保障和救济措施,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立救济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应该被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通过明确自助行为的要件和法律后果来规范这种有更多限制的制度,借鉴外国经验,不断完善民事立法,解决自助行为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2.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一是公力救济,二是私力救济。对于私力救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自卫行为,而缺少关于实际生活当中已经存在的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与发达国家民法典相比,出现了权利保护的真空。为此,有必要探析自助行为的制度渊源及其必要性、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相关法律冲突等,以兹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3.
自助行为作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其功能在于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自助行为在本质上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自助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我国民法典应当建立自助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4.
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又可以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而我国法律并未对自助行为作出规定,本文论述了自助行为的含义、历史沿革、法律价值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私力救济抗辩是特指在有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如果被告被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是针对原告在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济手段,则被告可以据此对抗原告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私力救济抗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一是互联网市场及其竞争特点是决定性因素;二是承认私力救济抗辩有助于形成互联网市场中的商业道德;三是承认私力救济抗辩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不会造成实质损害;四是承认私力救济抗辩不会冲击公权力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监管。私力救济抗辩应当具备如下严格要件:一是存在在先的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威胁性和紧迫性;三是私力救济的行为具有即时性;四是私力救济的行为对象仅针对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五是私力救济的行为性质具有防御性、保守性。符合这几个要件的私力救济抗辩,可以抵消原告请求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的权利。 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交往的不断深化,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是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三种方式,其中公力救济是最权威的救济方式。然而,随着各种矛盾冲突的增多,而且国家司法资源有限,公力救济的不足也日益凸显,因此需要其他救济方式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更主要是为了及时解决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私力救济是原始的救济方式,被很多人认为是落后和野蛮的,但实践证明,合理并合法地行使私力救济可以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只有在立法中平衡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关系,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相互补充,才能建立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有效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7.
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自助行为是拓宽权利救济途径、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具有现实合理性,对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典》总则中对自助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在“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中对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方式及限度作出具体规定,将有助于合理构建我国的民事自助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8.
私力救济之所以有旺盛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具有公力救济所无法完全替代的价值.通过对私力救济价值的描述以及我国当前的现实国情,可以发现,在实现法治的基础上发挥社会成员的自治性,在注重法律的公正性的同时兼顾效率原则,建立公力救济为主、私力救济为补充的多元救济机制,正是私力救济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私力救济是弥补反垄断法公力执行不足,克服公力执行失灵的有效手段,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互协调配合,可以弥补反垄断主管机构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目标.从私力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国外立法例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反垄断法私力救济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就私力救济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私力救济制度的执行主体问题、私力救济的救济方式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更好的实现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0.
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确立了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法律制度,并对其实施要件及限制作了详细规定。电子自助法律制度对平衡计算机软件许可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的自助行为,就救济成本和救济效率而言,电子自助具有公力救济所没有的优势。我国应从权利内容、实施限制、实施程序等方面来构建我国的电子自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其“民事或行政”属性的不同理解,在其纠纷的救济适用上产生了私法或公法模式的冲突问题,而消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其合同属性作出恰当解析。结合“双阶理论”的分析及本土化的适用,出让合同具有双阶段的混合属性,即以合同的签订为界分,第一阶段为归于公法属性的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阶段,第二阶段为本质属私法属性的出让合同签订履行阶段。基于此,经过可行性分析与案例检验,“行政救济+民事救济”的阶段性混合救济模式即得到初步构建,避免了单种救济模式在权益保护上的失衡。此外,对于“第二阶段完全纳入民事救济”,还应有“识别其公法要素”的修正,即将“对合同履行监管的行政制裁”剥离,纳入行政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12.
城市土地出让及房屋拆迁民法适用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城市土地和私权主体享有所有权的城市房屋,在出让、拆迁行为中都大量适用民法调整,公权力不应逾越界限。我国征地拆迁补偿含有强烈的民法因素,司法救济中应尊重民事权益,适用民法救济。  相似文献   

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借助私法领域常用之平等协商方式实现环境公共治理过程的行权方式创新,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提供了引入契约式公私合作的转型契机.主流学说对赔偿磋商属于纯粹的私法民事行为抑或涉及公法元素的特殊私法民事行为的性质误读源自于手段论者和主体论者对磋商目的与手段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处分边界的认知偏差,准确把握行政民主化改革潮流下的合作治理范式转换背景并对赔偿磋商本身作三阶段划分有助于更为客观真实地反映赔偿磋商所蕴含的公权行政属性.依托行政契约理论对作为赔偿磋商成果形式的磋商协议作映射关系检验为辨析赔偿磋商的行政行为性质开辟了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14.
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有必要确定以区别对待,即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随着行为效力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入,结合各国、各地区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大陆立法与司法现状,有必要对我国大陆的民事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价值和制度的双向重构:一方面在行为效力认定的价值构建中,重新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将充分尊重民法之私法性、维护行为双方意思自治等理念灌输到法律中去;另一方面则从公法与私法关系、效力判断的理念基础等方面进行价值与制度的具体重构.  相似文献   

15.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为己任,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阐述一个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6.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17.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适格被告、救济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在规范、实践及理论三重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呈现出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要求过于严苛、对适格被告范围的理解与立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不符、将"众多"个人利益简单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尚未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风险"纳入救济范围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要科学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及合政策性标准,一是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只有当受侵害利益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私益诉讼机制获得司法救济时,才有必要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留意政策倾向的价值维度,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引,避免对案件范围的盲目扩大或不当缩减。具体而言,一是应将被诉行为的范围拓展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仅就被诉行为而言,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诉讼类型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不能仅因受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就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将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救济范围的实质性标准;四是为提前规避"实害"的发生,应当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的、紧迫的、严重的、不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纳入该类诉讼的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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