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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在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时,认罪确认在立法上有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认罪标准及其要件的界定问题;审判前被告人证据先悉权问题;律师帮助权及认罪确认时律师在场权问题;认罪应得回报即认罪从轻幅度问题;设立独立的认罪确认程序问题。上述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合理确认认罪并激励被告人自愿认罪,提高“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适用率,从根本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2.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笔就该《意见》中确立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易审)的基本含义、它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就该《意见》第6条和第9条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弗莱伊案与库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的立场,完整阐释了如何将无效辩护制度运用到答辩协商过程中。答辩协商是美国刑事司法的关键程序,被告人在答辩协商阶段应当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后期的公正审判亦无法治愈答辩协商过程中的程序性缺陷。认定无效辩护后,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将案件倒回到答辩协商阶段。正当程序视野下构建我国的认罪协商程序,应当重视该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和相关当事人的参与性,尤其要强调律师在认罪协商中的有效参与。应书面记录律师在认罪协商中提供帮助的情况,保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权。  相似文献   

4.
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以来,对是否应当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值班律师和量刑建议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补强证据来源于口供或同案被告人供述的要慎重、建立公设辩护人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两种模式、结合实际推行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以切实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5.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全新诉讼模式,主要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其提高了诉讼效率及被告人认罪服判判决生效率,但在实践中需解决如下矛盾: 对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公诉部门如何简化案件审查模式和审批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特点复杂情况下如何提高启动速裁程序建议的采纳率,庭审简化情况下如何保证速裁案 件被告人的权利,认罪服判情况下如何保证检察量刑建议的庭审采纳率。建议检察机关在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时,确立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制定适用速 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权力清单,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证据标准,创建被告人认罪的辩诉量刑交易机制,建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全程监管制度,以推动刑事速裁程 序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7.
值班律师制度因覆盖面广、服务便捷等优势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措施,尽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其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认罪认罚案件,但仍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功能定位来看,值班律师无法满足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智性的要求,两者之间并非天然适配,认罪认罚案件过多地依赖值班律师会引发极大的风险。通过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权利或者将认罪认罚案件完全纳入传统法律援助的范畴均面临困境。当前,为实现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平衡,应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限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借助传统的刑事法律援助实现。  相似文献   

8.
我国简易程序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但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属首次,存在一定的缺陷:被告人无权决定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法院或检察机关决定;简易程序为控审不分留下隐患,并且容易导致法官先人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被告人审判过程中律师帮助权得不到保证;适用范围不当;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放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简易程序的适用形式,进一步实行和完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赋于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对被告人可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进行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才有可能有效发挥刑事二审程序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确保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但个别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在本来合意的诉讼“氛围”下却出现了部分“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当一审法院作出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的现象。这不仅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会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体现的诚信价值。尽管检察机关的“报复性抗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无正当理由上诉有一定抑制效果,但“报复性抗诉”明显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缺陷,不宜作为抑制无正当理由上诉的长效对策。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诚信价值的要求与上诉权保障的需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增设上诉理由审查程序,达到对无正当理由上诉进行必要抑制的目的,是一种可行的方案选择。  相似文献   

10.
案件社会结构理论能够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进行解释。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各自的社会符号以及双方之间关系距离的远近、辩护律师是否参与其中及其自身具备的特征、处理案件的主体等因素共同塑造着认罪认罚案件的社会结构。案件的社会结构通过不同场域共同作用于司法场域这一核心,对法律的选择适用和运作过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各类非法律因素以隐性的方式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作用。  相似文献   

11.
《南都学坛》2016,(6):65-69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律师辩护的重心将由法庭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得以凸显:一是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二是保障认罚的允当性;三是保障程序选择的正确性;四是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客观理性。为此,需要将现有的"权利配置型"值班律师模式改造为"强制辩护型"辩护人模式,并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同时,适当保持认罪认罚程序的灵活性,允许控辩双方就罪名和量刑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认罪认罚问题上,辩护人仅仅是咨询者、建议者、协助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认罪认罚的最终决定者。  相似文献   

12.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文章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中的若干实际操作问题提出了具体设计,并要求建立相关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3.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时,应当以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主干,以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补充;对案件中部分内容起调整作用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应当对全案起调整作用。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全案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则全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应当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的,则全案应当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分别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的,则全案应当适用开庭审。  相似文献   

14.
在疑罪案件中,由于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非疑罪案件相比,司法人员更容易使用侵犯人权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为解决好疑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实体与程序并重、疑罪情况下应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构建与之配套的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协商式司法模式”之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有辩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适用等层面作无罪辩护。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构成了此类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基础,认罪认罚制度的包容性、辩护人的有限独立地位及职业伦理、防范冤假错案的需求以及形成多元辩护合力的需要也为其提供了合理空间。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作无罪辩护时应注重辩护意见的有效性,确保辩护策略形成的协同性。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无罪辩护。  相似文献   

16.
刑事案件分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以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数个被告人的犯罪虽有关联性但不宜进行合并审理的案件,将其中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运用另外一个或者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的一项刑事审判制度。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分案审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导致出现功能障碍、程序牵连、诉权制约等弊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分案审理的条件,对提起公诉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间的若干犯罪行为,采取制作数份判决的方式实现分案审理。对自诉案件,可说服自诉人按照法院建议提起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17.
两高三部于2010年9月13日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中国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并对相关机关的职责、量刑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该意见存在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参与权和辩护权的缺陷,从而可能对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造成负面影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在坚持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的前提下,确立"先定罪、后量刑"的两步式庭审程序,并进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的衔接适用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新常态"。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导致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存在较大差异,进而致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呈现出"交叉适用"和"适用冲突"的困境。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坚持"司法主导、保障权利"的原则,分步骤地在统一认定与适用标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规范认罪认罚文本的记载及使用,以及建立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审查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19.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当前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一系列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举措,大都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这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不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特征及运行环境决定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转换思路,即不再局限于限制上诉权,而是通过加强上诉的事前预防和改变上诉后的处理方式规范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相似文献   

20.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一定真实,而“非自愿”会导致被追诉人认罪自白的虚假。为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一般应当”条款所体现的审前具结对一审法官的约束力,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法官要在庭审程序中以确保控辩之间的前期交涉合法为目的,落实职权调查原则,发挥审判职能。对于此类案件,为了防范被追诉人虚假认罪导致审前具结无法发挥对一审法官的拘束力,一方面,可搭建法官主导的认罪认罚庭审交流机制,向被追诉人提供与法院、检察院进行“法律沟通”的平等机会;另一方面,法官应强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透明度,提升判决书的说理性。法官通过严格履行庭审中的程序性义务,防范被追诉人作出“非自愿”“非可信”的审前认罪自白。检察机关应严守法律监督职能,做好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守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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