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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主体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晓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
没有解释刑法便无以适用,而解释存在的前提是解释的主体。基于对刑法解释实然主体的描述,结合法治的统一,"三机关"的基本职能,刑法解释基本思想的客观说等因素的认识,结论是法官是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刑法的解释必须通过法官对刑法与案件事实的理解、解释和运用三个环节得以实现。我国需要确立"一元多级,最高法院主导"的刑法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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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更是刑法适用的前提与基础.以抽象正义为理念的规则主义刑法解释通常关注规则是否被遵守而忽视遵守规则的最终目标与效果.为了弥补规则主义解释的缺陷,应当引入以人为本的理念,推动刑法解释理念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刑法解释理念强调人是刑法解释与适用的主体与最终目的,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满足人的需要成为刑法解释与适用的基本要求,并用科学与人本相结合的知识体系,从理解人自身的视角,在遵守规则的同时,注重规则适用的结果与目的,实现刑法解释的情理与法理的统一,促进和谐司法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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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岱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6)
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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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具体适用中,应坚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相统一的观点,同时根据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提出在统一的实质和形式解释观之下,需要以形式解释为一般原则,以实质解释为重要补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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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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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立法解释废止的缘由 (一) 从宪法、立法法缘何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谈起 宪法、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的缘由可能有多种说法,但是我们认为,与以下两个命题密切相关。 1.“有权制定法律,就有权解释法律”。这一命题的基本理由在于:立法是立法者意思的表示,既然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询立法者在立法时注入法律条文的意思,就没有谁能比立法者更有资格解释法律。易言之,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探询立法原意,而立法者本身最清楚立法原意。然而,立法原意是否存在?立法者是否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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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被称为我国刑事司法进程中经典案例,其引发的百家争鸣般的全民大讨论也实属罕见.许霆案虽然至今已经尘埃落定,但这个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目的解释方法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遭遇忽视甚至被搁置这一现状令人担忧.法官在适用刑法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应当重视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而且应该在坚持主观解释论的原则的基础之上严格适用目的解释方法,以推进刑事司法法治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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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危害性的切身感受和保持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与自由,既是刑法规范生成的动力也是根据.社会共同体代表者的和议与其他成员的认同是刑法规范诞生与传承的主要方式.而刑法规范生成的国家机制和民间机制则具体表现为规范与认知两种形式.同时,刑法规范的效能检测并非一定在刑法规范生成之后,规制与指导效用往往在刑法规范生成之际就应该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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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寒梅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3):58-59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化、智能化 ,这对作为破案重要手段的刑事技术是一个新的挑战 ,特别是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也对刑事技术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 ,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刑事技术工作就成为当前公安工作最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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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中 ,“以礼入法”已经没有丝毫痕迹了 ,举凡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都不会因为当事人身份关系而有所不同 ,当然 ,以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犯罪除外。然而 ,人们却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 ,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 ,及其造成的对法律的规避。这里所谓的民间法是指一种潜在的 ,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民间法的资源并非完全来自民间 ,民间法必定会受到历史上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影响 ,比如儒家传统。现代社会要确立司法的权威性 ,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获得公众的信任。专业性的法律家对司法领域的垄断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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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主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立法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的解释权也应由相应的机关行使。但是,我国目前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机关很多,有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还有最高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省级审判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等等。在这些对刑法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中,有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有的不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这种多个国家机关对刑法进行解释的现状,是与我国当前施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的,也是违反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另外,本文在列举和分析我国刑法解释主体的现状以及种种违法解释的同时,也一一指出了我国规定法律解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笔者阐述了解决我国刑法解释混乱状态、规范刑法解释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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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总则部分并没有专门规定身份,理论界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共识,而身份与共犯交织,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文章首先在论述共犯与身份基本内涵基础上,探讨身份犯的本质。在处理共犯与身份的定罪问题上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在处理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采用实行行为说并以法益衡量原则为补充;在有身份者帮助和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必须重视我国将身份作为特殊主体构成要件的实际情况,应对有身份者按间接正犯处理,对无身份者作无罪处理,重点打击有身份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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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刑法从理性存在的人性出发,既张扬人的向善能力而肯定刑罚教育主义,又坚持理智败坏人性的"反智主义"而主张刑罚工具主义的惩罚观念;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性出发,深入探讨了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提出了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综合治理理论;从作为历史存在的人性出发,既树立刑罚的历史权威,又强调刑罚的现实运用.此外,基于"性恶"与"性善"的长期论争,中国古代刑法也深深陷入教化的道德理想主义与刑罚的工具主义的矛盾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