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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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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权利义务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将公民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否定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是承认其保管费用的补偿权,并赋予了其大量的义务,造成了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在我国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必须批判地吸取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合理因素,重新构建我国的拾得遗失物权利义务分配制度,通过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保管费用的补偿权、明确拾得人相关权利的保障程序与保障机关,以实现拾得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过于简略,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所以,在物权法草案中规定遗失物拾得制度很有必要。但在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拾得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以及法律救助等方面的规定尚需进一步修改并补充。  相似文献   

3.
系统治理视野下遗失物追回的立法局限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82-188
我国遗失物追回主要依赖于拾得人主动送还的立法技术缺乏系统治理思维,存在期待拾得人主动及时送还遗失物制度之功能乏力、失主悬赏追回遗失物制度之功能有限、帮助发现及追回遗失物之有效公力救济制度缺失等三大局限。克服局限之路径在于,立足于拾得人的"理性人"基础,回归追回遗失物第一性目的之遗失物追回制度本旨,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公力与私力合作救济模式,私法上增设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公法上新设公安机关行政调查及处罚权。  相似文献   

4.
叶立雄 《社会科学家》2006,13(5):110-113
在现实生活中,因遗失物的酬金支付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已屡见不鲜。世界各国民法大多明文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有权请求报酬支付,而我国法律则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无偿归还。从维护法律权威、稳定社会秩序以及物尽其用的考虑来看,此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在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上,应当对遗失物及其占有进行界定,并且建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现有研究在遗失物归属等问题上存在争论,中国现行法律确定了不明遗失物的国家取得权,没有支持学者们主张的拾得人取得权。促进财产最佳利用是财产法的基本目的。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不明遗失物的国家取得权,并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遗失物管理网络,通过拍卖发现遗失物的最佳使用者。  相似文献   

6.
罗美 《理论界》2011,(12):45-48
现代各国民法大多规定拾得遗失物为动产所有权取得方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私人合法财产权利愈来愈受到人们关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更合法地确定物之归属,是确保私人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根本问题,本文从《物权法》的角度探讨关于遗失物的法理概念、种类;分析了遗失物上的三种权利以及拾得人对拾得遗失物的权利主张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兰 《理论界》2013,(10):75-78
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都确立了较为完备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而我国相关立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对涉外遗失物拾得纠纷的法律适用更是未予提及.本文拟就各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冲突与我国涉外遗失物拾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已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得以确立,学术界有很多人认为该项权利的设定对我们中华民族颂扬久远的美德——拾金不昧形成了强烈的冲击,甚至有违传统的道德规范。这究竟是对传统道德的背离,还是对当事人更好的保护?据此从报酬请求权的道德基础、法理基础、价值基础三个方面探讨了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论拾得遗失物及其法律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之物。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而仅丧失占有权。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依法在拾得人和遗失物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一定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分析和研究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则,对于正确、合法地解决因拾得遗失物而发生的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遗失物制度存在的前提是拾得人所拾得之物为他人之物.这个偏见为道德入法提供了可能.如果回到事情的本原,当拾得人面对一物时,他只能作出他人之物、无主物或者非我之物三种判断.遗失物仅仅是三种态度中的一种.大多数情况下拾得人并不能作出此物就是他人之物的断定,只能认定此物是非我之物,面对一个非我之物,拾得人并无法定义务交还,因此在未被证明为他人之物前可以占有,在不存在时效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确认无主物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基于此,遗失物制度才回到了真正的法律轨道.  相似文献   

11.
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采法定特别请求权说。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无须将票据权利的有效存在及"票据义务人实际受有利益"作为必要构成要件,"丧失票据权利"的表述应修改为"因票据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应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为背书人。此外,应明确是否必须占有并提示票据、可以请求返还的利益范围;与原因债权的权利竞合问题及诉讼时效、管辖权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汶川地震后无主物的认定和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民法学界主导观点,地震后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大体应当分以下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和处理:无主物(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尚待继承的财产、遗失物、拾得的漂流物、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相似文献   

13.
抛弃物与遗失物不同,抛弃物权产生物权终止或消灭的效力,无主的废弃物依习惯由拾荒者和国家取得物权。据物权法定原则,笔者主张物权法明定"抛弃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确认其后果和抛弃物先占原始取得制度;设置错误抛弃物的赎回制度;反对"以拾得遗失物对待拾得贵重抛弃物";反对笼统的废弃物国有说和丢弃场所说;倡导以物尽其用原则规范废弃物的权属。  相似文献   

14.
孙峰 《理论界》2022,(12):73-79
在公法领域,人们经常使用请求权这一法律术语。请求权可以分为公法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公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来源于私法请求权,但是有其自身的特色。公法请求权与公法权利这两个概念的运用经常会出现在司法实践与学术讨论中。关于这两者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公法请求权是公法权利的一种权利类型;公法请求权是建立在公法权利基础之上的权利;公法权利就等于公法请求权。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人民对于国家所主张的公法权利就是公法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基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是救济票据权利人的一种特定请求权,在实务中,为实现此种权利,必须对票据权利消灭、利益偿还与原因关系抗辩等进行认定。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原因关系抗辩等对人抗辩事由,并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而票据债务人获得额外利益的举证责任应在持票人。  相似文献   

16.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则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从性质上看,容忍义务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其源自法律或者习惯,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义务,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由于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其和睦关系,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界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容忍义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但也可以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等领域。  相似文献   

17.
朱晶晶 《晋阳学刊》2014,(3):130-137
第三人致害租赁物时,在合同关系内,若租赁合同仍然存续,应将维修义务视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其履行。若租赁合同解除,则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损失。在合同关系外,出租人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第三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赔损失应包括租赁物的价值贬损、丧失的租金利益以及对承租人承担的解约赔偿金。在承认承租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其基于占有或租赁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综合行使各种请求权时,应注意损害是否具有同质性。租赁物受损,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此提出的恢复原状及维修费用赔偿请求权,即具有同质性,满足其一即可。但租赁物价值贬损及承租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害为个人特别损害,应分别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宋忠胜 《河北学刊》2006,26(6):181-185
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法院司法裁决以及诚信义务而发生,一定意义上来说,它既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也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根据性质可将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分为积极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和消极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在行使不动产登记请求权时,当事人可向登记义务人提出登记请求以及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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