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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变更罪名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充分行使控辩权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然而,当前法院审理变更罪名案件存在适用面窄、程序保障不足、审判质效不佳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受到适用前提不明、程序规定不够细化、考核指标不够科学的影响.法院变更罪名应以没有超出检方指控的范围为前提.除辩护方辩护罪名与变更罪名一致时外,法院应及时书面告知控辩双方变更罪名的情况及理由.同时,应取消对变更罪名的抗、上诉指标和发改指标的考核,并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相似文献   

2.
目前正在酝酿的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将作出调整。因此,深入探讨律师对审判机关的制约作用,将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一)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告人能否获得充分的辩护权利,是一个国家的民主生活是否充实,法制建设是否健全的标志之一。我国刑事讼诉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为他辩护。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当然首先要依靠他自己,因为他对案情清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在起诉前已被羁押,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不可能亲自去搜集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证据,即使他未被羁押,由于他处于受审查的地位,也很难广泛地接触社会,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他存有戒心。有的被告人担心自行辩护可能被说成是“态度不老实”,招来加重惩罚。布的被告人,尤其是那些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对法律了解甚少,不知道应该怎样为自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诉实践中存在相似情形不同处理的歧视性起诉现象,这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为了实践宪法,实现法治,缓和社会冲突,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被告人权利,我国也应当建立歧视性起诉辩护制度,对起诉进行司法审查,并进行程序性制裁。  相似文献   

4.
实践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滥用已经成为行政协议纠纷的重要原因。而比例原则在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限制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司法裁判的立场看,法院在判断公共利益方面,采用的是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标准;在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方面,维持在中等水平。从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的角度,重新检视比例原则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应当修正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并结合相关要素调整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事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以致被告人最后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本文从被告人最后陈述权评述出发,介绍国外主要国家法律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规定,阐述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在我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获得充分且有效的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以及辩护权行使方面限制较多,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2007年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但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辩护人身份,拓展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完善了辩护律师的职责及权利义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但是,被告人选择了简易审判程序后能否反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的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为了赋予被告人更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8.
试论法院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的罪名,无论是在司法实践界还是在法理学界,均围绕对"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展开激烈的争论.其实,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关键是看是否有违"程序参与"原则,而不在于"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而其"限"就在于"程序参与"原则能否得到切实体现.而且,法院享有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消弥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有限"盲区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中不利益禁止变更原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但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简单的将不利益禁止变更原则等同于上诉不加刑.但即使立法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由于立法甚至理念的落后与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仅有的上诉不加刑也未得到完全遵守.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不利益禁止变更原则,进一步保护被告人人权并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以权利保障与权利制约为目的,而在我国学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限界定模糊,出现了二者不和谐的现象,直接影响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正是试图协调二者的关系,以期实现行政诉讼应有职能。本文探讨司法变更权的积极价值,希冀对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现代刑事诉讼程序除了其惩罚犯罪的功能外,更应强调的是保障人权以及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民主和文明。辩护,作为对国家追诉犯罪力量的一种制衡,是对被告人权利最有力的保障,是维系刑事诉讼合理构架的需要,是控辨平衡的支柱。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较大改革,但在实践中辩护权利受到限制,控辩并未达到平等。从辩护制度的发展、对其宗旨、目的的探讨以及实践中的律师提前介入问题论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以增强辩方与控方抗衡的力量,从而达到控辩平等,力求实现司法公正的结果价值。  相似文献   

13.
在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以及如何变更问题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立法上的差别和理论上的分野,我国目前在程序设计上对法院的罪名变更权缺乏制约.文章通过举例子、作比较等方法,对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以及如何变更问题作了回答,并对如何构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环境常使得原初缔结合同时的形势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情事变更原则的适当和适度应用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关注点。本文阐述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并探讨商业风险和情事变更的几点主要异同,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判定以及建议。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保障。从而为律师辩护业务带来契机,特别是抗辩庭审模式的确立,为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的舞台。但实践中,律师依法执业仍然困难重重,严重削弱了律师的辩护功能。本文剖析了导致律师辩护难的原因。并提出了一此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导致情势变更发生的因素并因此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情势变更早已为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认可并日益被重视,因此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深层研究也日益迫切.就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对合同法在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是否允许“刑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是涉及执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立法界、法学界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限定“辩护人”为律师的前提下,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立法精神,律师辩护的作用与意义,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地位与任务,以及在侦查阶段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限制、剥夺与侵害的情况等几个方面,探讨“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辩护”的必要性,并进而对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的辩护职责、权利与义务,工作内容与活动方式,提出若干原则设想,以考察律师在侦查阶段参加诉讼活动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中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非正常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通过深入论述沉默权的涵义、沉默权存在的价值,沉默权在中国的法律依据三个方面,提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才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根本保证;只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才是当代司法文明和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9.
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被国际法文件确认为一项保障人权最低限度标准,该项权利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符合诉讼效益的现代理念。被告人选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简易程序启动上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此项权利的落实须以被告人事先案情知悉权和能够获得充分的律师辩护为保障机制。针对现行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转变观念,从立法上明确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简易程序功能的切实发挥。  相似文献   

20.
论审判对象的变更及其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调诉审分离的近现代诉讼构造下,无论法官还是控诉方,其权力均被设定了合理的界限与范围,体现一种分权制衡的机理,显示一种对被告人防御权利的保障的理路。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路,一是“起诉变更主义”,二是“审判对象狭义论”,进而表现为内容、性质及方式上若干类型的变更。面对审判对象变更,利益受影响最大者是被告人,故而要将审判对象变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与正当程序中,有效防范突袭性审判的发生。我国现行审判对象变更实践缺乏合理的控制机制,并常常表现为法院与检察院的一种“沟通”,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审判对象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变更实行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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