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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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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行政主体权力、行政主体义务与相对方行政抗辩权三者的关系上,行政主体义务直接源自于相对方行政抗辩权并决定了行政主体权力。行政主体义务以相对方行政抗辩权为目的,是相对方行政抗辩权的根本保障。它在更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观念、塑造与彰显行政相对方主体性地位、有效实现行政主体权力目的以及科学合理化构建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大量行政主体和经济管理主体相互重合,为理论界分和实务操作带来了一些困惑。总体来看,经济管理主体与行政主体在组织形式上有密切的联系,在具体的工作职能上有明显的区别。而政府职能中经济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互动关系是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关系变动的根源。只有从根源理清二者关系,才能在理论中明确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在实践中辨清政府职能。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违法的主客体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违法同一般违法一样须具有主客体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主体不同于其他性质的违法主体之处在于 ,从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内部构造来看 ,行政违法的主体不是单一的组织主体 ,而是两个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一个是对外的、整体的组织主体 ,一个则是具体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个体。由此 ,行政违法的主体类型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行政违法的外部主体 ;一类是行政违法的内部主体。行政违法的客体是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或破坏的受行政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合法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客体 ,具体侵害了什么样的客体 ,是划清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何种行政违法的界限之一。  相似文献   

4.
行政主体义务本应是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的一个重要概念,但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被忽略,以致变得朦胧模糊。界定行政主体义务,厘清行政主体义务与行政职权、行政职责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行政主体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它主要是行政主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义务。行政主体义务不同于行政职权,也并非等同于行政职责。虽然在传统的立法模式下,从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中可以推导出行政主体义务,但从逻辑而言,行政主体义务应是两者的源头。  相似文献   

5.
本体论的主体间性与美学建构   总被引:22,自引:3,他引:19  
主体间性涉及不同的领域,包括社会学的主体间性、认识论的主体间性和本体论(存在论和解释学)的主体间性。本体论的主体间性关涉到自我与世界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共在关系。本体论的主体间性导致哲学的根本变革,对于现代美学建构具有根本的意义,它解决了认识何以可能、自由何以可能也就是审美何以可能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政合同理论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应以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前提,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并非行政机关为执行职务而达成的协议均为行政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更不会形成行政合同。我国行政法采用的行政主体理论与德国行政合同所依托的行政主体理论不同,不能简单地套用德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分类。在行政合同的范围上,相比德国而言,法国的理论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7.
师生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教育学研究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认为主体间关系是师生关系的本质属性,主体是指具有社会性的、从事着认识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个人,主体性是主体与客体发生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以"我"为中心的能动性、占有性,主体间性是不同于主体性的、在教学中以师生共同面对的客观事物和认识对象为依托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的规定性。交往是师生主体间关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主体间关系的核心,师生间建立主体间关系有利于教师和学生单个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只有主体间性才能还给学生真正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告知—知情—同意”框架基础上,创造性地设置了以行为规制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模式。行政监管的功能在这一全新保护模式中能否准确定位,关系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效。然而相比于大数据时代的飞速推进,行政监管的长期踯躅导致信息保护效果并不理想,因而亟需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规范条款进行重新诠释。在法理逻辑上,行政监管介入个人信息保护旨在建构“明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三者的有效连接,维护个人信息的良性使用秩序。在价值立场上,行政监管应以协调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不平等关系为基本取向,调和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非对称关系,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结构为调控重点并平衡公私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监管需维护“告知—知情—同意”的基本保护模式,并加强针对信息处理者自我规制的行政监督,同时还须依循数字社会的变化向智慧化监管转型,创新技术监管方式以加强行政监管的职能建设。  相似文献   

9.
文章从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出发,继而分析了宏观调控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异同点,并从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取向、法权三个方面对两者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关系主体理论进行了深刻地反思。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推行的教师聘任制,必然彰显出学校这一行政主体(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与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不平衡与矛盾。为了确保教师聘任制的顺利推行,并能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应借鉴关、日、德等国经验,单独为教师聘任制立法,引入司法救济,以有效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权利保护程序的缺失问题。  相似文献   

11.
国内行政主体理论的变迁可分为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转型期4个阶段.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的引入在前3个阶段为国内行政主体理论的创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国内行政主体理论从一开始就与国外行政主体理论存在较大背离,因而它虽然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社会变迁和理论发展,其固有的内在缺陷也逐渐被发现,并由此步入了转型期.  相似文献   

12.
国内行政主体理论的变迁可分为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转型期4个阶段。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的引入在前3个阶段为国内行政主体理论的创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国内行政主体理论从一开始就与国外行政主体理论存在较大背离,因而它虽然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随着社会变迁和理论发展,其固有的内在缺陷也逐渐被发现,并由此步入了转型期。  相似文献   

13.
论美学与文艺学的内在主体间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学和文艺学的理论建构正在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推进。完整的主体间性是由两个层面构成的,即外在主体间性和内在主体间性。内在主体间性,实际上就是自我主体的多重内在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即感性主体与理性主体;原欲主体、自我主体与超越主体;本真主体与异化主体;此在主体与彼在主体这四种类型的多重内在主体及其"主体交互性"。  相似文献   

14.
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之间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弥合二元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行政主体理论之间断裂的关键在于修正行政主体的内核,即以代理说中的准侵权说代替组织体实在说来建构行政组织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研究这种变化是推进依法行政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文章通过对当代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合作关系构建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进行分析,并对二者合作的现实意义及表现形式进行系统阐释,指出了二者之间合作关系的排除领域,认为建立合作关系的有效路径是转变思想观念、变革行为方式、向相对方赋权。  相似文献   

16.
西方国家行政伦理的内涵及其特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所谓西方国家行政伦理是指行政官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行政道德观念和行政道德活动以及行政道德关系的总和。它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深入的研究 ,并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特点即具有政治性、自律性、他律性和动态性。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较为复杂,其互动程度和性质影响着行政部门作用的发挥.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作为国民政治的细胞,更加重视地方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建构.针对地方行政主体与客体间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法律框架、制度层面、观念素质和多元博弈四个方面分析如何在法治视角下探索构建地方行政主体与客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早期的行政组织概念缺乏法律语境,研究方法和思路过分迁就行政组织学,过多的行政组织学意义而失去行政组织法律人格意义,显得苍白和空泛,不利于行政组织法的健康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行政主体概念源于行政诉讼理论阐述的需要,也缺乏全面的概括性和合理的涵盖性。行政法人概念恰恰弥补这些不足,其自身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底蕴,也具有符合我国行政法实际应用的较为宽泛的外延,它配合学界已有的较为成熟的行政主体概念,可以摆脱目前行政主体概念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19.
由于行政权力自身的矛盾性 ,即行政权力“所属主体”与“行使主体”的分离、行政关系与行政价值关系的不同一、“公共意志”与“权力意志”的冲突 ,行政权力就具有了双重的规定性。一方面 ,行政权力具有执行性、管理性和领导性的权利规定 ;另一方面 ,它又具有合法性、责任性和服务性的义务规定。权利特性与义务特性是辩证统一的 ,它们是行政权力两种内在的规定性。  相似文献   

20.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第五十三条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作了具体规定,即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我国目前存在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失范现象,行政系统内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界定范围较广、种类较多,且地区间存在差异性规定,与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符,不利于该制度的顺利施行。化解该困境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有关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专门制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的行政法规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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