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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2.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3.
企业并购的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一直成为各国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而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因其并购动机等原因表现出较强的反竞争性,新《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原则标准,但因缺乏科学的可量化的标准,为执法机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带来困难。本文以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为视角,对欧美的反垄断审查进行考察,提出在现有的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快确立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可量化标准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审查的标准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实施,存在依据什么法来反垄断和谁来反垄断的双重难题。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厘清反垄断法与行业法的关系,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协调制度,最终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方能降低反垄断法实施的成本,提高执法的效率与收益。  相似文献   

6.
企业并购浪潮汹涌而至,带给我们关于并购反垄断的一些思考。以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并购活动是很有必要的,它是防止垄断和保护合法竞争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并购反垄断立法应以维护竞争秩序、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的双重目标为依归。  相似文献   

7.
随着外商在华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中形成的垄断倾向日益突出,加强我国的反垄断法制管理迫在眉睫。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实践经验,紧密结合本国现实国情和特点,切实处理好反垄断法律规制中的几个关系。通过完善反垄断法制管理体系,有效维护和造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外资并购的正面效应,限制和消除其负面效应,以便促进经济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  相似文献   

8.
为治理淘宝、美团、滴滴等超级平台垄断乱象,我国反垄断机构积极回应,通过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等重大制度创新,将“轴辐协议”“数字共谋”“二选一”“大数据杀熟”“VIE架构企业并购”等新型垄断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但其措施创新止步于考虑因素扩充与“个案分析原则”,又将造成算法共谋难根除、支配地位滥用易错判、平台健康兼并受阻、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现实困境。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冲破反垄断法传统窠臼、构筑多元治理的平台经济适用除外制度、以数字科技提升风险监测与穿透性监管能力、配套可行性司法解释与执法工具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电信业重组和反垄断法实施的背景下,电信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在电信业的适用应遵循"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原则,适用的重点是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有效规制,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职权进行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入世",使得外资并购出现了空前的热烈局面,如何避免外资并购的消极影响已成为法学界的热点话题.<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出台可谓应运而生.本文针对我国外资并构的反垄断规制构建,从监管中反垄断的价值取向、反垄断审查标准和范围、反垄断的制度和机构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并对<暂行规定>中反垄断规制进行了初步评价.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逐渐深度融合,创新出诸如共享模式、平台模式等多种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些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所具有的差异化竞争、错位竞争、动态竞争和补贴竞争的特性,在刺激消费市场、提高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竞争秩序混乱、市场隐患增多等问题。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竞争规范还在孕育的背景下,亟需发挥政府监管优势,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两面性问题进行治理。然而,我国现有的“偏重防控”或“偏重促进”的监管理念、政府单一主体的监管模式、“地毯式”人力排查的既有监管手段,在应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时却存在重重困境。鉴于此,政府应当以监管优化为路径,坚持“防控与促进”并举的监管理念,实现多主体合作的监管模式,并引入智能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个人网店商事主体地位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个人网店是指自然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开设的网上商店。个人网店与个人网店店主、偶尔从事网上交易的自然人及无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网店与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实体店经营者、监管机关等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个人网店应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享有个人网店经营权、定价权、商誉权、名称权、检举控告权、平等交易权,并且应履行公开商主体信息的义务、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电子凭证或电子单据的义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义务和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不同于欧美科技平台以纵向发展为主,我国诸多平台以横向发展和构建平台生态系统为表征,超级平台之间以对外平台封禁和对内自我优待构成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基本样态.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多着眼于平台间彼此封禁的研究,忽略了社交生态系统自我优待对整体市场竞争的抑制.自我优待多体现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网络平台在纵向市场内所实施的具有封锁效果的行为.以投入品封锁、客户封锁为视角,分析了自我优待的不同封锁类型.已形成社交生态系统的超级平台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导致平台间相互割据,迫使中小企业依附于"大型数字帝国",损害了消费者福利,扰乱了竞争秩序.针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的规制路径,竞争政策与政府管制各有其规制的特点,竞争政策应更侧重于采取预防性措施.政府规制具有举证责任减轻、破坏性小等优势,并为企业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实践的方向.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云平台环境中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日益猖獗,极大地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双轨制专利权保护模式下,专利行政执法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因对云平台层级缺乏差异性分析、云平台环境中侵权行为纠察难和认定难,以及行政处罚权不足、行政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等问题,传统扣押侵权产品、封存涉及侵权的服务器等措施难以完全遏制云平台环境中的侵权行为.鉴于云平台的技术特征,执法部门应充分调动云平台运行过程中不同角色的积极性,强化专利执法部门的异地执法能力,增强联动机制中的专利执法与行政调解效果,发挥云平台环境中专利执法的积极动能,缓解侵权频发的态势.  相似文献   

15.
借鉴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经济时区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方法,“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只有了解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才能正确定位竞争中性。不能泛谈竞争中性,不同含义和适用范围的竞争中性,对我国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要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实行适合中国国情的竞争中性,让竞争中性与公有主体和谐共生。  相似文献   

16.
分享经济是近来学术研究的热门课题,但法学领域的研究并未认清其本质。从分享经济内部法律关系来看,它其实是电子商务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呈现出兼职与专职活动同时大量并存的双阶层构造,但当前的规制未能注意到这种区分。根据法律多元化理论,对分享经济的规制应当以保留多样选择为指引,摒弃一刀切式的传统监管思维。同时构建政府与分享经济平台方相互合作的、对专职和兼职分享有所区分的分级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17.
程永林 《阴山学刊》2009,22(5):109-112
2009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进粤港澳区域深度经济整合上升为国家战略。由于粤港澳三地的政府治理模式存在差异,地区产业集群的内部治理欠缺规范,区域产业集群之间的同质化竞争比较突出,要促进粤港澳经济一体化进程,必须注意避免无序竞争,扩大区域市场范围,提升制度供给效应,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跟进和协会生成的多方并进方式,确立利益协调机制与政府规制边界,从而降低区域交易成本,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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