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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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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在理论上得到了交易习惯、立法学以及法解释学的支持.然而在适用上,还存在食品消费者概念不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概念混乱等问题,应通过法的体系解释和文意解释予以厘清.同时十倍惩罚性赔偿不应当以"支付价款"为基数,而应当因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购买商品的价款"为基数.  相似文献   

2.
当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该获得何种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如果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及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残废以及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3.
在哄动一时的章俊理非法行医一案中① ,一千余名患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向被告人提出巨额索赔。但是 ,一、二审法院对患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的赔偿双倍治疗费的请求都没有支持 ,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笔者主要想就本案的两个问题再作探讨。一、本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提出双倍赔偿治疗费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 4 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相似文献   

4.
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这里规定的是商业先行赔偿的原则。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  相似文献   

5.
问:前不久,我在一商城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手机。没几天,手机即无法充电。后经鉴定,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我持手机和购机合同前往商城交涉,要求商城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2万元。商城辩称,其“假一赔十”承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规定相悖,属无效条款。因此只同意赔偿我两倍价款。商城应不应该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秦小姐  相似文献   

6.
损害赔偿权是反垄断法中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定,反垄断法通过"间接购买原则"赋予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主体资格.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多数国家在损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三倍损害赔偿或加征判决前利息的实际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并且在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建立了有利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诉讼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7.
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增加规定了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但其适用形态仅限于远程销售。参考国外有关立法和学理,应对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交易形态予以适度扩张。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传统交易形态通常仅限于动产,能否适用于房屋买卖等不动产交易,因其涉及购房者及销售者的重大利益,故应当有限制地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传统民法中的填平原则难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提供理论支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作为经营者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裁判依据,符合立法意图、过错归责原则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廓清惩罚性赔偿理论之基,准确界定惩罚性赔偿法律属性、厘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细化相关赔偿制度之间的衔接、强化司法过程规制等诸多要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得以良性实践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家庭科技》2007,(6):49
误区一 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相似文献   

11.
《家庭科技》2012,(12):44
我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当时因为嫌麻烦没要包装盒。谁知道手机第二天就出了问题,且修了两次还是不能正常使用。销售商让我提供完整包装才给退货。请问,对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张瑞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与地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有四种学说。但在法律把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规定为一般原则时,信赖利益受损后,首先在当事人间产生信赖利益赔偿之债,其在性质上是一种不同于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便以此种债权为基础而存在,所以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应采法律规定说。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的实施 ,规范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 ,使得社会秩序愈来愈井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自 1993年施行以来 ,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不可否认 ,在一定范围内 ,消费者的权益仍不断遭受侵犯。探讨其原因 ,关键是司法界对《消法》第 4 9条的理解颇不一致 ,尤其是合同法的实施 ,又产生了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斜性”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入手 ,分析对该条款如何理解 ,结合实践 ,把握如何操作。  相似文献   

14.
一名母亲带着刚满月的婴儿小敏乘公交车,却因公交车制动不合格,引发车辆侧翻,导致婴儿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受害者选择了有利于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久前,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法院判令被告巴士公司赔偿伤者十四万余元。专家提醒,在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中,如果能适用《消赞者权益保护法》的话,受害方的权益会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有关法律专家说,《消法》在计算赔偿金的时候,加  相似文献   

15.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211,自引:0,他引:211  
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 ,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17.
算法消费者是消费者体系中的一种新类型,是通过在智能算法接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衔接与适用空间的解释或立法构造。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保护应围绕算法消费者的同意机制多元化、平台经营者个性化披露、算法消费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信义义务等维度展开,并以公益诉讼保护作为结果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垄断行为受害者提起私人诉讼,也能够对垄断者形成强大威慑力。该制度在理论基础、功能、国外立法实践等方面具有证成的合理性。综合考察我国双倍赔偿制度立法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三倍赔偿制度之规定及反垄断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立法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基于垄断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张晓光 《理论界》2008,(2):88-89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从法理上讲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部门法。  相似文献   

20.
孙良国 《浙江社会科学》2012,(7):58-64,156,157
消费者撤回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学界对撤回权制度的利益衡量和具体规则的研究尚不充分。撤回权制度最重要的是保证该制度能够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平衡,避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有效运作且能被双方接受。为此,撤回权只适用于有限的消费者交易类型,只能在合理的撤回权期间如14天而非30天内行使,同时法律应规定消费者承担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返还成本或相应费用,经营者及时返款、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义务违反的不利后果等具体规则。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需较大修改,撤回权才可被接受且实现其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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