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公民“互尊权利”的法律素质由“互尊权利”法律认知-态度-行为能力的心理发展过程与“互尊权利”的法律制度、价值观、法律行为的内容交织形成系统型结构体系,由此决定了培育公民“互尊权利”法律素质的路径、方法就是要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校法制教育与社会法制实践的结合,并且注重培育“知-信-行”的结合。  相似文献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封建特权而提出来的。今天,我们赋予它社会主义新内容,使它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但如何理解却大不相同。张友渔同志在1980年第10期《民主与法制》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下面简称〈独立〉)一文中说:“其含意是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制定法律时,对于不同阶级、不同身份、不同情况应当给予不同待遇的人可以做出不同待遇的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就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给以平等待遇”。我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本文想就此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法制教育中,很有必要通俗地谈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征,以便引导群众协助司法机关打击这一近年来出现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促使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  相似文献   

4.
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决定了未来中国建设者的精神风貌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成败。而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应该是一种理念的培养。理念的培养,应该以道德理念为前提,以法律观念为核心,以法律知识为基础。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是保险法制乃至整个民事领域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重要一环,但在立法上缺乏基本法律框架,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缺失.应当通过在《保险法》中统一设置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法律规定,在《海商法》中重点设置船舶强制责任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特别规定,补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可以依赖的基本法律框架,进而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我国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诸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应借鉴国外主流经验.  相似文献   

6.
清末商事立法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一系列商事法律和章程,这些商事法律在法律形式、编纂体例、制度内容等多方面都有创新,基本奠定了中国近代商事法律的基础,在客观上对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如何处理继承本国法制传统和移植外国法律的关系的问题上,为后人留下了许多经验教训。  相似文献   

7.
依法治校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管理学校各项事务的重要举措.法制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阐明法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所在,试析当前大学生的思想特点和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强法制教育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8.
1952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法制史上发生的一次重大的事件。它不仅是建国初期法制创新过程中进行的又一场全国性的政治运动,而且对新中国的法制发展以及司法运作机制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值此建国50周年之际,重新回顾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历程,探讨其得失,对于深入了解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和要求,新中国在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摧毁旧的司法…  相似文献   

9.
公开审判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重要途径。为什么要强调公开审判呢?首先,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旁听审判,了解审判情况,是当家做主的生动体现。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因此,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要求。其次,进行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主…  相似文献   

10.
依靠法制反腐败思想是列宁反腐倡廉思想的核心内容。它包括惩治腐败要依靠法制,要有法可依,要从严执法,要建设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完善法律监督等。研究列宁法制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推动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王跃生 《江淮论坛》2015,(2):109-116
文章基于礼、法和惯习考察了男女婚配主婚权问题。在先秦与秦汉时期男女婚配由父母等尊亲安排的决定主要是习俗做法和礼仪规则,之后逐渐演变成法律条文,至唐时完成这一转变,明朝则更为明确。民国之前,父母主婚权得到礼制、法制、宗规和惯习的维护。1929年颁布的《民法》是成年男女婚姻自主实现的法律标志,但它仍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1950年《婚姻法》赋予男女婚姻完全自主之权。  相似文献   

12.
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宪法规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基层组织,她的建立和发展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宪法原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它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社会事务。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动改革,促进四化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加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她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得到了宪法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  相似文献   

13.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面地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制各个方面的原则。但有的同志认为,这一原则只能是适用法律上平等,而法律上的规定(内容)不能平等,从而提出“立法上阶级不平等”和“司法上阶级平等”两个“原则”。目前,系统地表述这一见解的有李光灿同志的《论法律面前平等》一文(载《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4期,以下简称李文)。我对李文的立论有若干疑问,现在提出来商榷。  相似文献   

14.
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思想品德课系列课程之一,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它承担着在高校大学生中普及法律文化,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法律基础课在高校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应充分利用这门课程,加强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但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实际中,一直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准确认识和把握基础课的性质,提正各种关系.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5,(5):169-173
我国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采纳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它是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然而,《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直接适用的法规定相对简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调整范围与适用方式理解不一、分歧明显。结合直接适用的法之相关理论检视实践中的困惑可知,直接适用的法之调整对象应当仅限于案件的特定争议而非案件的全部争议;直接适用的具体强制性规定应在司法判决中具体指明;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单边冲突规范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此外,直接适用的法是法律规避制度的替代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我们在干部群众中深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高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频发生对学校、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究其发生的法律原因,主要有思想上存在一定的误区、法制不健全、依法治校得不到有力贯彻以及法律的普及程度还远远不够等。针对这些原因,从法律角度看,高校应在法理上提倡既注重权利也注重义务,要依法治校、健全法制,加强法制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8.
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2003)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通过对《民主与法制》“法律顾问”栏目1979—2003年的2077个案例的分析,追溯当代中国的日常法律工作在法律改革25年间的意涵变迁。通过对该“法律顾问”栏目的分析,指出在这一宏大变革的25年里,中国的法律人在其日常工作中逐渐引用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并采取越来越技术化的语言回应来自公众的问题,但这同时也增加了民众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律人咨询意见的难度。这一法律系统与日常社会生活之间的沟通困境是中国法律改革出现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目前有关行政复议的基本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由于制定匆促因而留下了诸多疏漏和缺陷。对此,我们可从《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复议制度规定的欠缺及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复议请求权、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管辖、申请与受理、审理方式、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复议决定等若干规定中,这些欠缺规定及应规定而未规定的事项,都有待以后的复议立法予以完善。《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复议决定与起诉的衔接关系、起诉期限的不一致、复议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的衔接、法律适用的标准不一、复议决定与行政判决的适用情形不同等几个方面。如何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地衔接起来而共同发挥作用,既需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又需要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