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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翀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00-103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守约方使其提前获得救济,防范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到来前出现的履约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中不但赋予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还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此学者们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合同法以大陆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国际立法在预期违约上的先进之处,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二者之间的过渡衔接合理,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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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删除预期违约制度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法中并存,导致二者适用上的冲突与混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均可在大陆法系现有体系框架内获得救济,为保持已有的、完整的抗辩体系,合同法没有必要引进预期违约制度.建议以司法解释应急需,在适当时机修改合同法,删除预期违约制度,保留并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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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0-32
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都是解决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另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什么救济措施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合同法》继受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以期对守约方进行更好的保护,但是在适用上却存在着矛盾的地方。因此发现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矛盾困难的地方,并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二者进行制度构造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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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领域中一项重要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首次明确对预期违约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但是条文过简,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特征、构成条件、法律后果等基本问题入手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期对理解和应用该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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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9年 1 0月 1 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 ,确立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对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与旧合同法相比更科学 ,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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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合同履行期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加以规制 ,我国《合同法》应批判地借鉴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大陆法的不安抗辩理论 ,以避免在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可能造成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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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并称世界两大法系,同属西方法律传统。近代中国在模仿西法和变法图强的过程中,与英美法数度擦肩而过,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作为改造学习的模板。但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从涉外经济合同法开始,中国在市场经济法治的建设上,大量引入借鉴英美法的商事合同法制度。合同法的很多内容是通过模仿和借鉴CISG公约和UPICC通则而间接学习英美法的结果。民法典合同编承继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体例和内容,其违约救济制度受英美法影响甚巨,特别是在预期违约制度、根本违约制度、严格责任原则、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多个方面移植借鉴英美合同法之内容,形成了比较法上成功地混合继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奇观,后民法典时代的解释论同样也离不开英美法的支撑。中国民法典通过混合继受之法取各家之所长,在充实丰富和发展完善的道路上阔步向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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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契约自由越来越呼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还是不可避免的,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法不可缺少的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立法者的一个重要的任务。我国吸收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最终确立了自己的与两大法系皆不同的制度模式。这里仅就违约制度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加以比较,找出二者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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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两个概念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 1999年 3月 15日通过并将于 10月 1日施行的《合同法》融此二者于一体,规定了颇具特色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在完善合同履行规则及违约责任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本文试结合这两种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我国有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评价,以期有利于这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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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了我国《合同法》中存在的几个缺陷: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的理论探索热潮已过,但合同法存在的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能忽视的,应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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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现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规则,我国1999年《合同法》在引进预期违约制度时,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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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本是英美合同法的一项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借鉴和吸收。其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对于逾期违约种类的具体规定,导致默示的逾期违约类型在立法上的缺失;对逾期违约中守约方的法律救济手段也较为单一,在适用上存在着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冲突。建议对默示的逾期违约作详细规定;进一步丰富法律救济手段;从整体制度上考虑废弃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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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韩世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4)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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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合同法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谨慎态度。本文采用比较法与历史分析的方法,指出造成这一现象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合同法的许多制度受到旧法的重大影响,历史的惯性使得人们无视它存在的现实基础。随着现代各国合同义务的扩张,合同责任的基础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承认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才能反映社会现实的变迁对法律的新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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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是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承认和采纳的用于处理违约问题时的一个重要规则。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有这一规则,且一直是针对实际违约这一违约形态。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这一违约形态予以了肯定。但对在此违约形态下,非违约方是否也承担减损义务却未明确规定。本文通过比较英美国家相关规定,认为在预期违约形态下应选择英国法的做法适用减损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