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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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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贾楠 《学术探索》2011,(5):46-50
“恶意欠薪”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关涉民生诉求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对该罪名进行正确的诠释和适用,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新一轮的使命。本文围绕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期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王奎英 《理论界》2007,(6):85-86
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在我国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立法的不成熟性,该罪从开始设立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争议。为此,本文试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一些探究,以期对惩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立法改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假冒专利行为日益多发,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的假冒专利罪案件几乎为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关法条的适用范围受限,专利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司法实践中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过高而法定刑较低等。为强化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严密法网,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降低假冒专利罪的入罪门槛,取消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刑法保护;废除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刑事自诉程序,加强公力救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4.
黄曦瑶 《天府新论》2021,(1):125-133
伴随互联网迅猛发展出现的网络帮助犯罪行为危害性日益凸显,为了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前,该罪在司法适用上呈现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犯罪行为方式类型化、量刑差异较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认定不一的整体样态,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成为一大难题。对该罪名的适用,亟需从进一步研究该罪的性质以及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入手,为司法人员提供理论指导。  相似文献   

5.
<正> 我国刑法分则对“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不同、作出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对轻度暴力引起他人死亡的并未规定应当论罪,然而在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惩治腐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腐败是当今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 ,惩治腐败是民心所向。刑法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是适应了反腐败斗争之急需。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是持有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实践争议的焦点在于若干实务问题的司法认定 ,即若干“说明”理由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军职罪在立法和司法上有许多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点。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军职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刑罚体系、军事刑事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备之处,实践当中也出现了许多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相冲突的情况,使军职罪主体的理论体系遇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51-156
醉驾一律入罪与否,关系到刑法谦抑原则能否得到贯彻、刑法的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能否实现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下司法实践对醉驾案件采取一律入罪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明确醉驾不应当一律入罪,并且对醉驾的司法认定应当围绕其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在主观要件中,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且主要是间接故意,必须证明驾驶人对醉驾行为导致危险结果的主观认知和放任心态;在客观要件中,不能仅以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入罪的绝对标准,必须以此为基础,综合考察客观情节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9.
对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盗罪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近年来其发案率已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到海上公共安全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门规定了海盗罪,我国已加入该公约,但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进行规定.借鉴国际刑法和域外刑法对海盗罪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增设海盗罪存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增设时应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来入罪,规定其为一种在海上对船舶或航空器以及船舶或航空器上的人或物实施暴力、胁迫或其它扣留、掠取行为.  相似文献   

10.
我国于1997年在刑法中新增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但该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主要理论焦点在于规定本身的合理解释,对国有资产的界限、本罪的行为特征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考虑进行解释。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本罪与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利用单位资金"办福利"的行为,如果确未造成单位严重损失、未严重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的,一般不宜定罪。  相似文献   

11.
一、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包含限制性条件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因此,认真研究此罪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就不可能准确定性[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然而司法工作人员的刑法实然规定并不符合刑法对刑讯逼供罪寄予的功能期许——期待通过刑讯逼供罪的设置来保障基本人权、规范公职行为、改善社会治安、平复民怨民愤和保护国家法益.司法工作人员的内涵无法变身以适应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功能期许,只能将刑讯逼供罪的主体重置以完成刑法赋予它的使命.  相似文献   

13.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民事或行政制裁方式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对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司法意见、刑法理论、实践障碍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却大相径庭,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认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区分为侵财性与非侵财性虚假诉讼两种类型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当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及时修订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单独规定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160份停车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进行量化研究,发现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一律入罪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犯理论适用存疑;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裁判罪责刑不相适应.该抽象危险犯行为存在实质出罪的可行性:一是从概念上进行廓清,区分出罪与实质出罪;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实质出罪理论具有可适用性,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和接受.结合域外立法有益经验,我国应明确可操作性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出罪标准:一方面,引入情节是否严重的考量,以符合刑法总则的"但书"精神;另一方面,增加可以实质出罪的情节规定.  相似文献   

15.
骗取贷款罪在追诉标准的把握上存在着混乱,虽然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这些形式化标准仍存在规范本质导向不明确的问题,且争议颇多.202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做了进一步修正,仍然没有解决该罪在实践与理论上的根本矛盾.问题关键在于明确骗取贷款罪的罪质,而既往相关理论多忽略了该罪所涉社会生活场域自身的运行逻辑.结合金融活动的运行逻辑,骗取贷款罪之罪质应以"信用风险"为核心加以理解,并进而经由这种风险逻辑解答其各种适用问题.例如当风险管理工具并未失效时,作为二次性规制手段的刑法就不应将相应的虚假行为评价为骗取贷款罪.重新将问题聚焦于金融信贷视域,以其运行逻辑明确骗取贷款罪的罪质并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向标,是保证骗取贷款罪合理适用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6.
唐律“不应得为”罪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燕斌 《兰州学刊》2008,(12):111-114
“不应得为”罪历来颇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罪打开擅断滥刑的闸门——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罪名的设立是为了弥补律文的不足,使得唐律的逻辑体系更加完备,其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导致法官擅断局面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以往研究中对该罪名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学界应基于非法经营罪是法定罪的基本立场,阐述“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问题,解决本罪规制的范围过于宽泛和认定复杂等棘手问题,从而巩固罪刑法定主义的根基。  相似文献   

18.
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犯罪。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剖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强调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等,对正确理解与适用危险驾驶罪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9.
网络刷单炒信被司法定性为非法经营,但却值得商榷。首先,非法经营罪规范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国家特许经营制度被侵犯,与刷单炒信侵犯的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大相径庭;其次,网络刷单炒信虽违反“国家规定”,但是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构成要件,其虽然属于“违法经营”,但因为不存在相对应的合法经营而不属于“非法经营”;最后,司法定性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刷单炒信社会危害性巨大,并且是在舆论压力之下无奈的司法犯罪化。因而,司法者应当有气度容忍社会不公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非曲直判断舆论风气而维护司法独立,坚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并响应刑法谦抑性,当为司法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在于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核心构成要件该当性。通过类型化分析高空抛物行为,发现既有法律手段足以规制该行为,刑事立法应保持谦抑性,无需新增条款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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