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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事有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转让”的类型,以保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立法目的的实现.在共有份额赠与及共有物转让时,不能适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份额互易或抵债时,应当适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在内的复合型不动产所有权。其中,专有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排他性;共有权可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分别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来对待;成员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当属于身份权中的成员权。  相似文献   

3.
处分权受一定限制的按份共有是区分所有共有所有权的性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得依其共有持份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该所有权,也可通过一定方式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或特定第三人行使该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共有权之专用使用权的性质应当视情况而定,专用使用权人一般不享有成员权,但应赋予其成员权以外的特别权利,以保障其利益.屋顶、外墙等的专用使用权不得对抗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具有相同内容的他物权.  相似文献   

4.
浅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近几年来,因共有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显现,对共有权的性质、客体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应加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研究,以便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共有应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以"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特征的共同共有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各种形态的共有归根结底均是按份共有.我国应在承认某些共有的特殊性的前提下,摒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划分,谋求对共有的统一规制.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共同共有的认定,二是对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关系的认定与推定建立在共有类型二分的基础之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必须遵循物权客体特定的要求。《民法典》第308条的适用前提是对共有关系性质的约定不明确,所谓“约定不明确”只能针对按份共有。原则上共同共有不可基于约定而产生,而是严格限定为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共同关系而产生,共同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主张共同共有的当事人需要进行积极举证,因不具有共同关系而不能认定为共同共有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相似文献   

7.
李印福 《理论界》2002,(5):86-8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甚至上百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结构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简而言之,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  相似文献   

8.
合伙财产是合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现行民商事立法条件下,舍伙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即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也存在共同共有的情况,其根据在于舍伙的协议。有关合伙财产的立法应同时对两种共有形式的存在予以肯定,以便合伙人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纠纷的解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舍伙财产的按份共有在合伙财产所有权形式中将日益成为普遍现象。合伙企业法应规定,在合伙人无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统一认定为按份共有。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该法仅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中的几个原则性问题,不足以调整区分所有权领域内所有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在保障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同时,达到维持与管理建筑物的目的.因此,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其范围与界定标准,才能真正廓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与共有权的权利界限,解决实践中因所有权区分不明确而产生的诸多纠纷.  相似文献   

10.
住宅问题乃是一切国家的重要社会经济问题。我国应改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和立法的滞后现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基于相邻或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三要素构成;应自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体系;其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共有部分附属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均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内在涵义,应作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1.
冯源 《天府新论》2020,(1):115-123
共有产权房是阶段性住房改革的产物,属于“产权型保障”的住房政策。政府对共有产权房进行适当干预,建立了行政管理与合作参与的双重模式,并架构了政府与私人的权利义务基本图景。政府的权利具有公私混合性,基于共有产权房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定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衍生于受益群体所应该支付的社会对价,部分人先取产权使其他具有同样资格之人的权利暂时成为期待权;同时,政府与私人之间按份共有的状态部分服从契约伦理。综合考虑居住权的普适性和个别授予性之间的矛盾,应建立政府与私人共有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体现为优化政府和私人的各自份额划分、建立“不对称式”的权量赎回机制、政府让渡物权性居住权并与廉租房、公租房等统筹安排。  相似文献   

12.
合作研发中的专利共有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敏洁 《兰州学刊》2011,(8):107-113
在知识的淘金热中,业界多有采用合作研发新技术模式者。我国专利法未明确规定专利共有的性质,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权属纷争。专利权实为专利财产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应为按份共有。共有专利权与共有人对专利权所享有的份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共享专利的语境中,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能的实施不受其所享有份额的影响。此外,企业合作研发共享专利者还可能与专利法上的职务发明相抵触,由于专利法缺乏相关规定,如有纠纷,只能以激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为导向,综合考虑、个案解决。  相似文献   

13.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两种重要的优先购买权.当前对两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发生竞合以及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有很大争议.通过对共有份额与共有物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当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物时他们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分析,认为两优先购买权很有可能会发生竞合.当两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基于立法目的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应该选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4.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两种重要的优先购买权。当前对两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发生竞合以及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有很大争议。通过对共有份额与共有物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当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物时他们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分析,认为两优先购买权很有可能会发生竞合。当两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基于立法目的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应该选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5.
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态度并没有使更多的非婚同居者步入婚姻的殿堂,相反,非婚同居的数量及其纠纷有增无减。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当今各国纷纷立法对其予以规制。本文探讨了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原因,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提出我国应立法规范非婚同居关系。同居当事人之间应有人身占有权,代理权等人身权利,在财产关系上应适用劳动所得共有制或按份共有制。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按份共有中的共有物处分采"多数决"方式,从表面上看,这既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冲突,也不同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但如果从复杂社会的视角看",多数决"方式不仅可以实现物的静态价值向动态价值的转换,还对培育市民社会下的团体自治性有着重要意义,是我国《民法典》编撰应坚持的方向.惟需补强相关的制度设计,保障少数共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17.
合作社的法律特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作社是对内服务、对外营利的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合作社内部权利结构的设计要遵循自愿、互助和民主的基本原则。合作社的内部财产权利结构是以社员个人所有权为主的二元权利机构,古典合作社表现为社员个人所有权和合作社法人所有权的结合,现代合作社则倾向于社员个人所有权和社员按份共有的结合。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是集体决策和自我管理的模式;在利益分配上,以惠顾额返还为主要形式,兼采按股分红的方式,社员对合作社的责任承担有无限责任、保证责任和有限责任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18.
共有人请求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诉讼为共有物分割之诉,其性质为形成之诉,诉讼标的为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共有物分割判决是诉讼判决,不是非讼判决,这种诉讼判决为形成判决,不是给付判决,也非兼具形成判决和给付判决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9.
如何在共同居住关系的基础上形成有序的组织来统一管理小区事务和行使共有权利,是提高建筑物利用效率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居民自治意识的不断加强,如何有效行使和保护成员权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拟从成员权的界定入手,论述在三元论视野下建筑物区分所有之成员权的特征及如何有效保护成员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屋顶平台不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单独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屋顶平台也不属于顶层业主区分所有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屋顶平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其上可以为个别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专用使用权.专用使用权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设定,开发商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定专用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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