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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须在全国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为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除法律适用问题外,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此外还要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全程录音录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死刑案件二审的开庭审理,从司法实践和操作规程上说,就是将一度合二为一的程序再次明确为两个程序,即将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审理分开.最高法院之所以专门下文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明确和完善,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原因就是从程序上为防止冤错案件发生设置重要环节,从人权保护上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表述的机会,多一次辩护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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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注的"唐慧案"有了新进展: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唐慧表示不能接受,她将"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主流的舆论评价则普遍认为,最高法的裁定顶住了舆论干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司法的理性与独立精神,而政府与民众也在这个案件的发展变化中受到教育和启示。在这场堪称"中国司法、民意和政治微妙三角的最佳样本"中,政治力量的介入、地方政府的作为、民众情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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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死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经济犯罪应不应当废除死刑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经济犯罪的发生有较大的社会因素作用,其危害性也不至于剥夺其生命,更毋论死刑的工具性推定无法实现惩罚与改造犯罪的价值。笔者认为,尊重生命,保障人权应该从经济犯罪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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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核准,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特点之一,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显著标志之一,更是华夏民族对人类诉讼法律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下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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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我国在规定两审程序的基础上,还规定必须实行一项特剐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这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又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笔者建议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对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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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自古以来为维持社会秩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代以来人权的发展促使大部分国家对废除死刑达成了共识,中国也已经逐步具备了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废除死刑应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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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从贝卡利亚开始,围绕着死刑的存废争论就一直持续着。死刑是在人类文明进步到一定阶段之后,人类之间的同态复仇退出历史舞台,惩罚犯罪者的权力收归国有,死刑也伴随而为国家行使。死刑的存在对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有些类型的犯罪来说,死刑是一种过于残忍的处罚方式。就我国当前来说,死刑的适用还是过于宽泛,因此,本文将围绕着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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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杀死同寝室4名学生)被害人家属最终因为加害者的家庭情况放弃赔偿要求;2006年12月28日当杀害11人的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时,这11个被害人家庭仍未获得任何赔偿,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这些案件大都存在相同的特点,即犯罪行为人几乎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因此得不到赔偿。从刑事诉讼角度关注被害人,关注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直接的侵害,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关注。在诉讼中作为案件当事人理应与被告人一样受到同等的重视。随着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呼声的高涨,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才日益受到重视。许多学者认为:"今后应赋予被害人以平等的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本文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的含义,特点以及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及改善的详细论述,对我国被害人制度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希望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略尽薄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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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毒品犯罪都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对象,而将毒品犯罪严刑峻法也是我国始终坚持的目标。我国作为少有的几个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国家,频繁和普遍的适用死刑,也给司法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困扰,为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兼顾宽严相济的政策,文章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概括近年来导致毒品犯罪案件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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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阿克毛贩毒死刑案"分析出发,论述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与争议问题,并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未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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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说,如能严格加以贯彻,我国的证明标准足以保障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但事实上,这一“高标准”在实践中并未做到“严要求”,证据不足的案件几乎总是难以疑罪从无,而是普遍采取了从轻量刑的处理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文将对这一裁判方式及其正当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