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关于行政立法主体补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政机关。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而且有必要把某些立法权授予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依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行为。认识和肯定这种行政立法主体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公共行政视野下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社会公行政日益兴起,非政府组织逐渐取代政府行使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蓬勃发展,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研究范围已难以回应当代行政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国家行政,更要研究社会公行政;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传统行政主体,更要研究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法学不仅要研究强制性行政行为,更要研究非强制性行为。  相似文献   

4.
教育行政主体不仅仅包括各级教育行政机关 ,还包括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明确教育的行政主体对依法治教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行政公开概念辨析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行政公开与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原则是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广义的政务公开包含了行政公开,而行政公开又包含了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既应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应包括法律、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内容既包括行政信息的公开,也包括行政活动过程的公开;免除公开的信息是指国家法律规定保密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公开的方式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当行政主体不履行依法公开的义务时,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相似文献   

6.
在新一轮的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中,国家机构和党的机构发生了职能的转变与融合,产生了新的行政上的主体,同时也给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带来极大的挑战,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面临重构的问题,学界对行政主体理论作了诸多调试。党政机构合署合设背景下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应当突破传统的"诉讼主体模式",综合考虑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行政救济以及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等因素,使各方面的因素协调配合以构建新的行政主体理论。  相似文献   

7.
农民社会权保障在我国现行城乡二元体制模式下具有鲜明的特殊性。现行制度对农民社会权的保障主要是国家主导的一元主体保障模式,该模式存在保障措施单一、国家义务履行滞后和行政机关怠于作为的弊端。在社会契约理论、"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第三部门"理论等基础上构建二元主体模式成为农民社会权保障的新趋势,实践中,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呼吁二元主体模式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新公共管理思想的发展,引发的是非营利组织职能的变化。这些理论在中国的推广和应用,带来的是政府职能的转换和逐渐将部分公共职能放权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等特征及其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凸现,势必使其成为多元行政主体中的一员。目前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由没有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营利组织行使公权力而引起的诸多问题得不到应有的解决。文章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在政府职能转换中作用的发挥需要我国扩大行政主体的范围,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特征决定其应该具有自治性行政主体的地位。确立非营利组织的地位,有利于我国行政法的完善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国际贸易理论演变中的企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主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在传统理论中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由于国际贸易考察的出发点是“国家”,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分析方法没有给企业留下应有的位置。结果便是贸易理论诠释现实国际贸易的能力式微 ,从而形成种种不满正统贸易理论的暗流。这预示着将继往贸易理论重新整合统一是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方向和必须。而这一整合的努力是通过转移关注的视角——即从关注资源配置转向经济组织——而完成的。本文正是从这一视角转向出发 ,考察企业在国际贸易理论演变中地位的升迁变化 ,把国际贸易理论分成传统、折衷、现代三个阶段 ,目的是想指出企业的重要性 ,同时也想提醒人们国际贸易中企业的主体地位是不可缺失的 ,不能以“国家”主体替代“企业”主体。  相似文献   

10.
西方国家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一般纳入行政法范畴内的行政主体。我国相关法律将我国国办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有缺陷的。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属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在高校与学生间实际上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类则属于...  相似文献   

11.
行政权是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考量的重要因素.现代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导致行政权多元化与非专属性的加强,行政权的发展变化导致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多元化的趋势意味着行政行为的范围的扩大,部分公共行政行为也将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违背了行政诉讼的目的、混淆了实体和程序问题、造成权利救济的范围狭窄、导致被告的确定复杂化,因此亟需进行重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应当以行政公权力行为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使行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甚至船长、机长等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有行政主体概念存在诸多缺陷,在公共行政改革的冲击下,更加明显。在行政主体概念的外延已经发生嬗变的情况下,应该把现有行政主体分为行政主体与公共行政体。公共行政体只是指在公共行政组织体系中能够代表行政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公共行政职权,并对其公共行政行为以担当行政争议当事方的方式,承担形式法律责任的组织。  相似文献   

14.
全国各地成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我国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原因在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基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现实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接受性考虑,应在与行政主体理论分离基础上,从功能标准考虑,以是否依法享有、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重构逻辑,它具有不再脱离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实际、不再过分注重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不再局限于国家行政职权、不再局限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合一等优势。在进行具体重构时,可从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名”“实”相统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质”、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合法性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量”、以最先受理原则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受理权冲突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15.
行政许可法关于原则、许可设定主体和设定范围、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WTO协定的要求,WTO协定的国内实施也将为该法的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比照WTO规则,行政许可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应增设比例原则和宽容审查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需要补充和明确;应适度拓展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强度  相似文献   

16.
关于行政合同理论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合同应以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前提,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并非行政机关为执行职务而达成的协议均为行政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更不会形成行政合同。我国行政法采用的行政主体理论与德国行政合同所依托的行政主体理论不同,不能简单地套用德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分类。在行政合同的范围上,相比德国而言,法国的理论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17.
行业组织的权力来源及权力属性,使行业组织成为一定范围内公共利益的聚合体,并具有相应的公共行政职能,理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现行体制下多数行业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的缺失,使行业组织及其会员的权利救济难以得到保障。为此,应重新构建我国行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8.
论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决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依法行政的实现进程。文章从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入手,探讨了制约行政裁决之法律救济的价值目标和法律规定等因素,并认为对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应以行政裁决的价值目标为基点,根据行政裁决范围、种类、行使方式及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不同,灵活确定不同的法律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19.
在德奥模式和英美模式中,行政强制决定或裁定的最终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在台湾地区,1998年的改革也使得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单一化,司法机关不再行使强制执行权。中国内地的行政强制执行依旧是双主体制。司法机关行使执行权不仅不符合司法权的秉性,而且带来司法实践的混乱。行政权的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效益性和时效性。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应取消肯定列举式的规定,而采用由肯定的概括、否定的列举及例外三个部分结合构成的立法模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有必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