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在对北魏至隋唐时期均田制诸问题的研讨中,有同志据北魏均田令中“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魏书·食货志》)一段提出,均田制中的永业田(亦称桑田、世业田),属于私有性质的土地,说,“丁男的桑田不是国家授给的,而是人们  相似文献   

2.
关于北魏至隋唐时期均田制中的永业田(亦称桑田、世业田)的性质,史学界多年来不断进行探讨。有人认为:“桑田和永业田基本上是私有土地”。也有人提出:“永业田并不是完整的私有土地,而应是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的土地”。我的看法是,尽管从表面上看,永业田似有某些“私有”的迹象,但究其实质,仍属于国有土地范畴。 认为永业田属于私有土地,或认为其具有国有、私有二重性质的同志所持的一条基本理由是,“永业田(即桑田)‘得听买卖’”(《钱文》),“永业田可以买卖,完全反映了它的私有性”(《武文》)。诚然,在北魏至隋唐的均田令中都有永业田可以买卖的规定,但本文需要辩明的是,永业田的买卖是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让渡。  相似文献   

3.
唐代均田制是具有广泛影响而又常见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唐宋时代的许多重要见解都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但从《天圣令》复原的唐《田令》可见,田令不是均田令,把田令等同于均田令是在史料残缺情况下的误认。文章逐条分析足以代表唐代官方言论的《唐代诏敕目录》,没有任何诏敕把本朝田制称之为均田制。从唐宋人的主流言论来看,也没有把唐代田制称之为均田制。唐人认识中的均田其实只是均税,与制度无关。考之均田制研究史,则可以发现,均田制只是一种由日本学者建立的学术解释体系。这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唐代经济史、唐宋历史乃至中国古代史都有重要意义,可以提示给我们新的思考出发点。  相似文献   

4.
隋代均田令承上启下,在北朝隋唐时期均田制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传世文献中记载的极其简略,加之所载并非田令的原文,而是后世修撰者的概括和说明。《隋书·食货志》中属于均田令的内容仅二百余字,空缺遗漏非常严重。而且,对隋代的田令不分时期地总括在一起,内容穿插交织,条理前后不清,给今天的研究造成很大的困难。所以,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补遗和分期。一、隋代均田令补遗近年来,对隋代田令补遗已有多处,如关于丁男和妇女受田、老小受田、宽狭乡之分,翁俊雄先生补之;关于府兵受田、士兵身死子不退田、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取消妇人和奴婢受田,武建国先生补之。但尽管如此,隋代  相似文献   

5.
《天圣令》复原《唐令》是近年来新发现的重要史料,如何理解其中出现的"私田",关系到唐代是否存在土地私人所有的重要问题,更牵涉到"均田制"研究的诸多方面。何东、杨际平的相关文章,就是关于"私田"性质的再讨论。在辨析何氏文章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唐《田令》等相关史料,能够得出唐代存在土地私有权的结论。唐代没有土地私有权,或者把土地私有权拆分为体制内有、体制外没有等观点,皆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6.
均田制自北魏太和九年至唐中叶,历时近三百年。在这近三百年中,均田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一直为历代所沿袭。然而在具体内容上,则不断地因时势变迁而有所损益,不断地发生着演变。均田制的变化,不惟发生于嬗递相交的各朝代,而且还发生于各朝之内。北魏、北齐、西魏北周、隋、唐都颁布均田令,又都不断地调整、补充和修订均田令。遗憾的是,各朝均田令修订的具体时间和内容,除唐代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外,其余各朝皆无比较明确而翔实的记载。这给我们全面、系统、准确地研究均田制的发展演变带来了很大的困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唐代均田制的考察发现,均田制度设计与运作实效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均田农户实受土地只有40唐亩左右,尽管与实际耕种能力相适宜,但是由于承担的仍是100亩土地的赋役标准,造成农户负担异常沉重。传统社会无法提供均田制扎根生长的土壤,统治者的阶级属性和剥削本性决定了农户生计处于一个低水平的状态,这就很难把均田农户固化在土地上,所以看似合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只是一个陷阱,得到的是双输的结局。  相似文献   

8.
汉初授田制的推行使得普通百姓有田百亩成为可能;国家在制度层面虽然允许土地买卖,但授田制内在按爵名田的规定成为资本流向土地的制约因素,田税以受田顷亩为基的征收机制更成为土地交换的内在障碍.从很大的程度上看,授田制背景下的土地买卖绝非放任自流.  相似文献   

9.
均田制的前史,就是计口授田。或者不如这样说,计口授田是在贫富贵贱间不太悬殊、阶级关系不太紧张情况下的一种均田制;而均田制则是在贫富贵贱间已经相当悬殊、阶级关系已经相当紧张情况下的一种计口授田。中原汉人的计口授田,秦简中已有反映;拓跋族的计口授田,拓跋珪时已经实行,可是正式的均田令到元宏时才颁布。所以,计口授田的情况往往比较宽松些,而均田制就必然要打折扣,有时是很大的折扣。但不  相似文献   

10.
"土地还授"在唐代"均田制"研究中极为关键,是"均田制"作为一种制度是否成立的"实施机制",其本意是为了保证土地耕种及取得赋税.传世文献中没有提到官员的应受田,<田令>中关于职事官的土地还授只是具文.在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记载中.土地还授是根据<田令>的规定来执行的,也只是参考.因此,"均田制"不是唐代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土地还授"只是田令当中的一种文本规定.  相似文献   

11.
清代广西的土地问题,有流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有土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因后者已有专文作探讨(见《广西民族研究》1987年2期),因此,本文着重探讨流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清代广西的土地,综合各种历史资料的记载,有官田、民田、壮田、瑶田、俍田、学田、兵田、堡田、屯田、屯馀田等名目。改土归流后的泗城府,据(清会典》卷一七《户部》载,除官田、民田外,尚有膳田,另据《大清一统志》卷三六○载,还有官族  相似文献   

12.
唐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租庸调法。贞观十四年(640)侯君集平定高昌后,在积极推行均田法的基础上,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租庸调祛亦贯彻执行。据《唐律疏议》卷十三载:“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纸绢二文,绵三两,布输二文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着临时别差科者,目依临时处分。”①按照这一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二五;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经(或绢、)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  相似文献   

13.
论宇文融括田括户对开元之治的影响李志生经过隋末战乱,唐初人口急剧下降,全国不足三百万人,土地大量荒芜。针对这种情况,唐政府颁布了均田令。在均田制下,大批逃亡人口转而成为政府控制下的小自耕农,成为国家兵役、徭役的基本承担者.但在短短的几十年之后,即到高...  相似文献   

14.
汉唐间的土地买卖,以及与此相连的封建土地所有权问题,历史上就有争议,至今仍然意见不一。较早的争论出现于马端临《文献通考》。该书评论唐朝均田制,引了叶适的一段言论:“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马端临说:“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未深考”。他认为“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两人都把土地买卖与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但在时间上看法不同。解放后,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中,再次碰到这个问题。一些同志指出:“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不过是一种“诡诈的买卖”,它“不但不能证明‘自由的私有权’的建立,反而意味着在封建社会的农民是以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而换取使用权为其特征”。更有同志提出:“所谓经过买卖的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下被承认的,而法律是统治者所订”,因而认为土地所有权“在专制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这里的分歧就不仅涉及汉唐时期(乃至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性质、意义,而且关系到对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了。本文试图结合汉唐间土地买卖的事实,对“封建式的私有”谈点粗浅意见,供讨论。  相似文献   

15.
明末农民起义军是否实行过“均田”政策?这是研究明末农民战争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对这一问题,近年来史学界正不断进行研究和讨论,达里我补充一项论证,供大家参考。有关李自成军实行均田的史料,大家都知道,记载最明确的是《罪惟录》,其中说李自成在崇祯十七年实行过“贵贱均田之制”,这说明了“均田”是一种制度;另外,大家根据《出劫纪略》中关于李自成“割富济贫”这条史料,又论证了农民军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但农民夺得土地以后又怎样呢?大家还未作进一步论证。关于这一点,我从《出劫纪略》另一篇记载中获得一点消息:  相似文献   

16.
均田制首创於北魏,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继承和发展。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起,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的实行为止,均田制从施行於一个割据政权而扩展到在全国范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历时三百年,其作用和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历史内容,必须给予比较正确的评价。过去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尤其是对北  相似文献   

17.
关于秦代的经济史资料,特别是有关土地政策的资料,在云梦秦简出土以前,留世者甚少。《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一年集解引有徐广曰““使黔首自实田”一语,为现代史家所注目。1947年翦伯赞在所著《中国史纲》第2卷《秦汉史》中解释曰:“所谓‘自实田’,即自由占有土地之谓也。”不久,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里也说:“三十一年令人民陈报耕地实数”,为的是“推算实数,制定赋税”。1963年出版的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则谓:“‘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有田的人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并进而  相似文献   

18.
刘进宝 《西域研究》2008,(1):139-145
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作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是国内外史学界研究的重点或热点.国内外学者在均田制研究方面的成果,可以说实在太丰硕了,仅国内出版的专著就有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及修订本《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杨际平《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2年)和其增订本《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日]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日]铃木俊、山本达郎等著《唐代均田制研究选译》(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等,发表的论文可以说是以千万计.一般认为,均田制研究应该说没有剩义可言了.  相似文献   

19.
一、关于西晋田制税制的主要文献关于西晋的田制和税制,现存的唐修“晋书”有二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户调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边郡或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夷人输宾布户一疋;远者或一丈。』第二个内容是占田制度与课田制度:『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二十六以上,为老少不事。』从这两条文献看来,户调式是从户课税的税制。而占田制与课田制,合着下文所记晋故事之所规定,则是从丁的田制。  相似文献   

20.
《天朝田亩制度》新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太平天国起义时揭橥了上帝教教义和反满“民族大义” ,没有提出农民的土地要求。土地私有不符合太平天国上帝教反对私有制的教义。与历史上的“均田制”比较 ,太平天国立国后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没有类似“桑田”与“永业田”私有的规定。《天朝田亩制度》的“分田”与“均耕”只是平均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 ,以实现在此基础上的产品的平均分配和“同享”。重审《天朝田亩制度》 ,可以发现“平均分配土地”只是对其的误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