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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地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秦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古代惩治贪污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封建君臣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对于贪官污吏重惩不贷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从我国封建法制史上看,贪污犯罪主要是指官吏利用职权侵吞、盗窃、骗取、挪用、毁损、浪费国家财物以及收受贿赂、强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便是这种犯罪本质特征的生动概括,它表明,我国古代的贪污罪是官吏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各种行为的总称,即指官吏贪“货财之利”的犯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注《泰始律》说:“货财之利,谓之赃。”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又称贪污犯罪为官吏“犯赃”或官吏“贪赃”。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有许多举贤授能的传说,如尧举舜,舜举禹,舜禹用皋陶,商汤用伊尹,武丁用傅说,周文用吕望等等,皆被视为主明臣贤的光辉典范和国泰民安的重要原因。孔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礼记·中庸》),对于“建官惟贤,位事惟能”(《尚书·武成》)的思想尤有深识,认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并特别调调“为政在于得人。”(《孔子家语》),因此,他十分重视  相似文献   

4.
<正> 安徽英族是西汉时英布的后裔。英布封于六(今安徽六安),为准南王。英是氏,本姓偃,英氏是偃姓的一个分支。据《史记·黥布列传》记载:“黥布者,六人也,姓英氏。”《索隐》说:“布本姓英。英,国名也,咎繇之后。”《国语》:“晋有英成僖子。”《通志·氏族略》说:“英,偃姓,皋陶之后,以国为氏。汉有英布,为九江王,望出晋陵。”又说:“六氏,偃姓,皋陶之后,文(公)五年楚灭之。今庐江故六城是也。子孙以国为氏。”可见英是皋陶之后,本姓偃,后来以国为氏,便称英氏了。又因为英布年少时以罪被黥,遂以黥氏。《通志·氏族略》说:“以凶德为氏,黥,偃姓,皋陶之后,淮南王英布,遂为黥氏。”《史记·索隐》说:“又《春秋传》六与蓼,咎繇之后,或封于英、六,盖英后改为蓼也。”宋邵思纂《姓解》:“英布,因黥  相似文献   

5.
秦汉守官制度考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汉守官制度,即官吏的试用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吏任用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也是很有意义的一个研究课题。一、守官制度的建立赵翼《陔余丛考·假守》云:“其官吏试职者曰守”。守官即试任某官的意思。作为一  相似文献   

6.
汉代 “苛人受钱” 应指官吏 “拘止人而受钱”。 《说文·叙》 言 “廷尉说律”, 以 “苛之字止 句” 申明了此罪特征。 《晋书·刑法志》 所载张斐 《注律表》 “呵人受钱” 应为 “苛人受钱”, 表文是在身 体强制的意义上将 “苛人受钱” 区别于其他五项 “以威势得财” 之赃。 “苛人” 常具有官吏依职权执法的表 象, 因此汉代法律体系区分 “苛人” 是否涉赃, 以不同类型的规则分别予以规制: 对单纯 “苛人”, 主要以 诏敕整饬, 为官吏执法保留了弹性空间; 对 “苛人受钱” 之赃, 则在律令体系内区分苛人事由, 以涉嫌犯 罪为由拘止人者入律上既有 “受赇” 罪名; 不以涉嫌犯罪为由拘止人者, 可能是在西汉调整赃罪体系后, 以令新创 “苛人受钱” 罪名和独立的计赃量刑等级。  相似文献   

7.
从唐六赃到明六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唐律疏议》提出“六赃”后至明清一千余年中,我国封建法典普遍采用这一立法成果,并不断加以改革发展。它作为同经济犯罪——“赃”斗争的武器,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确保地主阶级私有经济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唐六赃到明六赃的发展过程基本上就是唐以降我国封建王朝关于赃罪的立法过程,它反映了封建法同盗窃罪的斗争(主要是镇压贫苦农民)和同官吏赃罪的斗争。对六赃立法,清末著名律学家薛允升、沈家本作过考证比较,可惜颇多错失。一九三五年陈顾远著的《中国法制史》说及六赃,其中“官吏犯赃”仅寥寥六百余字。近年来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接连出了几部通史,但对六赃问题仍未予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没有提及。一九七七年台湾林咏荣著《中国法制史》出到第六版,有关“六赃”也一笔带过。  相似文献   

8.
谈"刑"说"罚"     
<吕氏春秋·君守篇>说:"奚仲作车,仓颉作书,后稷作稼,皋陶作刑,昆吾作陶,夏鲧作城,此六人所作,当矣."文中所说的皋陶(音gāyāo)是舜的臣子,掌管刑法.<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命令说:"皋陶,蛮夷猾夏(侵乱中原),寇贼奸轨(由内为奸,外起为轨),汝作士(即后世的大理卿,管司法的官),五刑有服."可见,我国有记载的"刑",在舜时已经有了.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刑,罚罪也.从‘刀'‘井’.  相似文献   

9.
谈"刑"说"罚"     
<吕氏春秋·君守篇>说:"奚仲作车,仓颉作书,后稷作稼,皋陶作刑,昆吾作陶,夏鲧作城,此六人所作,当矣."文中所说的皋陶(音gāyāo)是舜的臣子,掌管刑法.<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命令说:"皋陶,蛮夷猾夏(侵乱中原),寇贼奸轨(由内为奸,外起为轨),汝作士(即后世的大理卿,管司法的官),五刑有服."可见,我国有记载的"刑",在舜时已经有了.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刑,罚罪也.从‘刀'‘井’.  相似文献   

10.
秦汉时代,赃罪是指一切用非法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本文仅研究官吏的赃罪。众所周知,官吏的合法收入是俸禄,而俸禄是受等级限制的,有限的。要满足无限的对财富的需求和欲望,只能靠法律外的手段。用法律外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即赃罪。“府库空虚于上,百姓贫贱于下,然而奸吏富矣。”“吏不廉平则治道衰”。因此同赃罪作斗争,是封建国家对官吏进行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李氏探源     
本文在考察中国古代姓氏制度的基础上,探讨了李氏的渊源及其相关问题。作者认为:李氏即古代的理氏,理氏改称李氏的原因系音同字通;李氏并非上古之姓,而是后起之氏,与古代的刑狱之官有密切的关系,属于“以官为氏”,后称氏为姓,其形成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李氏渊源于古代东夷族的皋陶部族,系皋陶的后裔。  相似文献   

12.
鉴于元末贪吏横行、社会腐败,终致覆亡的教训,朱元璋深知“此弊不革,欲成善治,终不可得。”于建国之初的洪武四年即“命自今官吏犯赃罪者无贷!”洪武二十五年,“命户部备录文武大小官品数,给俸米之数,以米计谷之数,又计其田亩出谷之数与其用力多寡而为之书。至是编成,赐名曰《醒贪简要录》,颁布中外,俾食禄者知所以恤民。”(《太祖实录》卷二二零》)以“吾民之艰”与官吏之“坐享天禄”相对照,从而促贪吏之“醒”。但,总有冥顽不醒者,因而不能不“惩”,朱元璋对此亦不曾手软。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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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是司法界公认的中国司法鼻祖,众姓皈依的先圣,儒家思想的源头,中华文化的奠基人,六安市作为皋陶陵墓所在地、皋陶后裔受封地,建祠修墓、建设“皋陶文化园”、形成常态的国际化“皋陶祭”活动、开发皋陶文化产品、怀念他的功德,开展古籍利用、文物征集和皋陶文化的研究工作,深入挖掘皋陶文化内涵,张扬这笔巨大历史文化遗产,既是六安的独特资源和优势,也是六安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古代防治官吏犯赃的章法历代各异。但相比之下,宋代的措施更具有“文治”的特点,即不是仅依恃严刑酷法的威吓,而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着重预防、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来防治犯罪。 一 官吏犯赃的途径很多,但论其要者,则有三种:侵吞公有钱物;行政、经济管理活动中侵渔他人财物,接受贿赂。宋代统治者在三百余年惩治官吏犯赃的历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较为严密的预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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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研究提示了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对官吏渎职罪的规定和惩罚是《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唐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渎职罪。《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一般性的渎职罪和特定的渎职罪。在《唐律》中 ,官吏渎职罪的范围十分广泛 ,对渎职罪的刑罚是十分严厉的。但严刑不是唐朝立法者的目的 ,对官吏渎职罪的刑罚力求做到“罚当其罪”。“罚当其罪”的原则体现了唐朝立法达到了相当的水平。  相似文献   

16.
“赃罪”的历史沿革 在现代刑法中,“赃”是通过贪污、盗窃、受贿、诈骗、赌博、抢劫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获得或企图获得的金钱或物质的统称。而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赃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它既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同时又是指这一类犯罪行为本身,即指非法占有或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而且,这类犯罪行为的主体即犯罪人,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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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界     
外国侵略者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通商口岸划出一部份土地作为它们直接管理的地方.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英国引用中英《虎门条约》中关于英人得在五口租地建屋的条款,由英国第一任驻上海领事贝尔福胁迫清苏松太道官慕久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即《上海地皮章程》),11月29日由官慕久公布.划定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场(今北京东路)以南的土地作为英人租借居留的地段.为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强占“租界”之始.据该章程规定,土地主权仍属中国,中国业主可收取一定租金,中国政府有干预租界内行政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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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有光为明代杰出的散文家,素有“明文第一”的美誉。他生于正德元年腊月二十四(一五○七年初),死于隆庆五年正月十三(一五七一年初),《明史》、《湖州府志》都有记载。惟卒于何处有不同说法,《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说他“卒于南京”,是有问题的。此说可能与《湖州府志》、《归震川年谱》中“卒于官”的记载有关。  相似文献   

19.
监察官吏历代皆为御史。御者,侍也,进也;史者,官也。所谓御史,意为侍帝左右司进御之官。考证“御史”,并非设置之始即为监察官。刘师培在《论历代中央官制之变迁》中写道:“御史之职在周代之时亦属微官,惟邦国之治,万民之令,均为御史所掌,复兼摄赞书之职,以书从政之人,与后起居注略同。战国时秦、赵皆有御史,亦属未僚。盖御史训为侍御,犹言侍史,惟居斯职者得以日亲君侧,故至秦,即为尊官,与丞相并,复改称御史大夫。”可见,  相似文献   

20.
《贼情汇纂》卷三,叙述太平天国官制,错误忒甚.今止校勘其中的一条,即:《同职官分表》:《职同检点官名目》中的《日干侍卫》."职同官",这个名目,虽然出自太平天国,但是根本不通.据《同职官总表》记载,有职同检点、职同指挥、职同将军、总制、监军、军帅、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等十种"职同官".今以《分表》中《职同检点官》为例.侍臣、掌朝门、掌朝仪、日干侍卫、左右史、引讚、通讚、总圣库、总圣粮、东殿尚书、东殿承宣、东殿仆射、东殿指使、东殿引讚、东殿掌门、典天舆头目、东殿大旗手十七种名目,各有自己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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