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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运用雇主分立理论确定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如何确认劳务派遣中的雇主以及雇主责任就成为各地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务派遣纠纷的焦点和难点.为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劳动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划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派遣的劳动关系的形成涉及劳动者、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三方。这种劳动关系有着与一般劳动关系不同的复杂结构。如何划分雇主责任是规范劳动派遣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侵权法中的"共同雇主责任"理论为视角,通过考察德、美、日等国家对劳务派遣关系中"共同雇主责任"的法律规制模式和途径,审视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主责任"分担规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规则需要雇主责任分配方面进一步完善,包括加强长期雇佣或直接雇佣的雇主责任,界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设定同等岗位报酬知情权,明确派遣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责任等。与立法缺陷相比,导致我国劳务派遣泛滥和失范现象的更深层原因是地方政府的维稳需要。  相似文献   

5.
日本近年来劳务派遣判例的主要争点是:用工企业是否具有雇主性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契约关系?对此,判例法理在默示劳动契约的构成,用工企业违法派遣的责任,劳务派遣中的社会接触关系,共同雇主理论在派遣中的应用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由争点带来的派遣劳动者要求用工企业支付损害赔偿并被裁判所认可的倾向也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6.
浅论劳动派遣中的劳动平等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派遣中劳动平等的界定: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的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劳动平等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保障各个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关系中都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获得同等的劳动权益,反对和禁止歧视任何劳动者,并主张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群体实行特殊保护,包括择业自由、职业安定、劳动条件、民主管理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平等。劳动者赖以实现劳动平等的权利相对人,即保障劳动平等实现的义务人,包括雇主、劳动服务主体、国家等。劳动派遣中的雇主有两个层次——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与此对应,劳动平等有两种考…  相似文献   

7.
张帆 《中国劳动》2012,(1):24-27
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符合了当今社会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但在另一方面也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对劳动力市场上的正规雇用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现行的"单一雇主"规制模式的漏洞以及在许多情况下的不合理性非常明显,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并不相符。我国对劳务派遣规制模式的选择,应当借鉴国际社会关于劳务派遣政府规制立法的经验教训,确定公权力在劳务派遣中应该涉及的领域,通过"共同雇主"模式对劳务派遣进行有限的政府干预。  相似文献   

8.
【案例】:2008年3月,刘某与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派遣至某自动化输送技术(有线)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期限与劳动合  相似文献   

9.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涉及到多方主体,在产生纠纷时,往往由于更多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劳动者的利益最终被损害。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于劳务派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基础理论,建议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连带责任的范围,合理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由于近几年炎热天气的增多,劳动者高温保护倍受关注。高温津贴纠纷属于特殊情形下的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仲裁特殊时效,但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负有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高温津贴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中,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对高温津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果用工单位已经将高温津贴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则用工单位因无过错而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李晏  李鑫 《山东工会论坛》2020,26(1):67-71,77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受到我国各类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广泛运用。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上的不足,但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加上制度的复杂性,存在工伤赔偿制度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具体操作存在困难、异地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我国需要从确立《劳动合同法》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具体责任分担制度、完善劳务派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明确异地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适用,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再谈劳务派遣用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刊今年第1期"以案论法"栏目刊登了《是劳务派遣用工还是直接用工》一文以后,有读者对其中的某些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因此,本期将继续就该案例涉及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工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符,存在转派遣(或再派遣)情形下,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3.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产业结构变化及降低运营成本带来的竞争压力,台湾地区劳动派遣使用率连年攀升,并从私营部门延伸到公务机关,日渐成为常态性的劳动供给模式。为兼顾人力资源运用的弹性与安全原则,台湾地区劳动主管部门于2014年年初制定了《派遣劳工保护法(草案)》,但企业界、学者专家和劳工团体对草案内容意见分歧。该草案虽然引发了劳动派遣使用上限与同工同酬的重大争论,但维权焦点则体现在:禁止派遣职业、建立长期雇用关系、管制派遣单位、规范要派单位,以保障派遣劳工权益并促进其就业安定,对推动台湾地区劳动派遣走上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对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情形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由此可以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被退回员工本人对情形的出现并不存在过错,故派遣单位均无权与被退回的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继续对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员工退回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退回也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2006年1月17日,李某应聘到无锡某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一直将李某派遣到甲单位,从事操作工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12年4月30日止,其与甲单位订立的派遣协议也于2012年4月30日止。2011年3月1日,甲单位以李某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3月3日,劳务派  相似文献   

16.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中的退回现象存在着很多争论和疑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旨在明确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出现严重亏损、搬迁、转产或者被责令关闭等情况,因此,退回劳动者的,属于派遣单位的日常经营风险,派遣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退回从约定"可能导致解雇保护的规定被规避、劳动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的局面,所以退回情形必须法定,且应该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和终止事项的实质性要件。  相似文献   

17.
争议焦点:劳务派遣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其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认为,公司派遣左某到某建筑公司务工,在施工中不慎摔伤,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建筑公司承担.职工左某认为,自己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建筑公司工作中受伤,劳务公司不应逃避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相似文献   

18.
劳务派遣立法应以减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非正规用工方式为宗旨,实施性的具体规定应当均衡劳务派遣用工与正规用工的使用成本与程序,同时细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范围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减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冲动。  相似文献   

19.
合理选择劳动派遣规制事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昆 《中国劳动》2006,(3):18-20
在目前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如何规制劳务派遣引起了诸多争议。就立法态度而言,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就法律性质而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责任又应如何分配?就具体运作而言,面对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对其适用的范围,包括行业、职业及时间期限等应如何界定?对派遣机构的从业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等又该作出何种规定?就这些问题本期进行了讨论。希望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20.
必须严格规制劳动者派遣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在目前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如何规制劳务派遣引起了诸多争议。就立法态度而言,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就法律性质而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责任又应如何分配?就具体运作而言,面对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对其适用的范围,包括行业、职业及时间期限等应如何界定?对派遣机构的从业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等又该作出何种规定?就这些问题本期进行了讨论。希望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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