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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法院调解的某些问题至今尚存认识上的误区,这严重制约了对法院调解的评价与定位。必须走出这种误区,以新的视角考察我国的法院调解制,真正将法院调解定位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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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民事调解制度的构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比诉讼和仲裁,调解因其具有的主体的民主参与性、高效性、和平性等优势而在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调解制度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机整体,法院调解中仍存在着调审合一、调解的强制性色彩过于浓重等突出弊端;人民调解中存在着诸如调解过程随意、调解协议效力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些缺陷使得民事调解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对已有的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一方面,完善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概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明确人民调解的效力,作好与诉讼的衔接。同时,积极探索和发展新型非讼调解制度。另一方面,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强化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严格实行审前调解和调审分离,实行调解不公开原则。使民事调解制度成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有力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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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司法ADR模式诉前调解制度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民事纠纷的不断加剧,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无法回避的课题。当纠纷已到达法院,在正式进入诉讼阶段之前,探索在法院的主持或参与下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制度。通过对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铝Ⅱ度的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与和谐社会相互动的诉前调解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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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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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对“调解为主”的质疑》一文中,认为“调解为主”这个提法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予以修改。对此,唐德华同志提出异议,认为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为主”。我在学习将要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同时,读了唐德华同志的这篇文章,觉得还有一些分歧的意见须继续商榷。唐德华同志认为,“各边区政府和抗日根据地的民事审判工作,根据当时提出的‘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积极开展法院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是与事实不完全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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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现状喜中含忧。中国民事诉讼应以程序保障为理念,采取以下措施充实调解程序:法院推动而不直接主持诉前调解;民事诉讼调解分层且反对以调解率作为法官硬性考核指标;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构建;构建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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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治安调解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治安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倡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预防犯罪和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调解进行科学定位,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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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在解决当事人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完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比较和借鉴美国的ADR制度.在全面分析和比较中国法院调解制度和美国ADR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ADR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在法院调解中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调解向当事人主义调解的转变,并进一步做好调解主体从法官的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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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这些弊端学者提出了各种改革的措施。本文首先反思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评析了学者们的理论观点,最后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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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刊》先后刊登了吕宏同志和唐德华同志的文章,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中是否应该继续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吕宏同志认为“调解为主”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存在不少弊病,在以法治国的今天,“调解为主”已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改为“重视调解,审判为主”。唐德华同志则认为法院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应坚持“调解为主”,而且只有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才是正确的。我认为以上两种看法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处理民事案件,只看到法律手段的作用,忽视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个本质,从而强调审判为主而轻视调解的作用,这种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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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第三期《浙江学刊》上发表了吕宏同志《对“调解为主”的质疑》一文,读了以后,深感文章中的许多观点,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关系到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今后如何发展。有的问题还涉及历史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因此,提出来同吕宏同志商榷,也与其他法学理论工作者、司法实践工作者共同探讨和研究。一、关于“调解为主”的提出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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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是最高人民法院借鉴民事诉讼“先行调解”的解纷方式,通过发布司法文件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一次变革。从弥补判决不足、减少官民对立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等角度分析,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具有可接受性。通过法解释方法,可以得到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规范基础;从诉源治理、法院现状和原告诉求等面向,可以找到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的事实基础。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制度的构造要义可以从范围、程序和终结方式等方面证成。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是国家治理策略的一种必然趋势,而权利保护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则是这一趋势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两个基本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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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调解(médiation):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médiation)是法国立法者振兴调解和发展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其 特征是引入独立的第三人即民间调解员(médiateur),由他们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帮助纠纷协商解决的有偿服务.该制度意味着法国调解发展的新开端,因为它改变了以往调解依赖无偿而取胜的经济特征,而是把调解产生的“灰色”结果特征推至首位.调解(médiation)在法国诉讼程序中的运用类似于中国的委托调解,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区别.法国的委托调解强调调解员的客观和中立,中国的委托调解制度则欠缺此特征,体现的是对法院的依附性.法国调解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对当事人合意的保护,他们唯恐产生强制调解,而这对于中国调解改革的中心即保护当事人的合意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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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强调维护与重建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其在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上的巨大功用得到西方各国的广泛认可,"恢复性司法计划"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实施.与西方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相比,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目前存在调解适用范围狭窄、忽视被害人个性化需要、片面追求"报应正义"等缺陷,已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鉴于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恢复性司法"与我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相通之处,将"恢复性司法"与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调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恢复性司法"适用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因此,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应着重对"恢复性司法"理念层面的引入,与此同时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最终实现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调解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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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解为主”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为主”,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在立志改革,决心以法治国的今天来看,我认为“调解为主”这个提法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予以修改。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重刑事轻民事。古代“法”的体系中只有“刑事”部分,而“民事”部分只在“礼”这一道德伦理范围内出现。古时“断官司”,主要指审判刑事案件,一般民事纠纷基本上没有上公堂的习惯,而多在当地族长、乡绅主持下决断。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治运动接连不断,法院主要工作放在审判刑事案件上,民事审判工作一直被忽视,民事审判机构有时只剩下一个空架子。公民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群众有了纠纷,还不如请单位组织或亲友出面调解管用。特别是一九五七年以来,在“左”的错误的干扰下,否定社会主义法制、鼓吹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日趋严重,我国立法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使法院审判案件无法可依。同时,在人民司法战线上,“团结——批评——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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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当代农村的调解实践为切入点,探讨在不同的纠纷类型和不同的情境中,纠纷的公平解决是如何达成的,以及背后遵循着怎样的公平原则。本文发现:维持人际关系延续的调解目标,调解人的角色定位、道德背景及其权威性,调解过程中包括上门调解等多种调解技巧和策略的运用,以及符合农村社会人们所普遍认可的公平提案等,是影响纠纷调解协议即公平达成的重要因素;而社会关系维系、公平的关系性以及综合性等,是中国农民公平观的重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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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或格局)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机制的变迁及社会的需要使司法调解必须进行改革.司法调解与大调解是既融合又独立的关系,司法调解改革必须融于大调解中为社会管理服务,又必须坚持发挥自己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明确大调解的时代特征前提下,司法调解改革应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行能动司法演绎,坚持自愿与合法原则,倡导自由裁量下的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