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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清算前、清算中和清算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变化,确定企业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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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清算是因企业破产、经营到期、被兼并合并等原因终止经营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企业清算按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解散清算、撤销清算、破产清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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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太子奶和其掌门人李途纯再次成为关注焦点。“被花旗逼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消息甚嚣尘上。然而,走到今天这一步,其失败原因是否真如外界所言:被原材料涨价所害、债权人大量抽走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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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债权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通过法院指定方式进行公司清算,而股东无此权利,这不利于保护有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司法理,应当赋予股东在公司解散后,符合一定条件时向法院要求清算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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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除持续经营会计外,清算会计、终止经营会计等非持续经营会计,也应是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范畴。2006年2月,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由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2个应用指南构成,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即除持续经营会计外,还有清算会计、终止经营会计等非持续经营会计,这些会计也应是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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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理论动态参阅》课题组 《领导文萃》2007,(3):42-45
一直被人们关注的所谓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最近因为几个富豪接连落马,又成媒体关注的焦点。关于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讨论,有两种具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必须交代清楚,甚至应该“法办”,“原罪”问题不可赦免;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原罪”问题过于“复杂”,“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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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后是否还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公司法的规定、财产、债权债务以及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说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注销前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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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止与非破产终止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其中后者是现实中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但正是在这种占绝对多数的终止方式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极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公司解散后不经清算就分配剩余财产,不做注销登记就事实上终止公司,由此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局面:或是在公司自行组织对自己的清算中流于形式,清算结果有失客观公正,损害了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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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后是否还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公司法的规定、财产、债权债务以及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说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注销前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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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问题属于企业财务处理中的特殊事项,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理论,目前提到清算财务管理一般指的是企业清算中的具体财务操作。企业清算往往与企业的并购、重整联系在一起,而且清算问题又与破产法紧密联系,在很多情况下,是按照破产法的要求来进行的。本文仅就企业清算财务管理方面做一综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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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深圳商事登记制度,内容涉及新版“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多方面的措施。改革取消了束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登记程序,有助于良好经商环境的建立;降低了创立公司的资金成本;有利于促进商事主体重视信用;社会和市场主体及时、便捷和全面地了解商事主体的登记和信用信息。此次改革旨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效率,便利社会,进一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因此具有重要思想意义。然而它仍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尚有若干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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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企业破产和解散,企业终止经营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清算,但由于法制观念和执法力度等多方面的因素,许多企业在终止后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注销,一些企业主因恶意逃债"人间蒸发",有的企业注销后又被发现此前存在税收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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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盒僵局的司法救济应遵循穷尽自力救济、商事主体最大维持、限制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公司解散调解公告前置清算后置四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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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抑制土地投机、调节房地产业利润的重要举措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在分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进而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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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和处理的全部会计事务"。与传统会计理念相比,破产清算会计的理念与其存在重大差异。在破产的具体实践操作案例中,现有的破产清算会计存在某些未解决的问题,无法达到"处理全部会计事务"的目的。随着破产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破产清算会计的理论和处理办法也需不断更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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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作为清算系统的组织者和提供者,只为金融机构而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清算服务,对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行为进行监管,并不负责对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结算行为进行监管。支付结算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传统服务性业务,是其与存款人之间联系的主要桥梁,结算的过程是完成债权最终转移的过程,并不同于金融机构间的进行的清算业务。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批以及日常监管不属于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的监管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