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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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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主义法治研究究竟如何建设,还应研究: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抵柱作用,从行政性到职业自治的转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法治与大众法律文化,主要包括西方法治大众法律文化化的启示,中国法治与大众法律文化的沉思,中国大众法律文化转型的条件和标准;基本法治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政治法治化、行政法治化、经济法治化和社会法治化,以及特殊形态“一国两制”的法治实现。  相似文献   

2.
统一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而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真正目的都在于建构符合法治发展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本文在对当前我国统一司法考试、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三者之间关系现状进行考察基础上,提出重新建构三者良性有序互动关系的理论基础和理论设想,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3.
法治实践之路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法治的实现在于法治实践路径之确立,包括:建构良法体系;实现司法公正;落实法律监督;完善律师制度;型构农村法治;更新法律教育,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一国两制三法的法治文化。  相似文献   

4.
法治在西方社会的生成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虽然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有一定差异,但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模式却存在一些共同特征:成熟的法律教育体系;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合理的法官选任模式;持续的职业培训机制;独立的职业自治机构;规范的法律职业道德。这些特征也构成了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和深厚基础。  相似文献   

5.
建设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华民族现代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既是历史文化共同体,更是政治法律共同体,也是全体国民基于共同认可和遵循的宪法法律而形成的命运共同体。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深入分析法治对增进“五个认同”、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梳理总结从法治维度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探寻更为科学完善的法治进路,服务于建设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相似文献   

6.
一国法治秩序的形成离不开法律职业阶层的存在,而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又离不开统一的法律教育的支持。西方法治文明演进过程中,法律职业阶层与法律教育之间始终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即是明证。因此,对于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而言,通过提供统一的法律教育,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有机结合,以期促成法治,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法治是法律之治,法律之治是以司法活动为中心而展开的,没有完善的司法就没有良好的法治。司法活动的主体实际上是法律共同体,司法改革成功与否,关键看是否能够建构中国的法律共同体并使之成为司法的决定性力量。中国的国情决定法律共同体建构的中坚力量是法学家,司法改革应使法学家阶层成为法治的中心。司法改革为法律共同体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8.
当代中国法律家培养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家是实现法治理想的中坚力量,是构建法治秩序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在法律家的培养方面面临如下困境:法律技能训练的缺乏与法律家高技能内在品质之间的矛盾,职业伦理教育的缺乏与法律家法律伦理内在品质之间的矛盾,共同体意识教育的缺乏与对法律家共同体需求的矛盾。走出上述困境,应当寻找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衔接点,即法学教育的主要层次与法律家的资格条件相衔接、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和一体化司法技能训练相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衔接。  相似文献   

9.
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之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必先造就一支能够支撑中国法治发展的法律职业者队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由此占据了我国法治国家建构的核心与基础地位。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德、法、日、英、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几点构想。  相似文献   

10.
律师独立实现的保障主要体现为职业特权的国家赋予、行业自治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等三个方面。职业特权的国家赋予集中表现为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垄断和律师执业豁免;而行业规范自主制定、职业资格自主授予与行业惩戒自主实施构成了行业自治的主要内容;当然律师的独立性实现也离不开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  相似文献   

11.
法律是通过法律人的语言向公众语言的转化,才成为我们的被称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法律思维是伴随着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出现的,同时也是一国法律职业成熟的标志。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培育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特有的思维定式和思维习惯,是真正实现“法治”理想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现从对法律思维的界定入手,试图分析和解读法律思维的含义及其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缺失的现状与危害,提出基于这种现状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职业互动主要表现为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的流动,这使得我国法律职业之间的互动呈现出流向的逆向性、品质的不良性、机制的非职业性和非制度性.造成我国法律职业互动如此现状和困境的原因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待遇上的低薪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和法律职业之间在国家体制上的内外差别.鉴于此,提高我国法官、检察官薪金待遇,增强司法官的工作自主性,积极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消除法律职业之间的体制壁垒,应是促进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3.
法律职业:概念、主体及其伦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职业是一国建构法治程序不可或缺的中介,它往往肩负着多重使命,其中法治国家所需要的理念倡导与弘扬及法治程序的建构当为其最为突出的两项内容.本文对法律职业的概念、主体及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观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构建灾害治理共同体不仅是对灾害应对中的社会动员机制的反思,也是在践行公共危机治理理论中的共同体战略。法治作为建设灾害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确保协同治灾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而且能够助推国家灾害治理体系和灾害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在灾害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保障中存在着一些短板,需要进一步优化。首先,在立法中确立共同体理念,厘清主体型构及责任界分,明确非政府主体的治理主体身份。其次,拓展法律激励标的的类型,优化法律激励标的的实现机制。最后,设置协同治灾的组织机构,推进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合演练的常态化,创新灾害治理的国家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5.
法律职业伦理是构建一个高度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核心。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历史传统、外部司法环境及法律职业者自身因素的影响,导致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普遍滞后。重塑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应着力从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升法律职业门槛、树立法律职业道德、落实法律职业监督等方面展开实效应对。  相似文献   

16.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质上是"想象的共同体,在中国当下语境表现得尤为突出.中国法律人具有异质性,因此需要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进路给出一些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17.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一个还没有得到重视的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有助于促进司法权威,塑造法律职业群体的精神气质。从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和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来看,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促进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对于法律职业的同业化和精英化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科学处理统一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本文选取来自民族自治地方的大量数据资料,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典型,证实了国家司法考试与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断档的必然逻辑关系,提出了改善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断档现状的相应对策.以期引起对于构建符合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的法律职业人员共同体的慎密思考.  相似文献   

19.
社会共同体是人们彼此信任、认同、团结互助,在共同的价值观之下有着凝聚力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把人与人粘合在一起的,一是利益,二是情感。但是面对利益冲突,仅靠公平来维系利益之间的粘合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社会主体之间的情感纽带,让个体体会到自己是共同体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从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可以发现,中国国家治理所致力的是建立社会共同体。全社会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凝聚社会共识,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实现一个共同的社会目标。在社会共同体的建构中,法治和德治具有互补和互助的作用。法治是赋予法律至高的政治地位,使其具备权威和能量来进行治理的一种治理方式。而德治则是赋予道德崇高的价值地位,使其具备权威和能量来进行治理的一种治理方式。法治着重于在社会分化中确立秩序,德治则努力弥合社会分化中的感情疏远和价值裂痕,二者在社会共同体的建构里发挥出相互补充的作用。法治和德治还存在互助作用。第一,法治为德治保底。法治保障了道德的底线,也使德治有了可靠的保障。第二,德治为法治固本。通过德治可以维系和强化社会道德纽带,进一步巩固法律的道德根基。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不仅是社会共同体治理的最佳组合,同时还存在着人性的基础,而这种人性基础也能被大脑的心理机制所证实。根据现代心理学和大脑神经科学,大脑存在两个系统,一个负责进行逻辑运算,是不带感情的理性系统,另一个是接受外界刺激直接生成情绪和情感的系统。这两个系统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由于法律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它需要依赖大脑理性系统。德治则依赖大脑情绪性系统,也进一步调整情绪性系统,强化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纽带,从而实现一种秩序。中国传统德治就是调整人的情绪系统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治理。在一个共同体中,个体和共同体存在着精神上的同构关系。作为有机体的国家如同个体的大脑系统一样,有两大系统。对应个人理性系统的是国家理性系统,对应个人情绪性系统的是社会共同情感系统。在国家治理中,应当依据个体和国家的精神同构关系,把个人理性和国家理性协调一致,把个人情感和社会共同情感协调一致,实现国家层面的理性系统和情感系统的共同发展和相互平衡。在个体和共同体的精神同构中,法治的作用在于推动个体理性和国家理性的一致,德治的作用在于推动个体情感和共同情感的一致,最终把个体精神系统和共同体的精神系统连接在一起。在这种精神同构中,国家和个人产生出精神上的交互作用,国家从个体那里获得了巨大的精神能量,个体从国家那里获得了安全感、价值感以及针对外部世界的力量感。同时,德法合治有助于共同体和个体二者的理性系统和情感系统产生出平衡关系,使共同体和个体的精神系统得到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将建立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二者分享共同的法律知识体系、共同的职业荣誉、共同的职业能力,这些构成了律师与法官流动的职业基础。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在我国建立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制度应该从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制定合理透明的评价指标、进一步改革司法考试、改革法院内部制度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并建立从律师中遴选初任法官的制度,能够拓宽律师参与依法治国的渠道,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进而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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