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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分则对“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不同、作出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对轻度暴力引起他人死亡的并未规定应当论罪,然而在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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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18,(1)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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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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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以成语与熟语为中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6)
汉语成语和熟语浓缩了大量文化信息 ,在于其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对成语与熟语进行文化分析 ,有助于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及理解当今的法律文化传统。如“诛故贳误” ,强调有心与无意 ,反映了中国人对待故意和过失的态度 ,是为动机论 ;“罪大恶极” ,强调罪中之恶、罪中之过 ,反映了中国人习惯于道德评价的倾向 ,是为过恶论 ;“报仇雪恨 (冤、耻 )” ,强调仇之中的恨、冤、耻等心理感受 ,反映了中国人的报复心理 ,是为报应论 ;“悔 (改 )过自新” ,强调自悔、自改 ,反映了中国人对于过错纠正的自力主义 ,是为自新论 ;“债多不愁” ,强调信用的根本缺乏 ,反映了中国人对待债的根本态度 ,是为“信用论” ;“求亲告友” ,强调人际关系的范围 ,反映中国人解决困难时的心理指向 ,是为人际资源论。它们都集中反映了中国人的文化精神和文化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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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逃逸行为的结果,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否则将导致对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并不都是过失,在某些具体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方面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因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宜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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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4):101-10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探析,首先,本罪主体的范围确定上应采用“职权论”的观点;其次,客观行为方面须利用职务之便对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并主张对“犯罪分子”作广义理解。再次,对于受贿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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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是犯罪参与论中一个被忽视的难题,刑法理论对它尚缺乏足够深入、系统的研究。故意教唆过失行为常被视为间接正犯中"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的情形,"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但许多时候,故意教唆行为人并未支配整个犯罪事实,往往只能以无罪论。随着人类步入风险社会,故意教唆过失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让其游离于严密的法网之外,不仅会给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带来极大的困惑,而且有违国民的法感情。鉴于此,本文主张刑法应当对故意教唆过失行为进行合理地规制,并视其具体情形定为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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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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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存在的多样性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问题,影响着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为此,应当增设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以确保刑事一审程序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相关制度的建构应该包括对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主体与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和解的内容与效力、和解的监督和制约等内容予以规范;此外,对重刑案件也不宜一概禁止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关键在于正确把握适用限度合理;至于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问题,除极少数案件之外,可以适当放宽适用刑事和解从轻处罚程序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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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1):93-98
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与非刑罚化、非刑事化有所区别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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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语言学家奥斯汀(John L.Austin,1911~1960)在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中把施为句分成三种:以言指事、以言行事和以言成事。我们从奥斯汀的学说中受到启发:禁忌语之所以成为人们的禁忌,除了"言有所指"之外,"言有所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人们通过某种言语的使用而施行一种行为,这就是禁忌语"言有所为"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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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烈性犬伤人现象多发,但是对于此类现象目前只存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的相关规制和惩罚。这种法律规制网络的结构性缺失,使得大部分致人伤亡的烈性犬饲养人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处罚。构建针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规制和制裁,可以对饲养人产生震慑,抑制违法饲养行为,也可以完善我国针对烈性犬伤人现象的法律规制网络和惩罚体系。要根据烈性犬伤人现象的不同表达,分别依据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饲养者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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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心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7-73
客观处罚条件 ,是指犯罪成立之后 ,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 ,其实质是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我国刑法应当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以完善犯罪构成 ,消除目前理论中的混乱。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应当解决四个理论问题 :1 .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2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关系 ;3.客观处罚条件与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关系 ;4 .客观处罚条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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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灵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3):32-34
利用律师业从事洗钱犯罪活动是近年来洗钱犯罪呈现出来的新趋势。联合国、欧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以及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其反洗钱规范文件中越来越多地规定律师应该承担起反洗钱的法律义务。对此,我们国家亦应予以重视,及早部署我国律师业的反洗钱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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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重新定义犯罪学概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牧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
严格地说传统犯罪学就是犯罪原因学,这种犯罪学忽略了犯罪的存在,只研究作为犯罪学对象的部分内容而非全部内容,严重阻碍了犯罪学学科的发展。为了犯罪学的科学性,为了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必须完整、全面地研究自己的对象,必须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即真正的"整体的犯罪现象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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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水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5):51-59
网络直播聚合犯罪愈演愈烈,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犯罪和色情犯罪领域,国内目前对该类犯罪的研究较少。网络直播聚合犯罪与社会结构方面的紧张、个人违法性意识方面的紧张存在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商品拜物教影响下的部分民众设定目标时日益以物质获得为参考系;阶层固化使得处于部分底层民众无法通过制度性手段实现目标。后者主要体现为网络直播聚合犯罪者实施犯罪,与其权衡犯罪成本与获利数额、心存侥幸有关。在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前提下,归纳概括出此类犯罪的三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学历较低、无业状态较多的特点;分工的复杂性、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犯罪的隐蔽性较强;黑灰产业链业已形成并成熟。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应当坚持惩防并举,在惩罚方面应当注意网络直播聚合共同犯罪认定规则的变通适用,以及网络直播聚合犯罪立法扩张、司法限缩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在预防方面应当构建国家、社会两位一体的预防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