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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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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裁判是通过对具有伦理属性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来引导对人们的行为,以达到实现伦理生活之目的。从几个与公共道德生活密切相关的司法个案来看,我国民事裁判中存在着违背法律逻辑的道德实用主义倾向和以法律人的意识误读社会生活伦理等问题。在民事裁判中,法官应该从法律与伦理关系的视角,更为深刻地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及其限度,从而作出更有说服力的裁判。  相似文献   

2.
司法过程中的对抗性机制具有深刻现实意义及伦理关怀,前者表现为通过程序性论辩实现正义,和容纳歧见以容纳提升经济发展资源,后者则体现为一种多元善并存不悖的价值体系。虽然法学界力主提升司法的对抗性,但该愿望依然难以实现。司法很大程度上依然被当成一种表达政治权力的渠道。这导致政治权力侵蚀了司法系统,弱化了司法的对抗性机制,该过程中对司法裁判结论的干预导致了对抗性机制的功能难以实现。当今,其改善之道在于增强司法的专业化水平和司法系统的自治程度及完善律师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3.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裁判领域中的民意存在的问题有:民意表达欠缺合理性基础、正当的民意表达与不当干预并存、法院对如何处理民意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必要建构一个司法裁判吸纳民意的机制,从民意书的主体及表达方式、民意书的提交与公开、法院对民意的回应等方面规范民意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尽可能多地在司法裁判中吸纳合理的民意成分,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公正。  相似文献   

4.
目前,不同研究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的表述差异明显,且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视域下,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能成为其评价对象,裁判者之外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裁判受众。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需要对裁判属性、受众态度等因素予以全面考量。司法裁判可接受性评价无法保证受众对裁判的接受,只能提升受众接受裁判的概率。因此,更为适切的概念表述应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是在综合考量裁判属性、受众心理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受众接受裁判可能性的预判。完善后的概念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定位为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不仅纾解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提升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现有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5.
为了证明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救济个案当事人,在司法裁判中必须对概括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针时我国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对法律解释的不当制约,提出对其解除的方法和时合理制约构建的可行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6.
司法过程中存在认知和情动两种前后相继的思维方式,它们之间的正向运动对法官裁判有着重要影响。以该“二阶论”视角观之,情感、价值、经验不可避免地渗透于司法认知之要素、对象和过程之中。阎朝秀教授认为司法认知应当排除价值观念之影响等观点,与“二阶论”之规律多有抵触。  相似文献   

7.
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的建设背景下,裁判文书显示出“司法索引”的功能定位,其改革孕育了裁判文书司法索引的萌芽形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进阶,实质上引发了人民法院裁判数据改革,裁判文书实现了从“被索引”到“索引化”的转变,司法索引功能定位形成;“要素索引”形态的出现,标志着裁判文书司法索引形态成熟。以知识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开启了裁判知识改革,裁判文书司法索引迎来从“要素索引”到“知识索引”的形态突破。为实现裁判文书司法索引形态的突破,需要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深推人民法院裁判数据改革,深耕人民法院裁判知识改革。  相似文献   

8.
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之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文书应当具有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法理价值基础。现阶段我国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现为裁判理由阐释不清、说理不充分,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审理过程,认定事实缺乏逻辑性,对证据缺乏分析。裁判文书改革应当树立公正、公开、高效和规范的价值理念,改革裁判文书的结构,增强裁判理由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9.
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审判信息公开、审判信息获取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需遵循司法公开的本质规律、民事裁判文书公开的多元价值理念,从明确法院主动公开裁判文书的义务、拓展公众对民事审判信息知悉的渠道、扩充可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种类、增设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救济机制,以及建立民事裁判文书更新、撤销等保障机制之路径予以优化。  相似文献   

10.
《南都学坛》2013,(5):73-77
价值判断存在于立法过程与司法裁判中。立法上的价值判断是权利义务设定的基础和方向,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是补充和延伸。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对立法上的价值判断的认同与选择,需要与法律中的价值和精神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客观性。司法裁判的过程即司法三段论构建的过程,其大前提裁判规则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构建都离不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在司法三段论运用或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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