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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权含义的扩张 通说认为 ,“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 ,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国外学界及立法也有持相似观点。据此说 ,配偶权也即可理解为“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为限制身份权。此所言“限制” ,即指权利、义务仅及于夫妻之间。笔者认为 ,配偶权不仅为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或义务 ,及于第三人 ,则为配偶双方之共同权益 ,得主张排除第三人对该权益的非法侵害。第三人的行为如果造成该配偶一方或双方人身或精神的不利益 ,即为侵害配偶权。因此 ,配偶权的含义 ,应扩张为“基于合法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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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原本用于描述夫妻之间如何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外部债务。然而,司法实践却将其扩展到债法领域,试图调节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花费了大量精力确定其认定标准、清偿规则,以回应实践需求。但是,兼具婚姻家庭和债法双重内容的“夫妻共同债务”,既不能因为合意也不能因为共享举债利益而产生,其在债法意义上是一个伪法学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或妻一方取得后经转化而成,结合债权人代位权或撤销权,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在夫妻财产状况极为失衡的情况下,将财产取得证明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依照举证结果,有区别地确定未举债配偶以一定财产为限的责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蕴含问题、利益相对平衡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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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录了一个女性“去夫亡”的案例: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整理小组认为,“去夫亡”即“离夫私逃”。女子甲以非法的方式私自逃离夫家,之后再与乙结合。从秦简记载看,当时这一类已婚女性逃亡甚至逃亡后再婚的情况或并不少见,如:女子甲为人妻,去亡……。(《法律答问》)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法律答问》)“为人妻,去亡”亦即“去夫亡”,而“娶人亡妻以为妻”则是“去夫亡”之后再婚,同于“女子甲去夫亡……相夫妻”条。另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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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会有什么后果?房产专家表示,如果购房者在人住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尚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将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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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部分规定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平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率价值取向。但其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范围较窄;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养老金期待利益及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为该个人补充缴付相应部分的养老金未纳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未区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是否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而一律规定为个人所有;未优先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而否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行为效力等,不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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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无形性、价值的动态性或可变性、不可转让性和难以评估性,因而其并非财产。既然如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人力资本自然亦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或取得营业执照作出贡献,并于取得人力资本之后不久甚至在求学期间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作出贡献的一方可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其期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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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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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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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5):61-64
在封建社会中,"奸"的含义是指发生在婚姻外的性关系。以唐律为代表的封建刑法在惩治非法性交的"奸非罪"中对"奸"采用了同样的理解,其伦理基础是封建社会推崇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和片面要求女性遵守的贞节观。男女、夫妻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妻子必须绝对尊重和服从丈夫。贞节观则意味着女性在婚前要守童贞,婚后要保持对丈夫的忠诚,从一而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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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妻居婚仪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敦煌文献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依据敦煌文献兼用其他资料对从妻居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歧视性赘婿始于有偿婚特别是聘娶婚确立后;通过对从妻居发展脉络的梳理,归纳出其发展特色;通过对比分析敦煌文献P.2646号 P.3284号《张敖书仪》与S.1725号《大唐吉凶书仪》,揭示了从妻居不同于从夫居的婚仪特点;并对冥婚中的从妻居现象进行了探讨,指出其乃现实中从妻居现象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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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习俗是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语言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中国的婚姻礼俗源远流长,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它早期的状况如何,我们可以循着语言中留下的痕迹,擦去历史的尘灰,考察有关婚姻礼俗方面的词语,窥视夫从妻居向妻从夫居的转型,早期“妾”、“媵”等一夫多妻制,“蒸”、“报”、“嫁殇”等特殊婚姻礼制及其夫妻地位的不平等。通过以上分析较深入地从语言这个角度窥探到中国古代的婚姻概貌,了解当时的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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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10年前去世,父亲现在也快八十了.大哥与父亲关系一直不好,最近父亲想立一份遗嘱,将他的房产指定由我一人继承.可是大哥不同意,说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只能处分一半,另一半属于母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请问,父亲是否可以处分该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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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夫妻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感清淡漠甚至破裂,于是分栖两处。二是由于工作的需要而造成的短期或长期的夫妻两地分居。本文所研究的是后一种情况。 夫妻两地分居是婚姻生活领域中的现象,它涉及到爱情、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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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玲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5,(4):72-75
共同财产制家庭、分别财产制家庭以及两代复合家庭中,均应当确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地区年度服务业平均工资可作为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家庭中,权利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家务劳动量可认定为一方完全家务、主要家务、次要家务或夫妻同等家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家务承担情况证明,可作为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证据。分别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请求权在婚内和离婚时均可提出。两代复合家庭中权利主体是承担了家务劳动的老人,义务主体是老人的成年子女夫妻或成年子女,老人承担家务期间成年子女夫妻之间不再有家务劳动补偿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