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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反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1):55-57
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混淆了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二审法院超越争讼范围的全面审查,违背了司法审判权应当具备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的特点。二审法院的审判方式决定了“全面审查原则”难以收到实效。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应严格限制在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上。 相似文献
2.
二审阶段刑事和解有双方理性因素增加、一审判决可作标杆、弥补一审错失的和解机会、保障被害人在二审程序的权利等优势与价值。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应当注意对全案情节的把握,保持中立性。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阶段刑事和解规定的范围偏窄,给检察机关的阅卷期限过短。 相似文献
3.
科学证据采信的基本原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斌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131-144
科学证据的采信方法,是一种经验化的科学实验方法。这种方法首先具有科学属性,需要遵循科学实验研究的特定法则,这具有一般性和公理性;其次具有法律属性,需要按照法律解纷的具体目标设置和模式,谨慎吸收科学实验研究中那些能有效解决讼争中专业问题的成果,这具有特殊性和语境性。这种采信方法的外化,在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的问题结构中分解为知识问题与法律问题。前者产生于科学知识的证据法运用。根据科学证据生成的知识层次性,知识问题分知识分界、知识确证、知识误用、知识复核四个部分。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上述知识问题,基本原理是用事后可检验的科学方法标准规范科学证据的生成,用懂得这些方法标准的专家帮助法官评价科学证据的生成,前者是知识外显的科学客观标准,后者是知识内隐的专家主观标准。科学证据采信标准即是这种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统一。在不同的科学领域中,能否寻找到这样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生成与评价标准,是科学证据采信疑难能否解决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4.
论刑事证据的法律分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刑事证据的“种类”、“分类”之称谓进行辨析,认为两者实质含义一致,进而提出采 用“法律上的分类”与“理论上的分类”的观点。作者立足我国刑事证据的立法分类,分析其规定不足, 建议重新分类,特别指出刑事证据分类应注视一、二审的转化问题和与今后将建立的证据规则相衔接 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刑事审判长期贯彻“全面审查原则”,这个原则同诉讼原理和司法活动规律相悖离,无论从法理合理性还是实践合理性方面进行考察都存在诸多问题。在刑事二审中应确立“有限审查原则”,并辅之以恰当的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并提高诉讼的效率。 相似文献
6.
叶反修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87-9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提起的期限一般应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程序可以划分为民事型、刑事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二审的审理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确定 ;二审的审查范围不受上诉或抗诉的限制 ,实行全面审查 ;针对上诉或抗诉的不同情况 ,二审法院可以作出三种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7.
孙静翊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1):59-66
行政执法证据是刑事证据的重要来源,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进入刑事司法阶段后,基于部分客观证据难以重复收集、刑事专业性限制和刑事诉讼效率的要求,进行两种证据的转换是很有必要的,而形式和采用标准上的趋同性以及立法探索和地方实践经验不断成熟也使两种证据转换现实可行。但是,由于两种证据的转换受制度构件缺陷和实践操作短板等原因制约,导致现行证据转换出现效率不高、以罚代刑等弊端。应通过明确行政证据收集主体、统一收集标准,健全证据移送机制,完善法律规范,强化检察监督等措施,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8.
宋志军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42-45
社会学中的场域理论为研究刑事证据提供了新视角和理论工具。对刑事证据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就是从关系的角度即群体的内在结构和内在关系来思考个体的特性,由此形成了刑事证据场域。"刑事证据场域"是由刑事证据及证明活动所引发的社会利益关系网络"场"以及刑事证明的环节、程序和规则所限定的"域",再加上相关主体的"惯习"这一主观的性情倾向系统构成,包括场域的主体、时间、空间、资本、程序和惯习六要素。 相似文献
9.
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理性反思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设立审判程序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发现案件真相,更在于对发生在控辩双方之 间的争端做出一个权威的结论。二审程序存在的合理根据在于为控辩双方再次提供法律救济 的机会。如果二审法院可以无视诉争的范围,而机械地进行貌似公允的全面审查,不仅有悖司 法审判权运作的基本规律和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也将造成诉讼拖延和诉讼效率的下降。 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一般应限制在争端双方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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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依赖证据,若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司法人员就容易得出正确的事实认定结论;若案件中证据短缺,事实就会模糊不清,司法人员则较易出现裁判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证据的“确实、充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定案证据的质和量都要达致很高的水平。证据短缺现象在刑事错案中普遍存在,其特点是:短缺往往出现在司法证明的关键环节,言词证据容易出现证据质的短缺,实物证据容易出现证据量的短缺。导致证据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案件客观条件的因素,也有办案人员的主观因素,研究证据短缺现象对于认识错案发生规律和预防错案皆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论隐私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诉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春霞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99-104
刑事诉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隐私权是其应有之义。隐私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诉求体现在:是否属于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从"物理入侵说"转变为"隐私权保护说";侦查措施中的"合理的隐私期待";为保护隐私权在侦查程序中采取相应的技术性规范;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等。 相似文献
12.
李颖红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0(4):53-55
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已成为必须,本文立足实践,经过理论分析,提出建立不被迫自证其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殊证人可以拒绝作证规则三个具体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证据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 ,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质证是确认证据的主要方式 ,在实践中 ,应引进证据开示程序 ,将质证开始阶段前置 ,切实保障控辩双方的均衡地位 ;认真筛选、过滤相关证据 ,明确质证重点 ;贯彻公开、辩论、直接和言词原则 ,给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和充分的抗辩和诉讼机会。 相似文献
14.
林劲松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3):36-46
我国证据分类制度诸多难以解答的疑问要求理论分析的视角从“制度逻辑”转向“制度功能”。限制证据能力、排除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材料,一直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分类制度的法律功能,但是这种理论上预设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实现过。受侦查中心主义和侦查案卷审判模式的影响,证据分类制度实际上发挥着“强化侦查案卷证据能力”的功能。因此,建议从审判视角重新定义证据种类,以司法解释方式限缩侦查案卷在审判中的使用,逐步实现我国证据分类制度从“强化证据能力”转向“限制证据能力”的功能归位。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存在真实性认定难、关联性确认难和权益平衡难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结合不同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两个层面进行审查。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是对电子证据有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则是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和充分性(与待证事实内在联系程度的大小)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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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事二审的功能以监督和纠错为主,但是通过对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中的改判、发回、调撤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传统的监督和纠错功能逐渐被弱化,而矛盾化解功能凸显。将二审程序中的法官作为研究对象来看,这是其扮演的“法律职业人”“政治权力人”以及“社会文化人”三种角色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这种趋势呈现出蔓延之势,产生了新的异化:提讯制度被重新设计,二审开庭的选择也发生变化,而且法院的考评机制也被严重扭曲。 相似文献
18.
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宇平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3):48-53
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不仅涉及证据的相关性,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涉及证人的交叉询问规则以及在特殊案件中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等问题,因而其规则本身极为分散、复杂。笔者通过简介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以及2003年《刑事审判法》对品格证据规则的修改,以期对建立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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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证据采证规则,尤其是非法证据采证规则的修改是新一届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确立为审判机关对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以及除不利维护国家安全、社会重大利益等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完善宪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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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高证明标准,边际收益递减,边际成本递增。但证明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最佳证明标准应当由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来决定。当证明标准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社会净收益实现了最大化,证明标准达到了最佳程度。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诉讼行为来说,证明标准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应当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提高证明标准对于公、检、法等部门具有不同的边际收益和成本。部门收益和成本与社会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差异会导致部门行为的扭曲,损害社会利益。所以,必须采取措施促使部门和社会之间收益与成本趋于一致,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