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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意义重大。国内对于该因果关系的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代表,但未能有效地解决此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应进一步规定诱空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确立虚假陈述揭露日前抛售证券行为的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介入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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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专业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 ,其因果关系、归则原则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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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也应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加以确定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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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2):9-11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准确和公正。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进行法律规制意义重大。借鉴世界各国对虚假陈述法律规制的经验,规制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法院的准确裁判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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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其基本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披露四种。应对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证券发行、交易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以进一步完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与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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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追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应对策建议,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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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但作为证券发行人的受托人,同时担当着证券业的"把关者"角色,承担着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专家职责而对投资者负有在信息披露中的适当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则需对投资人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对该责任的性质,从对第三人的保护角度和理论考察,宜采侵权责任说。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虚假陈述中与发行人、证券承销商、会计师等共同责任人的责任分担中,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当律师属于普通过失时则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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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本文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进行评析和探讨,并提出完善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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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实现有利于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实现机制进行评析和探讨 ,并提出立法完善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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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法轻视和缺乏私法保护,使证券民事责任体系的建立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虚假陈述行为是证券法上最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对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归责原则,有必要从法理上一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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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证券业务的监管性以及专家职责性,律师应该在证券虚假陈述中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律师承担此责任的规则原则应是过错推定,在一些情况下,律师可以免除责任。支付赔偿金作为其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数额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主,而赔偿金的主要来源,则需要建立相应的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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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绍欺诈虚假陈述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调整欺诈虚假陈述的美国侵权法中的侵权责任和我国债权法(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侵权法和债权的关系,从而提出了应立足传统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同时逐步建立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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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和理论界将新《证券法》69条关于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各个连带责任,均认定为共同侵权责任,这就与民法法理相矛盾。各个连带责任的性质应分别考察,由于董事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机关成员,董事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连带责任。从而。此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也应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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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的专业人士职责性及其社会责任的存在,是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律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专业人士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般过错推定原则.在因果关系认定的层面,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双层结构;在律师过错的认定上,应将"勤勉尽职义务"视为一种"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责任的承担主体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直接负责人)应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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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广大消费者的事件频频发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国现行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缺乏规定,学术界对此争论不一。从法理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名人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代言时,应与广告主、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有轻过失时,应承担10%的按份责任,赔偿受害人的信赖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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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因虚假陈述对投资者进行巨额赔偿的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看门人机制失灵,也在于法院对于勤勉尽责的标准认定尚不够明确、统一,对于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形态与损失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细分。2022年1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已将证券法的价值理念从单纯强调投资者保护转向兼顾市场各方利益平衡。在新价值理念的指引下,未来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对理论、实践问题予以应对:打破大型中介机构垄断局面,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的委托代理关系;细化区分不同中介主体的“勤勉尽责”标准,建立以“合理调查”“合理信赖”为逻辑思路的客观审查标准;厘清中介机构在一般过失、轻微过失下补充责任适用合理性,立足长远,在法律上设定补充责任的一般化适用标准,以构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符合现实需求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