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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1 毫秒
1.
中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个体的独立地位,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时有发生。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院行政管理者也可以假借裁判文书审批的权力左右裁判结果。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审判权限分离以及附带的责任主体模糊的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打造"让审理者裁判"的权力运行架构以及"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承担机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建可以从赋权与明责两个维度加以展开:其一是赋予主审法官行使从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直至签发裁判文书的完整的裁判权力。主审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面临重塑。其二是明确主审法官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形式以及追责主体。法官惩戒免职权的配置应遵循司法规律、司法原理的要求,重点解决权限内部化问题。在法官群体中选拔精英担任主审法官只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最终目标应该定位于法官走向精英化并赋予所有法官相同而完整的审判权。  相似文献   

2.
审判者之辨     
对于审委会参与的案件,从合议庭审理,经院庭长监督、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再回到院庭长签发,审判权的运行形成了一个复合性圆环.案件审判的多主体参与和主体间的等级关系是造成审判权行政化和审判责任悬置的主要原因.审判权运行的这一圆环模式具有典型性,各类案件审判中的行政化现象都可以由之得到说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应以抽象审判权和具体审判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相似文献   

3.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应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对提高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具有重大意义.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事实层级明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什么"的问题、核心层级说明刑事裁判文书之因果逻辑、实践层级说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施行方法等三个层级,论证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立足起点、把控关键与目标指向,为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撰写提供了理论借鉴和实践指导.  相似文献   

5.
中国大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四个关键原因是规则理性缺失、法官素质限制、案件数量压力和缺乏激励机制。裁判文书说理的三个基本法理立场提倡为规范性立场、适度性立场和程序性立场。运用三个立场,就“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认为可以技术性地公开不同意见;就“法官寄语”,认为仅限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婚姻家事纠纷且应与裁判文书明显隔分;就“指导性案例援引”,认为应在说理部分中参照和借鉴,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且应从司法管理、社会监督、学者评论等角度提高指导性案例运用率。  相似文献   

6.
合议庭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能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缺陷,抑制个人主观偏见,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发挥民主决策的优势。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中的合议制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抑制。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当前司法改革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理顺合议庭、审判长、院庭长之间的职权分工和责任承担,建立专业化的监督、指导机制,细化合议庭运行规则,完善绩效考评机制是促使合议制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实质作用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实行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有益探索,有助于解决司法行政化、司法责任的承担和办案质效低的问题。目前基层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试点还存在办案机制亟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主审法官独任案件范围亟待明确、办案责任的内部监督和惩戒存在缺失、办案责任的保障机制有待健全等现实困扰,亟待在主审法官办案机制、裁判案件范围、内部监督和保障制度上多管齐下,辩证施治。  相似文献   

8.
合议庭的评议是审判运行机制中的最核心部分,其合理运作直接决定着审判制度功能的发挥.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评议程序是实现司法裁判结果公正、合理的有效保障.我国有关评议制度的法律规定本身并不健全,合议庭评议规则存在漏洞.合议庭可将各法官对某案件态度的偏好汇集成群体偏好,然后做出优劣排序或从中选优而形成一个总的裁判决策.  相似文献   

9.
当前不少法官撰写法律文书时有意识地减少说理的比例和频率,法官“不会说理、不敢说理、不想说理”的现象正在“稀释”法院规范裁判文书释法工作的效用。裁判文书说理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助推司法系统的改革和进步。从构建裁判文书说理标准与质量的体系、建立裁判文书专业化转型激励机制、法官法律技术方法培训常态化等三个方面提出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为了证明定罪量刑的正当性,就定罪量刑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必要解释和论证的行为,它体现了贯彻刑事法治、彰显司法公信力和预防犯罪的价值。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我国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仍然存在重定罪说理轻量刑说理、二审说理优于一审说理、说理区域差别大、说理形式化的问题。当下在阳光司法背景下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标准上应当遵循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在说理具体方法上要丰富事实叙述方式,规范语言表达,强化逻辑论证。  相似文献   

11.
台湾地区通过审前程序中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来保障卷宗信息的全面、可靠。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和庭审中心的奉行,有效地保障了被告的诘问权和实体真实的发现。台湾刑事卷宗制度的借鉴意义在于:刑事卷宗制度不能废除;应当在四个方面对大陆的刑事卷宗制度进行正当化改造。  相似文献   

12.
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请求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其本质属性是刑事诉权而非法律监督权.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抗诉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不利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从诉权的角度解构刑事抗诉权,应当明确区分检察机关对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权和对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13.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弥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缺陷,赋予被告人异议权的救济机制实为必要。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人异议权,一则立法对被告人异议权的具体规定导致其实际功能无法合理发挥;二则过度绝对化、无限化,被告人无须理由即可提出异议,且能达到足以推翻缺席审判的结果;三则没有明确异议权行使之具体内容,导致司法适用的模糊。这不仅会使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价值令人质疑、冲击中国司法权威,还会有碍党中央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据此,理应对被告人异议权进行有效限定和司法细化,明确其提起的条件、时间、具体行使方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从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有效适用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14.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庭审实质化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保障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和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都规定了对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并且在这两个地区都产生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欧洲人权法院对质询问权的保障经历了从“唯一、决定性规则”向“三步检验规则”的转变,美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也经历了从“可靠性标准”向“证言性陈述标准”的转变,对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对质询问权的保障应当在现有关键证人作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坚持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形和救济措施,从时间和空间上实现对对质询问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论审判对象的变更及其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调诉审分离的近现代诉讼构造下,无论法官还是控诉方,其权力均被设定了合理的界限与范围,体现一种分权制衡的机理,显示一种对被告人防御权利的保障的理路。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路,一是“起诉变更主义”,二是“审判对象狭义论”,进而表现为内容、性质及方式上若干类型的变更。面对审判对象变更,利益受影响最大者是被告人,故而要将审判对象变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与正当程序中,有效防范突袭性审判的发生。我国现行审判对象变更实践缺乏合理的控制机制,并常常表现为法院与检察院的一种“沟通”,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审判对象变更程序,对审判对象变更实行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16.
庭前准备程序为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权得以实现,案件争议焦点得以明确,非法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如权利告知和整理争点的功能欠缺,证据开示的规则并不完善,控辩双方参与庭前准备的作用被弱化。为了实现公正审判等诉讼理念,应当对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进行重构,以发挥其对审判活动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相对薄弱,尤其在与被害人权益紧密相关的不起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更为明显。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与此对应的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应当从不起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予以充分关注以及提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可履行性角度,更加重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助推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  相似文献   

18.
中国近年的刑事诉讼改革顺应国际社会刑事诉讼改革的简易化趋势,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增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这是刑罚宽缓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刑法在实体上将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刑事诉讼法就相应地对其适用繁简程度不同的诉讼程序。普通程序追求权利保障,速决程序讲求司法效率,围绕着不同的价值圆心,刑事诉讼在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效率和简易,将刑事案件根据犯罪性质与量刑轻重分别归入不同的程序入口。轻罪与重罪的明确划分,体现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分流;轻罪与轻微犯罪的明确划分,体现了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分流。在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同时适用的轻微犯罪中,速裁程序应优先适用;在综合全案情况不宜采用速裁程序时,再考虑变更适用相对较重的简易程序,这就确立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正确顺位关系。  相似文献   

19.
按照诉讼原理,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具有独立、中立的地位;在我国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和法官法的颁布实施,刑事审判正处于一个变革、转型时期.法官的独立地位并未真正确立,其最终能否处于中立亦仍需时间考验.我们应从观念的转变、落实法规等方面来改善现状.  相似文献   

20.
陈在上 《南都学坛》2012,32(6):77-81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由法官通过书面审以签发刑事处罚令的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也是简易程序实现方式多元化最为有益的方式之一。我国客观真实主义的传统、书面审经验的丰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辩护制度的完善均为刑事处罚令程序的构建提供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与制度环境。我国刑事处罚令程序具体构建的思路是:案件范围限定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为益;启动权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具有决定权,被告人具有程序否决权;具体审判组织是基层法官独立审判,辅助以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或书记员代为负责前期的审查;在程序救济上,保障当事人的知悉、辩护权和否决权,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人身自由刑的时候,更应当及时有效地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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