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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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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判力是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理论,与诸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问题相关。从既判力与其他民事诉讼理论的关系来看,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权、诉讼标的、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上诉等都与既判力相联系。我国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在区级司法协助中受到很大质疑,既判力具有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功能,应该通过再审制度的完善建立我国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制度,包括辩论主义的确立、处分原则的强化、再审制度的改进及其与审判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受到的限制很少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判决既判力的维护 ,并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和被告人的权益。刑事诉讼中应树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新理念 ,在程序上应对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进行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其启动应受启动理由严格性、有利于被告、不告不理等原则限制。我国的再审程序着重于追求实体真实,既判力在我国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再审程序的请求启动主体错位,启动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启动次数“无限”、时间“不限”、范围“不限”等方面。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应对传统的“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使再审程序成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例外的可操作性程序。  相似文献   

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源于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在空间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只禁止在一个国家内对"同一犯罪"进行双重处罚;在客体上,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要件同一说"来解释"同一犯罪".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或先前的程序中存在根本缺陷,可能影响案件结果,则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为了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符合<公约>第14条第7款的规定,我们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设立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和改革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关于民事扩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主要有五种:一是赋予审判理由以既判力。这种理论直接扩张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但混淆了判决主文和审判理由之间的基本区别,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赋予审判理由以争点效。这种理论不能有效防止当事人重复诉讼,且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违背辩论主义的基本精神。三是依据诚信原则赋予审判理由以拘束力。这种理论的不足之处类似于争点效理论,另外还面临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四是通过扩张请求权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此种理论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待请求,很难与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兼容。五是通过引入默示的中间确认之诉来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这种理论存在着产生前后矛盾判决的极大风险。比较分析上述五种理论,我国可以通过扩张判决主文内容、将与判决结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纳入判决主文的方式来解决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的判决、裁定反反复复,一个案件多个判决、裁定的状况,就行政诉讼而言,必须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树立法院的权威。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有必要解决以下问题: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和效力;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制度根据以及与其他相关原理的关系;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的标准时间;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与判决的不当取得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7.
判决的既判力又被称为实质的确定力,以什么时点上确定的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和法律关系对后诉产生影响是认定这种"确定力"的范围和作用的关键,所以,基准时的概念被引入并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因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遮断效的范围不同,因此在区分遮断效与失权效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基准时之失权效的既判力效果和确定判决效果两种性质。  相似文献   

8.
判决的既判力又被称为实质的确定力,以什么时点上确定的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和法律关系对后诉产生影响是认定这种"确定力"的范围和作用的关键,所以,基准时的概念被引入并且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因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遮断效的范围不同,因此在区分遮断效与失权效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基准时之失权效的既判力效果和确定判决效果两种性质。  相似文献   

9.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不但存在这一原则的缺位,而且有许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内涵相违背的规定。在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既判力原则的例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既判力原则存在已久,其基本价值在于对诉讼效益的提高和人权的保障。法理分析证明,刑事既判力原则不绝对排斥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应从既判力原则出发进行重构。刑法的溯及力与刑事既判力存在价值上的暗合,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应扩展到既定判决。  相似文献   

11.
既判力的本质是在理论上如何说明既判力的效果来自何方以及作为什么现象来对待。借鉴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本质应当同时包括实体法上的确定力和程序法上的确定力。由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根据所决定,实体法上的确定力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不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只有程序法上的确定力才同时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确定力,而且包括对行政程序的确定力,不仅在后诉的诉讼程序中表现出来,而且原则上也适用于以后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不仅不得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也不能在以后的行政程序中实施与产生既判力的判决相矛盾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仅就诉讼过程中某一时间点(基准点)之前的被诉行为或状态具有遮断效,对该时间点之后的事项不具有拘束力。与民事诉讼以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之基准时不同,行政诉讼中应以被诉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结合判决类型对既判力的基准时进行划分。对积极行政行为、显失公正行政行为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应该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消极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履行(或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而对其做出确认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事实行为诉讼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均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  相似文献   

13.
既判力主观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判决作出之后,将对多大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产生“定纷止争”的效果。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判决区分为“对人判决”与“对物判决”,基于这两类判决的不同特征,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是有所不同的。而对于外国判决而言,则还涉及到内国法院对其既判力效力的承认问题。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重复行为是一个在实践中导致“循环诉讼”困境、理论上与既判力功能维护及撤销判决效力保障等紧密关联的重要问题。针对行政机关重复行为的司法应对,现行法仅明确规定“重为判决+强制措施”的应对路径,但通过对重复行为的性质认定,依判决重作时强制执行的应对路径亦有适用余地,二者为择一适用关系。不过因前一路径为司法解释所明确致使后一路径在实践中基本未被运用。通过对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和比较发现,“重为判决+强制措施”应对路径存在难以保障公民权益、无法避免“循环诉讼”以及削弱乃至架空既判力功能等缺陷,在制度功能上亦具有可替代性,应当予以摈弃。而单一的强制执行应对路径,不仅与重复行为的性质更相适配,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能避免“循环诉讼”的实践困境,而且还能有效维护既判力功能。另外,在前后两诉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撤销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等理论争点上,亦能做出合目的、合逻辑的解释,应将其确立为应对重复行为的唯一路径。  相似文献   

15.
一事不再理的涵义和作用机理需要明确。通过与既判力、重复诉讼的比较可厘清一事不再理的涵义。“规范二分化冶下一事不再理的作用机理是:作为行为规范,其根据当事人、诉的声明及主要争点联动识别“一事冶,使对“一事冶的再诉因取效不能而被驳回;作为评价规范,其基于程序安定的法经济学考量,因势制宜地对“二同冶下不同类型的“一事冶给予反诉、合并、中止的评价。  相似文献   

16.
罪犯服刑期间,做出减刑裁定后,又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原减刑裁定是否继续有效引发了学界论争与司法实践分歧,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经历了从完全否定到分情形细化认可的演变。文章通过梳理与检讨学界学说,并检索近年来引用相关司法解释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的处理情况为严格依司法解释部分否定原减刑裁定效力;之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裁判既判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肯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对原减刑裁定效力进行分析,进一步得出原改变刑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应受漏罪、新罪影响而失效,削减刑期的减刑裁定不应受漏罪及过失新罪影响而失效,应根据罪犯故意犯的新罪轻重决定是否使其失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程序保障理论作为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原则,已经并且还将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文章认为既判力源于程序保障之下的国家审判权和当事人自我归责的双重作用。以程序保障为基点,能够防止因不满生效判决而谋求程序回复的非理性做法,同时维护法的权威性并实现权利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18.
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限制和把关,要以再审事由的有限性、明晰性为标准,以存在错误的严重性为依据,以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前提,来设计再审事由的内容。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标准不一、表述不一致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再审事由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错误程度不够严重等内容上的问题。目前,要在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稳定实施的前提下,对其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解释性改造,使其成为维护裁判既判力和纠正某些严重错误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19.
基于对合一确定的不同把握,大陆法系诉讼理论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有所不同,但总体呈现出由扩张到限制的发展方向,其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发展历程和制度构成值得借鉴。我国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引入与连带债务诉讼密切相关,导致这一制度呈现扩张适用的现象,有违实体法和诉讼法原理。宜将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确定为普通共同诉讼,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既判力扩张的基础上,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理论体系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20.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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