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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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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昭 《理论界》2005,(2):84-8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民商事交往日益增多,各国之间在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引入,作为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积极措施,目前正逐渐被世界上绝大部分普通法国家和一些大陆法国家所采纳,我国司法界专家学者也正在关注。  相似文献   

2.
现有的不方便法院制度的法律背景、性质以及由这种性质导致的缺陷正在使之沦为歧视性工具。《海牙管辖权公约 (草案 )》一旦正式成文并生效 ,将提供一种全新的法律背景 ,有助于不方便法院制度公正目的的实现。未能改变不方便法院制度的性质 ,是上述公约的一大缺憾。  相似文献   

3.
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至今天,不仅被普通法系国家广为采用,也为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被一些国家所确认有其法理基础。我国立法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也具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立法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应严格规定该原则适用的条件与程序。  相似文献   

4.
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然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追求包含公正的法律效益目标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方面反映了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精神,另一方面则是从诉讼经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而对本国法院管辖权进行有效的抑制.本文通过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西方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以及在我国的司法现状,论述了该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5.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永明 《社会科学》2008,78(3):123-131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两个重要制度.尤其是随着专属经济区在<公约>中的地位的确立与适用,国际社会对海域划界应适用的原则产生了极大争论.从两制度的成型与内容、法律地位与权利基础、以及两者的关系与划界考量的要素等方面来看,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是两个不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尤其是专属经济区不能对抗大陆架制度.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明确了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因而也肯定了国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首要角色的传统地位;同时,在有关合同、商业交易等方面,公约也把国家置于与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公约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在商业交易的定义方面给予法院地国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二是在国家豁免例外方面缺乏总体的管辖原则。公约一方面为国家豁免划定了明确的界限,这将有效遏制任意限制国家豁免范围的倾向;另一方面公约对被告国援引豁免有一定条件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冲突法对法官和当事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这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普通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任意性法律.这些国家的法院总是适用法院地法,除非当事人一方要求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罗马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强制性法规,这些国家的法院有义务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我国冲突规范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是任意性的,因此我国冲突法不应是任意性规范.但我国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却不时将我国冲突法作为任意性法规对待,这不仅有损于我国司法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我国冲突法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我国的冲突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它对所有人民法院均具有拘束力.  相似文献   

8.
南海大陆架储存的油气资源引发多方争夺,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加剧划界纷争.中国南海周边国家不当理解<海洋法公约),滥用自然延伸原则,违反大陆架划界所必须遵循的公平原则,觊觎南海诸岛主权带来的大陆架权益,令南海大陆架划界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我国应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划界纷争采取不同的态度.  相似文献   

9.
论对跨国公司环境损害行为的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国公司是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重大环境灾难的主要制造者.在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东道国法院只能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行使管辖权.为了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监管,一方面,东道国法院可以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整体责任论"等理论对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跨国公司的母国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诉讼,英美等国法院通过以"保护人权"为诉因,逐渐增加了相关案件的受理.非诉讼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是近年出现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CISG为视角,对国际统一私法公约已成功地实现了防止或减少挑选法院这一目标提出质疑,认为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缔结与生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或减少挑选法院的可能性或潜在势能,但却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其产生;指出国际统一私法公约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和性质,制造了大量的挑选法院现象,减损并阻碍了其目标的实现;强调国际统一私法公约对防止或减少挑选法院所设置的障碍并非完全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些障碍可以通过对其有关规则和制度做出与时俱进的改革来逐步消除.  相似文献   

11.
当今世界的人权基本问题是如何使人权变得有效,法国在这方面提供了实施人权多元保护的范例.在法国,承担司法功能的主体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等,相应地,人权的司法保护存在普通司法、行政司法和立法审查三类基本途径.此外,欧洲区域法院也为法国的人权保护提供了另一司法途径.法国的人权司法实践值得我们深思.  相似文献   

12.
从美俄卫星相撞事件看航天活动之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人类航天活动的日益频繁,空间物体致人损害的事件也不断发生.2009年2月10日发生的美国与俄罗斯卫星相撞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航天活动致人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问题的关注.1972年联合国<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是航天国际损害赔偿方面基本的法律依据.<责任公约>规定的国家责任原则以及绝对责任和过错责任的责任基础原则都是颇有特色的.但公约的制定与生效毕竟已经经过了近40年,如今<责任公约>出现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情形,有必要进行重新思考和加以适当改进.  相似文献   

13.
明确选择法院协议的性质,是解决涉外协议管辖纠纷的先决问题。厘清待批准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选择法院协议之性质实属必要。选择法院协议属于广义上的程序性合同,多数情况下被赋予排除管辖权的功能。中国涉外协议管辖在实践中呈现的特征与公约中选择法院协议的性质不符。因此,应转变国内协议管辖与涉外协议管辖统一的单轨制模式。应区分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公约中适用被选择法院地法的做法比较冒进,中国涉外协议管辖可分别适用准据法与法院地法作为过渡措施。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中应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必须确保其结果符合中国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并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适用则采用不同于TRIPs协议的适用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条件是只有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才优先适用,而两者相符时仍适用著作权法。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与上述两公约还存在着相互反致适用关系,此乃两者的条文具体规定所致。  相似文献   

15.
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国家的多样性,导致了当民商事案件产生冲突时,可能存在多个国家的法院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尽管如此,并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能够对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冲突产生最好的效果。虽然有些国家法院确实具有管辖权,但却不能有效地解决冲突,导致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不方便法院原则"就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16.
国际海洋划界是指在两个或更多的海洋权利发生重叠的情况下确立其相互间海洋划界的过程.目前,国际海洋划界主要涉及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随着新的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以及大量国际海洋划界争端的国际司法实践和国家实践,关于国际海洋划界的原则和规则、方法和实践也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  相似文献   

17.
尽管一国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各国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相反,仲裁裁决则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起草者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相竞争的诉讼机制.公约的生效将使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冲击和考验.  相似文献   

18.
虽然《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作品的自动保护原则为作者获得版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该原则的适用也是导致孤儿作品问题的根本原因,不利于对作者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应当对自动保护原则作适当修订,规定作者以履行基本的手续作为获得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通过建立一致的作品信息系统,妥善地解决孤儿作品问题,从而切实实现公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承认与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的条件只有公共秩序保留和互惠对等.但在浙纺公司诉长荣公司案中,台湾最高法院以大陆法院判决没有既判力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这种做法是两岸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倒退.台湾法院应抛弃政治对立和地方保护主义,认可经台湾承认的大陆法院判决具有既判力,并不应再对大陆法院判决进行实体审查.  相似文献   

20.
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对中国生效已经26周年了,但是我国法院适用该公约的数量偏少,而且在适用该公约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既有我国法院在应该适用CISG的案件中有时会错误地排除CISG适用,也有我国法院适用CISG时在实体方面和形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我国宪法关于条约适用问题的规定完全空白;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CISG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我国法院严重缺乏关于CISG适用的统一解释机制;我国尚缺乏精通CISG和国际条约法知识的专业审判人员。完善中国法院适用CISG的对策势在必行,具体应该从完善我国宪法的条约适用制度、建立统一解释机制、完善适用CISG的形式和培养专业审判人员等方面着手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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