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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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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法院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等问题的一些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默 《中国劳动》2004,(10):59-60
有这样一个案例:安徽省某市一家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拖欠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费,以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律为3年为由而拒绝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等问题,职工张某等30多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等30多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等30多人的申诉并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但根据安徽省高级法院于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认为张某等30多人关于补发下岗期间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亦裁定不予受理;对张某等30多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根据<意见>第15条的规定,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2.
<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理基础是权利人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以下简称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实践中,关于二倍工资和带薪年休假争议仲裁时效存在争议,本文就此来谈谈个人的观点。第一,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怎样起算。仲裁时效的起算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3.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上述程序为我国完整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相似文献   

4.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影响到劳动争议权利受侵害一方胜诉权的实现,事关劳动关系的构筑和稳定.因此,识别仲裁时效是不变期间或可变期间显得格外重要,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是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个关键问题.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30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可适用时效中止的情形.但对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断,<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正>现有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的不足现行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理论上能够处置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但理论与实际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现有调处机制能处置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但不是所有劳动争议纠纷都会进入到这个调处机制中来。比如:处置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前置程序是劳动仲裁,一方不服还可到法院进行诉讼。虽然法院诉讼必会进行,但给当事人的错觉却是劳动仲裁的结果不可靠,很可能被诉讼结果所替代或变更,那么,劳动仲裁这一程序就显得多余。所以,大多数法律知识与技巧匮乏的普通劳动者都对现有调处机制中潜在  相似文献   

6.
<正>由于我国没有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特别法,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标准时,通用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但我们认识到,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无论是性质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均与一般民事案件有着相当的区别,鉴于劳资双方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能够获得诉讼资源的渠道和可能性、付出成本的心理价位等等,存在相当大的落差,在考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时也应当与一般民事案件加以区别。笔者就此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浅论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受案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法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简称《解释》,实施近4年后,起草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在第1~4条对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本文就其中若干问题试作评析。一、《征求意见稿》与《解释》的关系1.《征求意见稿》第1、2条是对《解释》第1条的补充《解释》第1条所界定的劳动争议,是《劳动法》第2条所规定的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具体为:(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  相似文献   

8.
<正>劳动仲裁,作为一项解决劳动纠纷所必备的前置程序,在现代社会以其特有的简便特点,逐步成为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化解矛盾的重要法律途径。近年来,随着申请人诉求多元化、集体案件多发、涉案金额较大等情形的交叉出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需要仲裁机构从自身角度出发,增强机构自信和人员自信,把仲裁方便、快捷的维权  相似文献   

9.
劳动仲裁制度的运行已显示出极大的弊端,影响了劳动者的维权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借鉴域外劳动司法体制,撤销仲裁机构,设立劳动法庭,整合法院和劳动仲裁从业人员,清理和改革劳动司法规范,简化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设置法院对行政机构的建议权和建议义务;探索将劳动仲裁纳入商事仲裁体系,以劳动者自愿选择为前提,实施一裁终局制。  相似文献   

10.
张明 《中国劳动》2003,(11):41-42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11.
看了<中国劳动>杂志2000年第9期刊登的题为<此案应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例,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之规定处理,是完全能够行得通且无可非议的.但是第17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就表明<条例>对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并非一成不变的.  相似文献   

12.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决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陈新 《中国劳动》2001,(12):26-28
<劳动法>第79条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动争议,既提高了企业自我解决矛盾的合法权益,又通过一裁两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运行规律的优势,又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持经济高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正>某保险公司职工夏某在公司工作10年,日前辞职。辞职后夏某以该公司10年来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保险公司补足10年期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夏某的情况后,表示此案仲裁不能受理,并建议夏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14.
第三届四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研讨会于2003年10月28日在重庆召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四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代表、重庆市部分区(市)县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同志以及重庆市高级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的同志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当前劳动  相似文献   

15.
<聘用教师与私立中学因工资发生的争议仲裁委不宜受理>(<中国劳动>2000年12期)一文作者认为:私立中学是教育部门批准兴办的,说明其不属企业,聘用教师不是工人.无论对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还是第39条的规定,私立中学和聘用教师均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此,对聘用教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对这一观点,我提出如下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6.
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  相似文献   

17.
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8.
凡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均会收到一份<风险提示书>.  相似文献   

19.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20.
<正>近日,吉林省蛟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在基层,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效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效益,成立了预备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预备庭先行调解,调解率达到65%以上,使大部分简易劳动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促进了当地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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